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一:纲要凸显三大亮点
——访《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子课题组负责人锁凌燕
相关链接: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北大保险评论:保险业规划发展目标的对比和思考
“注重消费者保护、关注质量和结构、主动培育发展环境,这三大亮点,值得关注。”北京大学锁凌燕博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评价上月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在《纲要》的编制过程中,北京大学承担了“保险业‘十一五’发展基本情况与‘十二五’面临形势”这一子课题的研究工作,锁凌燕为该课题组负责人。她表示,在转型期的中国,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对于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及行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规划可以减少无序和失调带来的成本,有利于把有限资源集中在最需要、最关键的点上去”。
注重消费者保护
“《纲要》把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全新高度。”锁凌燕说。
从国际背景来看,金融危机之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后危机时期各国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时曾强调,该项法案所提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史以来最为强劲的”。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升到这样的地位,的确是前所未有的。
锁凌燕认为,我国保险业在《纲要》编制过程中敏锐关注到了国际这一最新发展趋势和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并在《纲要》中进行了贯彻体现。如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指导思想”中就提出,“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六章第十九节全部围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展开。
关注质量和结构
锁凌燕表示,《纲要》对行业速度的关注全面让位于对质量和结构的重视。
通读《纲要》,一个很明显的感觉是,量化指标比较少,对经济的细节指标关注不多,通篇只是在第一章第二节“主要目标”中,提出了“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这四个量化指标。取代量化指标和经济细节的是理念和战略指导。“无论是从措词,还是具体内容来看,《纲要》更多地反映出对行业生态环境的研判和对行业的战略指导,而不干涉细节”。
《纲要》多次提到要结构优化,不再注重高速发展。锁凌燕认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过去的圈地、求规模、牺牲质量的做法将无以为继,“当前行业的主要矛盾是质量和结构问题,《纲要》准确地抓住了这一主要矛盾”。
第二章“转型升级 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通篇关注的都是结构问题。第三节“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关注市场主体结构问题;第四节“促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关注区域结构问题;第五节“推动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关注业务结构问题;第六节“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关注资产负债结构问题;第七节“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关注中介市场结构问题;第八节“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关注的则是再保险市场结构问题等。往后的不同章节也体现出为结构优化服务的思想,如第三章“挖潜扩面 大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实则是引导行业做一些更有利于结构调整的工作。
锁凌燕还告诉记者,行业对速度关注的降低,还体现在仅有的4个量化指标也相对保守。《纲要》提出,2015年保费收入要达到3万亿元,意味着这几年的保费预期名义增长率为15.7%,相比“十一五”时期保费收入超过20%的增长速度,实则是调低了增长预期。又比如,2015年保险深度达到5%,就意味着我国GDP届时为60万亿元,据此推算,保险业对我国GDP名义增长率的预期是年均8.5%左右。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是基于比较稳妥的经济发展假设,同时也综合考虑了国际国内形势。
主动培育发展环境
“对行业生态环境和媒体特征有了新的认识,从被动适应环境转向主动营造发展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在锁凌燕看来,这是《纲要》非常突出的一个亮点。
近段时间,保险业频频出现一些有争议的事件,但舆论有时不一定能做到公正客观。此外,新媒体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广度的扩大。当下,保险行业倘若不能很好地管理舆论环境,对行业的公信力和形象危害十分巨大。
可喜的是,我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制定部门已经认识到行业声誉风险管理的关键点,深刻认识到新闻媒体的规律,如在第十章第三十五节“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中提出“全面提升引导新闻舆论和社会舆论的能力”“构建保险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等,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此外,第十章第三十四节围绕“推动完善支持政策”展开,着力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综观《纲要》,在坚持全局性、全球化视角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深刻地把握现实,另一方面,准确地预测了未来。锁凌燕相信,《纲要》通过明确目标、政府政策和公共品的配置方案等等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必将有助于引导行业向健康、持续、有序的方向发展。
解读之二: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
——访“‘十二五’期间中国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陈秉正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竞争从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力。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十二五’期间中国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陈秉正教授认为,未来5年,保险市场主体既能进入也能退出,规模和数量都将得到合理控制,并且专业化是未来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途径。
保险主体:控规模 专业化发展
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至2010年9月),共新增 17家财产保险公司、18家人身险公司(不包括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其中,从2008年至今,仅增加了3家人身险公司。
“这个增长速度并不算快。”陈秉正说,无论是财产险公司,还是人身险公司,近几年的增长趋势都有所减缓。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的预期,导致不少学者判断我国保险市场需求增长空间有限,因此,在目前现有保险主体已具备较充分供给能力的背景下,保险主体若增长过快,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同质化现象,引起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使全行业经济效益降低。
陈秉正建议,“十二五”期间,应当对保险主体规模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控制,引导保险主体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专业化保险主体的发展,鼓励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保险机构,研究推动新型保险主体的建设,并且建立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
事实上,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中,曾提出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并要求对保险主体进入市场予以控制,以防恶性竞争、乱打价格战。经过2009年和2010年整顿后,保险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在“十一五”发展的基础上,《纲要》提出,要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坚持高标准和差异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鼓励区域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强化创新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与银行业、证券业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中介主体:定位清晰 规范化管理
《纲要》对发展中介市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优化保险中介市场格局,鼓励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批设了93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并有412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终止营业,新设机构与退出机构比例约为2.26∶1。尽管批设的速度快,数量多,但是保险中介仍存在竞争不充分的现象。以保险经纪公司为例,“十一五”期间批设了3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但50%的市场集中于前10家保险公司。不仅如此,保险经纪公司本应很好地代表投保人利益,将投保人的需求反映给保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经纪公司对自身的定位比较模糊。
