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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中国保险报》汽车版刊发了《从车险市场看保险价格竞争与监管》一文,文章阐述了车险市场中的价格竞争表现形式,竞争的实质和如何确立对其有效监管,很深入也很全面。但是在看待车险市场的保险价格竞争及有效监管等问题上,笔者不能完全认同。本文拟从价格竞争实质和车险市场发展阶段两个方面,探析当前车险市场价格良性竞争和有效监管的实现路径。
——本文作者
价格竞争的实质、作用及与市场发展阶段的关系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而价格则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调节工具,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形式,其他竞争形式则是在价格竞争相对稳定和均衡下衍生和升华而来。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首先应该是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这包含了市场主体多样性、产品多样性、价格敏感性等方面,市场格局的形成是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均衡状态,价格竞争是其首要的表现形式。
价格竞争是实现市场份额扩大最直接的方式。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除了其适用功能等基本性质之外,价格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竞争中,价格是影响达成交易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商品本身同质的情况下,价格更成为首要因素,成为增加销量、扩大市场份额的最直接手段。
价格竞争的结果客观上利于消费者实现最大的权益,虽然市场主体主观上目的不在于此。价格竞争的发起者基于自身利益作出决策,这种决策在实施的客观效果上却往往有利于消费者。消费者在充分的竞争中既能享受到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又能享受到价格下降带来的实惠。
价格竞争的结果客观上促进行业机构调整,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价格竞争客观上使得行业的资源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优化配置,使得不同主体在技术、人力、资金投入等方面寻求最优的组合,使得行业内外资本、人员加速流动,从而使行业保持旺盛的竞争力。
价格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基于“经济人”假设的降价竞争是最有效也是最常用的手段。
从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看,无不经历初期简单的价格竞争阶段。
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看,毋庸置疑,仍处于行业发展的处级阶段,根据2012年最新数据,我国保险深度约为3%,不及发达市场一半,保险密度约为1143元,约为发达市场的1/5,远低于发达市场。全社会保险意识有待增强,保险市场主体、保险产品相对较少、竞争充分程度一般,经营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处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处级阶段,这一事实在未来几年内不会有明显改变,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决定了价格竞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必然经历的阶段。
当前我国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现状及分析
1.我国车险市场价格竞争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参与的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12年,全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共63家,2012年全年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约5530亿元,其中车险保费约4005亿元,约占全部保费收入的72.5%。车险市场是财产险市场的绝对支柱力量,也是各市场主体争夺的重点,在交强险对外资公司放开后,车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2003年之前,保险市场参与主体较少,市场比较稳定,人保财险等少数大公司处于行业绝对优势地位。2003-2008年,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有过一段激烈竞争的阶段,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局面没有改观,这期间车险产品的销售打折成为常态。2008年后,监管部门规范车险市场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行业自律的开展,逐渐限定了手续费的支付和打折幅度,并加强了对条款费率的管理,车险市场竞争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变为价格竞争与渠道竞争并举,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被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2.现实分析
简言之,保险市场参与者主要有保险公司、消费者、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构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监管部分负责制定公共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监控行业发展风险,制定公平竞争规则,并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循规则予以监督,同时对市场的缺陷和制度的漏洞予以纠正。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保险产品,完善内控制度,控制承保风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支付费用,并在事故发生时获得补偿。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更好地达成交易及后续服务的供应和获取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不难看出,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监管部门应是中立的,直接参与者应是保险公司,部分会涉及中介机构和消费者。
