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17-04-07来源: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综合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LaShan,英文缩写:IA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保监局,下同)审查同意,并在阿拉善盟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阿拉善盟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阿拉善盟境内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导。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监督和指导,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和阿盟金融办的业务指导,接受阿拉善盟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第六条  本协会基本职责是自律和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接受内蒙古保监局委托,在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及阿盟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执行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 督促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 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公司,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按自律公约要求实施惩戒,提请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等措施。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地方党政部门和内蒙古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内蒙古保监局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地方各界特别是党政部门、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内蒙古保监局转办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公司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管理,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阿拉善盟保险业同区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流;

(六)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

(七)接受内蒙古保监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委托,承办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八)承办内蒙古保监局、阿拉善盟行署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下同)及内蒙古保监局批准在阿拉善盟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经中国保监会及内蒙古保监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的其它经营企业,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加入本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阿拉善盟境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 本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申请,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及协会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自愿退会;

(七)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在业内公告,同时向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选举和罢免监事、监事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 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它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限二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保监局和阿拉善盟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期限内完成换届。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包括辖区会员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中介机构会员代表、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会员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 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 制定自律规则;

(八) 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 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 执行内蒙古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原则不超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人数应与辖区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年一般不少于三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监督协会会费缴纳、使用、及年度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协会的其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监事长一名,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协会副会长人选。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推选在金融保险领域或政府机关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协会会费交纳、使用及年度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分工及职责,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内设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在理事会核准的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五) 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 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情况;

(七) 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三) 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五) 热爱协会工作;

(六) 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它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内蒙古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交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常务理事继任人选,需补选的会长或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核,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专业领域的自律服务工作,具体事项统一由秘书处组织和落实。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协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阿拉善盟民政局和内蒙古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阿拉善盟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内蒙古保监局和阿拉善盟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阿拉善盟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阿拉善盟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保监局和阿拉善盟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于二0一0年十二月起草并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审议,举手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阿拉善盟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