事实上,在我国发展较好的保险经纪公司大都有大型央企“血统”,因此,他们的业务绝大多数来源于与之关联的企业。“随着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少大型保险经纪公司意识到,原有的盈利模式不可持续,并开始尝试开辟新的市场。”陈秉正说。此外,也有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开始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如为企业做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
而我国目前代理人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大多没有底薪,而是与销售业绩挂钩,收入完全来自代理手续费。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保险代理人只有靠多做单才能有高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保险代理人展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这样的销售模式短期化特质很强,容易造成销售误导,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陈秉正认为,在“十二五”期间,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营销员的佣金制度、税收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保险制度等的改革,建立起一个有助于调动营销员积极性,提高代理人素质,降低代理成本,使保险公司、消费者和代理人都感到满意的代理人制度。“应该大力推广作为独立代理人的专业代理公司模式,建立起一个良性互动的保险市场体系。”陈秉正说。
解读之三:政策支持是“三农”保险发展的关键
——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
近年来,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引导支持下,保险业一直把发展“三农”保险作为关注民生、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在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第三章第十节对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做了进一步明确。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农业保险研究方面的知名学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他表示,政府的政策支持在“三农”保险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庹国柱认为,《纲要》对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站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进行考虑的。
“农业问题是很严肃的问题,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农业稳步发展关系到的不仅是粮食安全,更是国家安全。”庹国柱说,“《纲要》对保险业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的阐述,体现了保监会对‘三农’保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庹国柱表示,《纲要》主要讲“三个”支持: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这里农业保险涵盖的范围从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扩展到了涉农保险中的农机保险、农房保险等;二是支持其他保障农民生活的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包括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三是支持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发展。
首先,农业保险仍是保险行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部分。“十一五”期间,在中央政策引导下,在各级政府、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农业保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种类增多,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加大,农民参保意识和参与度提高等几个方面。但是,其中仍然存在隐忧。
庹国柱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两点:一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依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还很匮乏,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近两年,我国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下滑就和法规的缺位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到三个主体,即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个主体中任意一方的不规范操作都会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则很难有效对三个主体的行为进行管控。
二是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里既包括政府财政税收的支持,也包括政府对保险公司展业的支持。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2006年‘国十条’提出,政府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农民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再保险费用的补贴,但是目前的补贴还只限于农民缴纳保费层面。”庹国柱认为,未来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还会逐渐扩大。同时,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保险公司展业的支持也尤为重要。基层政府有必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定损、理赔、基础数据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保险公司在前期市场调查、费率制定、现场查勘等工作的开展。
其次,在保障农民生活的其他农村保险方面,庹国柱表示,这类保险的开展很有必要,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则应注重持续性。“目前一些省市的小额信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很广,但要注意后期的续保情况。续保率能够达到80%左右,才算是真正的成功。”庹国柱说,“而在养老险、健康险等方面,由于社保、新农合等基础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更多地开展补充型的保险业务。”目前,在农村开展的商业性健康保险主要以新农合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为主,提高了参保群众的保障程度,对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起到了积极意义。
最后,在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方面,庹国柱认为,保监会目前开展的对农村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试点是一种探索。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95%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其他则由渔业互保协会、农机互保协会等在其相关领域开展互助保险等业务。“我国农村互助、合作等组织形式,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对此存在着排斥心理;另一方面,农民自身自主性不强。要想推动其实施,仍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一项制度的推行有强制型和诱制型两种,农村相互保险的推行应该两者结合。
《纲要》还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水利工程保险业务的重要性。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纲要》对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的规定,既是对中央政策的响应,也是保险业在国家基础建设中特殊作用的体现。
庹国柱表示,政府建设的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一般都会规定必须投保,但是一些村民自办的基础设施则不一定会投保。《纲要》提出这点,一方面,意在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主动承保这类基层工程;另一方面,意在提高农民及基层政府的投保意识。
对于我国“三农”保险的发展前景,庹国柱表示十分乐观,但他再一次强调了政府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及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紧迫性。“目前,第二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起步,期待‘十二五’期间能够看到其出台。”庹国柱说。
解读之四:信息系统将成为重要管控工具
