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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进治安保险的几点启示
近年来,河北保监局启动实施“保险护城河工程”,加强与综治、公安、县乡政府的协调,以推进治安保险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形成保险参与平安建设的有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治安风险。
2010年9月,河北保监局与河北省综治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治安保险促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通知》。目前全省全部11个设区市以及20个县(市)综治部门下发了有关文件,积极推进治安保险工作,初步形成“一分钱创安”“十块钱保险”等模式。2011年前10个月,全省138个县(市)中已有109个县(市)开办了治安保险业务,已承保农户75.25万户,保费收入969.17万元,提供风险保障85.14亿元。
通过实施治安保险,在首都周边建立起一个服务县乡村治安管理、农业生产、安全生产在内的保险网络体系,使得首都周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有效化解,切实发挥了保民安、促和谐的护城河作用,走出一条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和谐发展的新途径。河北推进治安保险有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一:保险是社会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河北治安保险开展前,一些农村地区治安环境比较差,偷盗等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对此反映强烈。但由于公安部门力量有限,很多小案件难以侦破,农民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政府的压力也很大。而保险公司虽然也有意开展农村家财险,但一家一户承保的成本过大,经营难以为继。通过在一个村、乡乃至整个县开展治安保险,有效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实现了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企业得发展的多方共赢效果。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立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开发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保障需求。
在社会风险管理领域,利用特有的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督促被保险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分散非系统性风险,扮演全社会风险顾问的角色。
在社会关系管理领域,利用专业核赔技术,保险可以使灾害或事件的处理流程更科学、更高效,可以更好地减少当事各方的纠纷和摩擦,从而在缓解社会矛盾、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积极协调作用。
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通过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产品销售、理赔等环节的体现,保险可以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通过发展信用保险,保险还可以有效促进债权债务双方企业的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启示二:保险是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河北治安保险业务开展以来,保险企业参与到社会治安工作中:通过提供防灾防损资金,增加社会治安的投入;通过社会治安人员意外保险,稳定社会治安队伍;通过及时赔付群众因治安案件造成的损失,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总的看,治安保险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能。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使得政府资源大量投入到本可以交给社会组织的领域,而确应加强的涉及全局性、长期性和关系民生的领域投入不足,社会管理效率低下,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改变这一状况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与社会共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重互动的社会管理机制。保险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效能具有以下独特作用:
一是保险将大量风险汇集一身,同时也就成为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式,保险在调节经济关系时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
二是保险不仅具有事后补偿的作用,还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等方式,能够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低成本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灾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三是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较为健全的经营网络,可以有效服务政府社会管理的委托事项,从而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启示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河北治安保险之所以能够在较快的时间、较大的范围进行推广,关键靠综治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宣传和支持。政府的介入使得治安保险经营成本降低、规模效应显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发挥。
当前,在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规模较小、保险企业竞争力偏弱、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和和法律保障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关键。为此,要努力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大政府推动力度,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适合保险业发挥作用的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在单靠保险业自身难以发展而社会效益显著的领域,借助政府力量引导和推动。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完善保险公司征税制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保险业发挥保障作用。制定保险消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和个人对保险的需求,优化社会金融资产配置。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优化司法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成本适度的情况下,积极扩大强制保险的立法,发挥强制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推进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险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