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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地区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区域协调水平呈现阶梯状格局,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已被提上日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成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区域发展问题也颇受关注。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当前,我国保险区域发展上还存在着不平衡和不协调问题。
其一,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首先是保险业务水平不平衡。保险业务水平呈东中西梯度分布,且差异性有扩大的趋势。保险业务水平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区域差异上。东部保险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部、西部。我们基于省级行政区域以及东中西三大区划保险业区域发展状况的分析表明,我国保险业存在明显的东中西梯度分布特征,且差异性有扩大的趋势,我国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的区域梯度性相一致,东部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中西部差异不大。我们对各地区各省市、区保险业发展的规模、深度、密度、速度几个方面按照三大区进行加总比较,结果发现,存在明显的绝对值扩大趋势。
其次是市场主体区域布局不平衡。保险供给主体在地区分布上明显集中于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在数量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在地区分布上明显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在全国市场上,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的市场份额虽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其他保险公司而言,仍然占据着近50%的市场份额,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多数的区域性保险公司与外资、合资保险机构在全国保险市场的份额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还有保险市场产品结构不平衡。在财险市场上,机动车辆险市场份额过大。从近几年来看,机动车辆险在所有地区的财产保险产品中都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大部分地区该险种的比例在60%左右,份额最小的上海、海南也达到40%以上。企业财产险是另一个份额较大的险种。与这两个险种相比,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在大多数地区份额都很低。农业保险情况最为特殊,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许多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2004年大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的比例不足1%,近年来全国农业保险占财险市场的比例只有5%左右。所以说,农业保险的市场占比状况是极不合理的。在寿险市场上,新型寿险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从近几年来看,由于利率变化等因素造成了固定利率的传统险种经营上的困难以及利差损问题,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保障型寿险产品占比较低。
其二,保险业区域内发展不协调。从总体来看,近些年我国各省市保险业的发展已经渐渐走上与经济相协调发展的道路,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我国各省市保险经济发展协调程度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保险区域间不协调还有一类特殊的表现,那就是区域间的保险趋同性严重,也就是说,在经济、社会存在巨大差异的背景下,市场结构、经营、监管却忽视了这种差异,没有实现差异化,这也是一种不协调的表现。
由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由国家统一制订,保险业经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东、中、西部保险监管模式基本相同,因此,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管具有同质性,三大区域保险没有本质差异。
从中国保险业的空间布局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区域保险发展差别性,即区域保险发展的同质性和差距拉大问题并存。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众多研究证明,经济增长是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原因,同样是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经济的持续增长会带来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即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多和购买力增强,进而增加保险需求。近年来人均GDP地区差距扩大趋势明显,造成了经济基础的地区差异。地区之间人均GDP差异由来已久,但是东部地区借助改革开放的政策、资金等优惠措施,加剧了地区之间差异扩大的趋势。
第二,产业结构的地域性差异。我国产业结构的地域性差异直接影响了保险业区域发展。由于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不高和人多地少的现状,导致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比较低,再加上传统的赡养观念等因素,使得农村居民对保险的需求十分有限。农业保险也由于“市场失灵”问题,其潜在需求也难以有效化。而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导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城市以及周边地区,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既带动了城市化进程又促进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表现出多样性的较高的需求层次。
第三,保险供给水平不平衡。保险供给水平首先表现在保险资本总量供给能力较弱和保险产品不丰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供给能力较弱,无法满足保险市场的巨大需求,呈现出供给约束型特征。其突出表现是保险业资产规模较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基本在20%左右,甚至更高。我国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对于保险供给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由于保险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存在着更为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十分重视,因此供给能力更容易受到其资本的限制。
保险供给水平不平衡其次表现在保险供给结构的不平衡上。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不仅限制了有限的保险供给资源的合理流动,也限制了保险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保险供给能力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增加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将巨大的社会资本引入保险业,不断充实、提高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地区差异巨大,供给不平衡性加剧。保险市场主体不平衡,导致了保险业资产、产品、竞争等的不平衡,也是造成保险业发展区域不协调的一个原因。