而就我国车险市场现状而言,以下四点值得注意:一是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限定了车险产品的价格区间,缺乏差别化的费率和条款,那么车险的价格浮动范围将被限定在一个极小区间。二是保险行业自律限定了价格竞争的程度。各省之间差别化的自律政策,使得区域车险市场不均衡发展,限定的竞争空间范围和价格竞争的区间。三是渠道的竞争激烈,但却不涉及产品终端价格。严格意义上讲,渠道的竞争、中介手续费的支付不属于保险产品的价格竞争,只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渠道的竞争,中间费用的管控不属于产品价格竞争的范畴,尽管当前业内一般将手续费等渠道竞争等同于“恶性竞争”“价格战”。四是车险市场实质上仍是同质产品市场,不同公司的产品性质雷同,差别不太,理论上讲同质商品市场,影响需求的决定性因素是价格。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车险的价格竞争是不充分的,当前车险市场绝大多数公司盈利的局面并非是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拓展市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结果,更大程度上是由于车险市场的非市场化费率、自律等行政和非行政强制措施带来的红利。而其负面后果则是:(1)消费者并没有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保险产品价格折扣有限,消费者享受不到竞争带的成果。(2)激烈的渠道竞争仅仅使得中介机构在产险销售中优势地位愈加明显,保险公司则更弱势,而且为突破监管限制等,变相支付手续费,面临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3)当前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格局,一定程度上维护大公司的利益,在价格机制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中小公司在服务网络、人员机构、渠道数量、资金成本等方面很难与大公司展开正面竞争,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很难形成,损害了中小公司的利益。(4)缺乏激烈的竞争,市场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功能受限,僵而不死、困而不倒的现象屡现。(5)面临强烈的外部压力。行业自律,限折令等措施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之嫌,面临反垄断等法律风险,目前已有省份遭受到反垄断调查,就监管职能的定位而言,存在争论和争议,监管部门也承受较大的压力。
实现良性保险价格竞争和有效监管的路径
综上可见,当前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并非真意义上的价格竞争,价格机制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因此,如何实现良性的价格竞争和有效监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以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为突破口,加速市场化改革步伐
费率市场化是实现充分价格竞争有效手段,也是当前车险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现费率市场化改革,要逐步实现条款费率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人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鼓励不同类型公司适用不同条款费率,有针对性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又适合本公司经营状况的产品。在价格竞争方面,逐步取消行业自律等形式的价格管制措施,加快建成产品多元化、价格体系多层化、竞争从分化的车险市场体系,使中资、外资保险机构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消费者“选择”的力量和“用脚投票”的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建立起一个竞争充分、进出自由有序的良性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要适度加快,改比不改好,早改比晚改好。
2.坚持偿付能力监管底线,转变监管职能
在市场监管方面,坚持偿付能力的底线监管,转变监管职能,公正、公平对待市场主体,着重于市场制度建设,规范各类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对微观市场的干预。一是坚持偿付能力的红线监管,放松其他方面管制,只有当企业行为危及偿付能力底线时才予以适时干预。二是放松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一方面,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放宽准入限制,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防范退出混乱引起的行业风险,实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市场的理性竞争。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市场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部门的天职,要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尤其是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行为。
3.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鼓励而非限制价格竞争
必须深刻认识到,当前保险市场初级阶段的现状和经历价格竞争的必然性,积极鼓励而非害怕和限制价格竞争,价格战不会透支保险资源、破坏保险业生态平衡,而恰恰相反起到了建设和维护作用。一是要取消以自律和行政干预等形式开展的价格管制,在费率逐步市场化基础上,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多层次的价格竞争,认清价格竞争的实质,价格竞争初期带来的“乱”是后期市场“治”必经阶段。二是加强对中介业务监管,重要在于建立规则,而不是限制手续费支付比例。《从车险市场看保险价格竞争与监管》一文建议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引导其专业化、规范化经营很正确,但是“避免少数中介机构凭借对客户资源的垄断,恶意太高手续费”等论述,笔者不是很赞同。从本质上讲,打破中介机构的强势地位和对客户资源的垄断,这不属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多的是保险机构自身的市场行为,保险机构应想办法拓展业务渠道,减少对中介机构依赖,改变不合理的合作模式,不能将期望寄托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力量上。所以手续费也不应是今后监管的方向,相反,更应是放松管制的方向。直接的行政干预支付比例等措施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三是要引导行业尽快度过价格竞争带来的阵痛期,引导行业从单纯价格竞争、“价格战”向以产品为基础,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以服务、品牌等综合实力竞争方向上发展。价格战带来阵痛,不可避免,关键是利用价格战带来的资源重组、配置的机会,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行业发展层次,促进保险公司、消费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福利的增加,实现利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