盟保险行业协会积极与环保局、金融办联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日期:2012-12-27来源:阿盟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政府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阿盟保险行业协会从20129月开始主动组织各保险公司与阿盟环保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领导多次沟通协调,1119日,联合下发了《转发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这是阿盟保险行业协会2011年成立以来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联合出台的第二个文件,对于促进阿盟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工作。

928日,阿盟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张栋从会员公司处收到自治区环保厅、政府金融办、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文件后,立即组织带领阿拉善盟中华保险、中国人保等公司领导到环保局、金融办汇报、协调有关事宜。得到了环保局、金融办领导的重视、支持和配合。通过10月进一步的沟通配合,拟文会签文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1119日下发了阿环发[2012] 334号文件,文件的及时出台为阿盟保险业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保险领域的拓展,做了重要而有益的工作。

文件要求:各旗(区)环保局、金融办、财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搞好试点保障,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旗(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文件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文件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期试点阶段,重点选择我盟辖区内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我盟初步拟将涉及重金属的三家企业(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在此基础上,各旗(区)根据本地环境风险特点,适当拓宽投保企业、行业范围,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各旗(区)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工作,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

                                                                                                                       (阿盟行协丁昱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