第四,对外开放的地域性差异。中国对外开放的地域性,造成了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异由来已久。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中,地域性较明显,东部沿海城市在开放的契机下大量吸引外资,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最终导致了区域之间产业结构、居民收入、城市化等一系列差距的出现,保险业也不例外。/////
促进保险业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区域保险的主要问题,您认为未来一段时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促进保险业区域协调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保险的主要矛盾,必须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保险发展与保险经济协调度的差距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区域保险发展策略。
应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保险业与经济同步发展。坚持保险业与区域经济的同步发展,将保险业的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的功能,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设计有地方特色的保险产品,为区域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例如保险业配合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承接转移,大力拓展企财险和职工团体保险,为产业对接服务;配合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拓展工程险,为交通对接服务;配合扩大出口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大力拓展运输险、外出务工人员意外险,为市场对接服务。同时,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要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加大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发展的政策、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保险业与区域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
应对中西部地区采取适度倾斜的保险产业政策。尽管中西部地区的保险经济协调度优化速度比较快,甚至要好于东部地区,但是其绝对发展水平还很低。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业发展状况,需要对保险业发展落后或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给予适度政策倾斜。为了实现保险市场区域发展的相对平衡,对那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保险需求总量不能满足设立分支机构,当地居民的保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地区,政府有必要实行适度倾斜的保险产业政策。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去中西部地区发展业务,如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放保险资金、下调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等,特别是应该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引导保险公司发展适合当地发展的保险险种。
应鼓励成立区域保险公司,服务地方经济。鼓励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定位于不同的目标市场的区域保险公司,尤其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区域保险公司的设立,必要时可考虑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区域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这样有助于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建设资金匮乏的矛盾,获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反过来又会促进地方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形成地区保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部分是采用总分制模式的全国性公司,这样的模式虽然便于迅速做大公司规模,但是对于非法人注册地尤其是对地方财政紧张的中西部地区来讲,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外流,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做到像支持商业银行那样支持商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区域性中小保险公司势在必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优先位置,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因此可以预见,西部经济将快速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中西部资金运用条件的优化,也有利于发展区域性保险公司。
应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动力,促进保险资源均衡优化配置。北京和上海等地区的保险业能够始终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其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另外还在于其基于保险资源集聚而形成的多样化保险发展动力。为此,各省市保险业应该抓住“十二五”规划中由国富向民富、由外需向内需、由粗放向集约、由高碳向低碳转变战略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实现由“经济增长”的单一发展动力向“适应经济发展、完善保险供给、满足保险需求”的多重发展动力转换。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需要更为关注保险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的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发挥积极推动作用,均衡配置各种保险资源;保险公司尤其需要转变组织结构,完善和提升“生产能力”与“服务能力”,汇集资源优势,提高各级保险机构的竞争力。
应发展区域保险经济圈,支持区域经济圈发展。建立与我国区域经济圈相适应的区域保险经济圈,发挥区域保险经济圈的融合与协作功能。依靠若干增长极的发展来带动整体经济发展是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战略。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特征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大区域经济圈,因此与保险的市场需求相适应就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区域保险经济圈。“十二五”期间可以重点规划建立若干区域保险经济圈。
每一个区域保险经济圈都应该是机构聚集中心,但是不同的区域依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和各自优势,应具有不同的资源配置功能和特征。例如,华南地区的市场营销模式、公司治理制度、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和方式较为先进,应发挥制度创新、市场营销和人才培训的优势,如可在华南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人才培训基地、尝试建立全国性的市场营销中心(如电话直销中心)等;华东地区具有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优势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应成为资金运用中心、新产品研发中心和国际化人才培训基地等;华北地区是保险业监管的中心,同时也可以依靠其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优势成为全国性的技术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