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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委托、受托、托管”保险资产管理三方模式下,委托资产账户是否能够得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平对待”,是保险公司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平对待”问题也着墨甚多,期望通过三方制衡和交易机制的两层体系来实现“公平对待”。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共同构成了三方制衡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首先,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最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在交易机制的设计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平交易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是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是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是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在以上监管制度的框架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委托方通常按照年度下达给受托方的“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既是包含委托账户整体风险、收益、资产配置范围、资产配置比例、止盈止损纪律、业绩基准等重要信息的“基本法”,又是基于“适当性原则”具体判断账户是否得到公平对待的依据。
对照目前业界的实践,笔者对“公平对待”所涉及的适用范围、同向交易、同日反向交易、管理费率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延伸的思考。
全口径和全流程的“公平对待”
首先,“公平对待”应当覆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投资组合。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了传统的保险委托专户和资产管理产品外,已经突破保险行业、外延到社会化的企业年金和投资顾问等业务。其次,“公平对待”原则应当适用于涉及的各个投资市场。目前,保险公司涉及的主要投资业务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港股市场、境内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同业存款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债权计划等。最后,“公平对待”应当贯穿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价值链,覆盖资产负债管理、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交易配置、集中交易、会计核算、绩效评价七个主要环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强大的排名竞争机制的压力下,与行政分配色彩浓厚、规模庞大的保险委托专户相比,市场化程度高、规模较小的企业年金和投资顾问等业务,更易受到资产管理机构的“最优惠待遇”、甚至利益输送,而导致账户间的“不公平对待”。
“同向交易”和“同日反向交易”“同向交易”不可避免
各账户之间的同向交易不可避免,为了确保公平对待,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普遍遵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按比例分配的原则。集中交易模式下,交易员在执行来自不同账户、不同部门、不同指令下达人发出的交易指令时,交易员自动化交易系统的公平交易功能一般都处于默认启用状态。此外,在稀缺或者特定投资资源的分配上,在时间相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实现按比例分配,则需事先商会各委托人,并在后续或者其它资源分配中予以平衡。
为了识别不同账户是否在同向交易中得到公平对待,业内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引入“无价差原则”的量化方案,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同一个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账户买卖同一证券产品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比如甲、乙两个投资组合,同时买入一只股票时,在一段时间内,整体的价差应该趋于零。这样就有效杜绝了甲先买入,然后再用乙去拉升此类利益输送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委托人的投资账户。
“同日反向交易”应当尽量避免
在许多投资者心目中,“同日反向交易”是“基金黑幕”的代名词,也是最容易实现不公平对待和利益输送的手段。
在同日反向交易方面,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普遍要求各个账户大类资产战术配置调整方向相同,避免账户间的利益输送;对同一投资品种,不同账户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方向不能相反。
此外,“根据委托方的投资组合、判断投资的适当性”也是判定特定“同日反向交易”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处于特殊状态的账户,比如特殊收益与风险目标的账户、特殊财务约束条件的账户、建仓期账户、清仓期账户、有流动性需求的账户、资金划出期的账户等,不可避免产生同日反向交易时,必须提前与双方委托人进行三方会商,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同向交易”和“同日反向交易”会直接威胁“公平对待”,并导致“利益输送”。因此,在以上体系的基础上,有效的“公平对待”体系还必须对“同向交易”和“同日反向交易”进行量化控制,并有效地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
管理费率的差异与公平对待
一个公平对待的管理费率体系应当重点考虑资产规模、资产类别、奖惩机制三项因素。首先,根据委托账户的资产规模,遵循规模递增、费率递减的原则。一个投资账户的管理成本大体上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类,随着账户资金规模递增,固定成本基本不变而变动成本增加甚微,管理费的规模效应明显。其次,根据委托账户的资产类别,实行差别化的费率。比如通常情况下,权益类的管理费率要高于固定收益类的管理费率,港股的管理费率又要高于A股的管理费率,单独无担保债的管理费率又要高于普通的固定收益类的管理费率。最后,根据投资业绩的优劣,设计奖惩体系。按照行业习惯,管理费率通常分为固定费率和业绩奖惩费率两部分。判断投资业绩的优劣,通常以“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中下达的业绩基准为依据。
那么,如果两个规模和类别完全相同的账户是否可以收取差别的管理费率并实施差别的服务体系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公平对待”的特例,但前提是必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开披露费率和相应的服务体系,并赋予委托人完全的选择权。在向委托人公开信息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公平对待每个委托人。
物美价廉也是机构投资者的普遍愿望,委托人一方面希望得到受托人最优质的投资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又希望向受托人支付最低的管理费率。因此,在市场化的趋势下,由于不同委托人的谈判实力和能力存在着巨大差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费率机制的实施上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公平对待”,事实上是一个富有公平理想、又充满现实挑战的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