——访“‘十二五’保险业信息化发展与安全战略研究”课题组组长李晓林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坚持把信息化作为保险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加以积极推进,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经营管理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信息化建设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之一。”“‘十二五’保险业信息化发展与安全战略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院长李晓林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高度肯定了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他说,未来5年,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必须要实现协调发展,尤其要加快保险电子商务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全行业要协调发展
据李晓林介绍,目前行业内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型保险公司、新保险公司和老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化发展程度还很不均衡,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化的认识和利用水平也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都将不利于全行业的协调发展。
“中小保险公司与大型保险公司竞争,必须在服务差异化方面下工夫,更需要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推动。”李晓林指出,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需要全行业的参与,不是仅靠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就可以完成的,应该鼓励和引导中小型保险公司和新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化投入。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针对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帮助中小型保险公司制定信息化发展战略,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争取在短时间内缩小与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差距,实现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加快保险电子商务建设步伐
《纲要》指出,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销售和服务模式,不断提高保险业的客户资源利用水平。对此,李晓林指出,保险电子商务是客户通过网络主动识别保险产品并购买的过程,相对于传统渠道,可减少销售误导,降低退保风险,降低承保和投保成本。因此,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选择。
李晓林认为,保险电子商务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保险信息化工作的重点,除了要解决社会公众对网上交易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等问题外,还需要从三个方面积极为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保险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目标,将网上保险业务从完成销售延伸至核保核赔、后期服务的全过程。全行业要对移动互联网、3G等新技术高度关注并跟踪研究,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网络产品的创新力度,加强对网上客户群体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收入水平等影响保险需求因素的研究,研发设计出适合网上销售的标准化产品。
其次,要大力改善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等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另一方面还要及时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相关的费率政策,使电子商务的成本和价格优势得到真正体现,真正对客户产生吸引力。
最后,要加强保险电子商务的安全建设。网络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缺少纸质数据资料、保险合同的确认,合同单据虽然不易受自然环境的破坏,但是更受限于计算机系统,一旦计算机系统或者整个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另外,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加密、防止黑客闯入盗取信息或者破坏交易系统,都将成为网络安全交易的重点。因此,要提升网络交易安全技术水平,普及网络安全交易知识,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以保证安全高效地开展保险电子商务。
信息系统将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管控工具
李晓林指出,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信息化投入规模的扩大,保险信息化应用建设会进一步深入,信息化将在公司资源整合、服务创新、销售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可以拓展企业战略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使信息技术在企业竞争中发挥主动优势作用。随着应用系统建设能力的增强,信息化将大大提升保险公司风险预警和综合管控能力,信息化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
李晓林认为,通过推动流程管控来推动“以客户为中心”及“全面风险管理”,使保险信息技术成为数据大集中基础上的集中经营管控工具,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晓林给记者详细解读了《纲要》就此提出的三个方面要求。
首先,要促进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目前,我国保险业新单比例过高,这充分说明我国保险业务的稳定性不足,发展模式尚未成熟。为了转变目前“以保单为中心” 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和服务为核心”,必须逐步实现保险企业信息化系统的集中运营。
其次,要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
最后,要将保险信息系统发展为保险机构的综合管控工具,实现由资金运用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全面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升级。李晓林分析,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目前仍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为主,旨在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数据,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没有将资金运用与保险产品的特征、保险给付的性质等紧密相连。而信息系统的引入将有利于公司整合产品设计与定价、资产投资两方面信息,对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及成本收益进行动态评估,增强公司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降低公司所承受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大力加强保险信息安全建设
据了解,当前各保险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可参照的行业标准。虽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等规范指引,但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要求。去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规范》,为将来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指标体系。对此,李晓林认为,应当提高整个行业对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指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多方合作机制,提升信息化安全保障能力。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对信息安全的重视还不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信息安全建设方面投入不足。李晓林表示,虽然目前保险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方面的事故较少,可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会对被保险人利益、公司发展和保险业形象造成严重伤害,进而可能影响到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信息安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提高全行业对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保险公司要强化对相关技术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李晓林指出,保险信息安全的内容不仅包括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更重要的是信息安全的可用性,能够确保被授权人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现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加大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力度。特别是灾备体系建设相对缓慢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监会下发的《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加快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的步伐。
