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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发生的四川芦山7.0级强烈地震再一次拷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早在2004年9月,由中国保监会、中国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保险课题组已基本完成了中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但时至今日,这一制度还未能出台,足以表明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复杂性。
     2012年,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再集团布置了一个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课题,目前该课题项目已经部分完结。

   近日,该课题项目的主要成员之一——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与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立松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政策性巨灾保险应选择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保险行业积极配合。

   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亟须建立

   我国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据统计,全国有超过70%的城市和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灾害损失也呈快速上升趋势,损失金额占GDP的比重平均每年以2.7%的速度增长。2012年,全球自然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6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为650亿美元,世界巨灾保险补偿率平均水平是30%左右,最高可达70%,而我国还不到3%。

   李立松表示,现阶段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主要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救助金为主,辅之以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政府救助资金为1000多亿元,各类捐款近160亿元,同时还建立起跨省市的对口援助机制。

   “传统的救助方式在损失补偿、灾后重建、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现代社会国家灾害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而言,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李立松说,“财政拨款由于缺乏事前融资和资金积累,不仅造成短期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与巨灾损失金额相比补偿比例仍然偏低。同时,相比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捐款金额较少并且很不稳定。”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巨灾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业性巨灾保险,即由商业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保单范围内的巨灾保障;另一类是政策性巨灾保险,即政府从国计民生的角度出发,在特定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建立的,为商业保险难以覆盖的领域提供巨灾保障。

   李立松表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商业性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为企业、单位等,而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为普通居民或特定行业,如农业等。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如企财险等中已经涵盖了巨灾保障,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今后,随着保险密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其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但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还未建立,亟须推进。”李立松说。

   政府与市场相结合

   按照政府和市场参与程度的不同,国际上政策性巨灾保险大致可以分为政府模式、市场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模式等三种不同类型。李立松指出,我国政策性巨灾保险应选择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保险行业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作用。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其实给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李立松说,“商业性农业保险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经营,但波动较大,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年保费收入最多时只有8个亿。但自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来,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费收入及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且有非常好的政策溢出效应。事实证明,在事关民生的保险制度上,实施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李立松指出,实施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政府和保险业的职能分工。政府作为主导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组织推动、协调管理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保险行业作为协助者,应尽可能发挥自身优势,与国家政策实现对接。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首先,要充分整合全行业的力量,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能力支持,推动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其次,要充分发挥在风险管理、产品开发、精算分析,以及熟悉国际金融保险市场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体系,提高保障能力和经营稳定性。再次,要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网络和渠道,承担产品销售、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职能,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分级分担的风险分散机制是核心

    目前,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工作进展上,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最重要的是在于如何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让制度如何落地。需要有人前瞻性地提出一个解决思路,并达到政府和行业的平衡。

   李立松表示,政策性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根据国际的成功经验,必须建立一个包括被保险人、本国保险业、国际再保险市场,甚至资本市场以及国家财政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分散体系。这其中除了需要财政支持外,如何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如何实现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也是关键。

   “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成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共同体。”李立松介绍,“具体为,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以下的小损失;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并将保险责任分保给巨灾保险共同体;巨灾保险共同体确定保险行业总体承担的责任,并按照一定比例在保险公司间分配;超过行业总体责任的部分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分散;最终剩余的部分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

   李立松表示,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始终致力于推动建立中国的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熟悉再保险市场运作以及各类风险转移技术,并长期经营商业性巨灾保险业务,在专业经验和技术能力上具有优势,非常适合承担巨灾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的职能。在核保险方面,中再集团已经有类似的成功经验。

  当然,除了建立分级分担的风险分散机制外,相关的配套设施也十分关键。“健全巨灾保险制度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作保证,需要依托于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巨灾保险,负责组织推动、沟通协调和技术研发等工作。这其中需要政府发挥更多的作用。”李立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