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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最近提出了十六字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即“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受到各界关注和好评。核心价值理念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对多年来保险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认识的升华。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提出,展示了保险监管机关的行政理念和行政宗旨,标志着保险监管思路明晰坚定,象征着保险监管顶层设计中的一项重大工程完工,其对保险监管事业增添了巨大的正能量,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当前,进一步认真探讨和丰富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意义重大。本文力图揭示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各概念的内涵、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一、为民监管
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原则。要正确理解为民监管,必须对监管和为民的内涵予以分析。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复合词。保险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监管包括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保险机构的内部稽核、同业自律、社会中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等;狭义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关的依法监管。此处的监管是狭义上的保险监管。按照《保险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保险监管宏观上主要包括制定保险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微观上包括对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检查、处罚、强制监管措施、审慎监管措施和监管谈话等。
为民监管中的“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本文讨论需要,民可划为两类:其一,广义上的民,即政治属性上的民众、人民,不限于保险活动中的保险当事人。其二,狭义上的民,即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保险民事活动中都是民的范畴。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保险法》第一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活动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决定其利益的不一致性,而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处的为民监管中的“民”是指被保险人,不包括保险公司。当前保险监管机关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时,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保险条款的合法公平,保险费率的管理、查处销售误导和解决理赔难问题。
由此可见,为民监管中的“民”,在政治意义和民事法律上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此处政治意义上的“民”是广大人民群众,为民的主要内容是谋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民事意义上“民”的主体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消费者,为民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其在保险活动中的知情权和理赔请求权等。保险监管是通过直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化解风险而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稳定社会。
二、依法公正
(一)保险监管依法公正的内涵
保险监管依法公正是实现为民监管目标的主要途径。保险监管依法包括其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和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保险监管的执法属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保险监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许可、检查、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三个行政法规为骨干,50余个部门规章为主要内容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不懈追求的普世价值观。公正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执法公正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追求执法公正的相对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二)保险监管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依法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是不容选择的监管根据。依法监管是实现为民监管、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依法监管,就无从谈起。对监管机关来说,依法监管是监管机关履行职责的灵魂。是否重视依法监管,是否善于依法监管,是衡量现代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水平和绩效的主要指标。保险监管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原则,当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管。依法监管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就保险监管来说,依法监管的法主要包括保险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监管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我授权监督管理,特别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权。
二是依法必须管。监管是法定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不得有利争着管,无利避着管,难管的都不管。处理好这一问题的根本,是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
三是应依法公平管公司。要做到同等情况,同样监管;不同情况,不同监管;不同情况,不同比重监管。在法律面前公司平等,股东平等,高管平等;要注意管小不管大,管脚不管头;要防止对共同违法行为,重罚保险中介,轻罚保险公司;要防止仅罚公司机构,不罚高管和责任人的倾向。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平等不包括不法平等。
四是应依法管自身。建立监管内部制约机制,限制执法违法十分必要。当前应当特别注意:进一步完善检查和处罚分离机制;尽早建立审批和检查分离机制;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对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存在亲戚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通过严格的监管程序规定,明确权力和责任,以保证实体规定得以切实执行。
五是依法受他管。以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要求监管机关必须接受行政层级监督和监察监督;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要求监管机关必须接受法院审判监督;行政权还必须接受舆论等监督。
六是依法合理管。执法人员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有一定选择权,即有自由裁量权,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执法的通例。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须遵守合理行政原则。通过公开监管、严格程序、判例约束等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科学审慎
科学监管的核心内涵,是科学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效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监管方向,统筹规划监管力量;二是突出重点、确定监管对象;三是充分使用好现代科技手段。
实现科学监管,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标”与“本”的关系。当前,治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取得很大进展。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对保险缺乏信任的问题,根源在于部分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必须在治标的同时,抓住问题的根本,下力气治理产品条款和费率中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又如,保险经纪人从制度设计上是代表被保险人利益,却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这违背了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说规则,应尽快改革保险经纪人从保险人获取佣金的现状,让其归位,向投保人收费,用经济利益促使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的利益服务,从而制约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据了解,最近,英国已开始建立此类制度。
二是要处理好“教”与“诛”(即教育与处罚)的关系。教育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是实现保险监管目的的必要手段。然而,长期监管实践证明,徒有教育不足使法自行。必须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处罚本身是很有力的教育。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教”与“诛”的关系:一方面,要反对三种不良倾向,不能“不教而诛”“诛而不教”“教而不诛”;另一方面,要坚持三种正确的方向,即应当“先教后诛”“边教边诛”“边诛边教”。
三是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与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不同阶段保险市场的基本矛盾相适应。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是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最大的根本和实际。实践证明,从中央经济社会政策由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的转向,从保险监管由引领发展到强化监管的调整,无不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认识论。在保险业进入新起点和新阶段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发育、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监管理应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理应自觉实现由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领行业发展,到以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自主良性发展的根本性转变。
防范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审慎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关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审慎周密的规则,以评价、检测、预警、控制保险机构的监管模式。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审慎监管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专业性和动态性。实务中,保险监管在法人治理结构、偿付能力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责任准备金提取、关联交易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了各种风险。
四、务实高效
监管“务实”,就是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因素,作出符合国家当时方针政策、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决定。监管务实当前特别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监管方针符合国家宏观政策;2.监管方针符合各地实际情况;3.监管方针符合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监管“高效”,此处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监管效率高,行政反应快;高效是行政的生命,是行政决策区别司法审判的重要标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在竞争中的成败。因此,遇到突发事件,监管出手要快,否则贻误战机,风险蔓延。二是监管成本低,效率高。在积极监管活动中,对监管机关,应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对被监管对象,应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监管资源,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思想。在消极监管活动中,在检查、取证、处罚中,在能够实现监管目的情况下,要缩短时间,减少对被监管对象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说,为民监管是宗旨,依法公正是要求,科学审慎是方法,高效务实是效果。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共同构成了一个“四位一体”、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加强改善监管,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科学发展的核心命题。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属保险监管文化的范畴。文化是文明社会的精髓,是奠定理论走向的基础,是建立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保证。以文化治理社会,以理念引领监管,是心化之术,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高境界。古人云:“参天之树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监管的法律制度来源于监管理论,监管理论根植于监管文化。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监管的灵魂,是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它对保险监管理论、保险立法和执法将产生巨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