李晓林还表示,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网络安全威胁,单靠一家或几家保险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保险业必须加强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来自信息安全方面的威胁,推动信息安全的发展。同时,应该加强保险业与信息技术行业跨行业合作的机制,研究主动防御和安全保障策略,把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和保险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发挥信息技术价值,充分保障保险业安全、稳健发展。
解读之五:保险中介机构将迎来发展新时代
——访“‘十二五’期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课题组组长王稳
近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强调,“十二五”期间在推动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营销模式,推进银行代理渠道专业化转型,促进个人代理渠道优化升级,深化与专业中介渠道合作。
“在‘十二五’期间,中介领域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引入外部竞争者,从而给刚刚起步的中资保险中介机构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五’期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课题组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日前向记者表示,开放带来全新的保险中介企业经营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优质的服务方式、超前的服务意识,这些都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中介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更重要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将使中国保险业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和高效,将推动中国保险企业转换经营模式,把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产品销售和风险评估理赔交给保险中介,王稳认为:“专司承保、产品创新、核保和资金运用,这些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竞争能力。”
“十一五”期间中介发展不足
据介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经纪、专业代理和公估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支柱。但“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资本金、业务收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还比较弱。
首先,机构规模小,资本实力偏弱,经营成本较高,盈利能力差,且缺乏合适的退出途径,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业务结构单一,有相当数量的中介机构业务集中在低水平的车险业务上。由于车险条款相对统一和简单,费用率不断攀升且透明化程度高,中介机构利润空间减少,个别机构为了保证业务规模甚至亏损经营。再次,产品创新不足,目前国内中介行业缺乏具有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最后,经营规范性不够,业务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格局。
此外,现行的营销员制度弊端也逐渐显现,比如公司对营销员的招募比较粗放、随意,人员素质较差且流动性太高。统计数据显示,营销员一年留存率为30%,两年留存率为15%,不利于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而且,营销员被作为公司员工进行管理,但在法律层面上又只是代理人,享受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差,营销员与公司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的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复式计酬等做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不完全符合,且容易带来误导销售、违规销售等问题,损害保险行业的声誉。
王稳向记者表示,现行营销员制度的上述弊端,对行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正所谓“成也营销员制度,败也营销员制度”。而现有的保险中介市场受到发展规模和资本的限制,市场创新能力十分有限,难以有效承接保险公司的营销需求,成为改革创新进程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制约因素。
王稳指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严重,是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这些违法违规操作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保险行业经营成本、侵蚀经营利润,造成虚假亏损,也使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同时还滋生腐败。
专业化经营带来发展空间
《纲要》指出,“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格局,鼓励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
未来5年,是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环境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王稳认为,“十二五”期间,随着保险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型,保险公司势必改变现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将经营重点转移到具有核心优势的业务环节上来,而将保险销售和出险评估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仅要在市场拓展、理赔服务等领域合作,还要探索在产品开发、品牌整合、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实现保险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双方合作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不仅能够满足特定客户群体的保险需求,而且有利于合作双方形成双赢的局面。
王稳特别强调,到2015年,中国将形成比较合理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营销员和兼业代理机构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以大型保险经纪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龙头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成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竞争主体。
对此,《纲要》亦有体现: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为实现这样的预期目标,王稳提出,保险中介行业应以“结构调整”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中介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他具体解释道,专业化是指推进中介与保险公司合理分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发挥保险中介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场化是加强和改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尊重保险中介市场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兼并重组行为,积极稳妥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规范化则意味着推动保险中介领域的立法工作,出台相关的法规与管理办法;强化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方面的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中介监管体系。国际化指扩大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资源,大力吸收国外的资本、技术、人才以及经营管理经验,鼓励国外保险中介公司与国内企业合资合作,以增强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实力。
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纲要》强调,“十二五”期间,应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根据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要求,逐步理顺和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责任,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系。
王稳认为,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鼓励保险营销模式创新,需要一步一步进行。“在没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形成之前,营销员队伍仍旧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理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管控,规范营销员队伍的招聘,促进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发展;然后,加强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营销员队伍的综合素质,稳步提升营销员的准入标准,确保保险营销人员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保险营销队伍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