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
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引人关注,其中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描述:“2013年将积极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被外界认为是迄今为止给出的最为明确的时间表。主要研究养老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及法学博弈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借鉴欧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路径,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为了打破银行业垄断,可以实施“两步走”的策略。
记者: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您认为,在历经相关部门20多年的研究后,现在具备了哪些条件?
胡继晔:隐性存款保险在中国存在如此长的时间,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合理性;但其社会成本太高且隐含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中国需要加快存款保险立法的进程。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席卷全球以来,尽管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堪比1929年的大萧条,但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银行体系并没有发生类似1929年的巨大灾难,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国金融安全网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有力佐证。
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研究”太长时间了,今年的《2013金融稳定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处置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认为,目前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每一天都是推出《存款保险条例》的很好时机。
记者:近年来,您一直在呼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为此做过非常深入的研究。此次央行在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您如何看待央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定性?要符合什么样的国情,又有哪些国际经验是必须吸取的?
胡继晔:在建立我们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占据银行业半壁江山,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一方面,众多的储户相信在商业银行体系中,传统五大行将会享受政府隐性担保的财政保障。储户的这种市场偏好,对新组建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非国有银行机构相当不利。另一方面,由于五大行在金融市场上拥有更好的信用和声誉,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他们也不太愿意参加存款保险。这也是中国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存款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强制性、普适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改变目前这一违背市场规律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解决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问题银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银行业整体的效率。存款保险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优胜劣汰来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机构进行鞭策。
记者:央行在报告中规划了一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路线图,并特别提到要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明确其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职能。在这一点上,很长时间以来各方并未能达成共识。该如何理解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存款保险机构该如何保持独立性?
胡继晔:关于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业机构的早期介入职能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美国作为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最完善的国家,非常值得我们立法中借鉴。我国未来的国家银行业存款保险公司一方面将是为失败银行“兜底”的保险公司,同时又是央行、银监会之外的第三个银行业监管机构,在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其重要作用,一般的存款保险机构都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在中国不仅仅要独立于银监会,还应当部分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这样才能在对问题银行做出独立的判断。当然,由于都要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未来的国家银行业存款保险公司、央行、银监会必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既分工又协作,共同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记者:尽管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但您也曾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商业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存在诱发银行家道德风险的缺陷。该如何弥补这种缺陷?
胡继晔:道德风险问题一直与存款保险制度如影随形。存款保险的存在可以产生金融机构追求高风险、高回报投资的激励,这种行为被称为道德风险。银行的道德风险就是追求高风险投资,从而获取高收益,但同时又不必承担为此高风险投资而产生的潜在成本,并把该成本转移给了储户、监管机构或者纳税人。另外,追求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往往会支付更高的利率来吸引资金。
解决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方案之一是限额保险,即只为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障,超出该额度则不予保障,或者只提供部分保障。
借鉴欧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路径,未来的中国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建设之初,为了打破银行业垄断,可以“两步走”的策略:先行采取较低的存款保险上限(20-30万元)、单一费率制度,第二步再提高限额,例如50万元人民币,同时针对不同银行采取差别费率制度,以防范银行业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道德风险。
记者: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息息相关,这两项金融基础制度建立之后,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需要进行哪些完善?
胡继晔:开弓没有回头箭,银行业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2012年6月8日,人民银行分别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由基准利率的0.9倍调整为0.8倍,就是佐证。未来打破金融业垄断、将银行业真正推向市场、逐步缩小贷存差,将成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据此应当修改《反垄断法》,将金融业纳入其中。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银行业市场化的发展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使得法律更能够适应银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