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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创新企业年金发展模式、扩展企业年金覆盖面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探讨建立行业企业年金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分析了行业企业年金的概念与意义,回顾历史上的行业年金和香港强积金行业计划,并对行业企业年金建立方式给出了建议。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企业年金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企业年金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速度与之前权威机构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和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是一项重要课题。

  借鉴历史经验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业企业年金,有利于创新企业年金发展模式、扩展企业年金覆盖面,进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加快发展,以下就行业企业年金进行探讨。2011年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为建立行业企业年金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行业企业年金的概念与意义

  行业企业年金是指为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职工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企业必须为行业内企业,但不强制行业内企业必须参加,而是给予企业限度内的选择权利。建立行业企业年金,可以提高行业内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效率,并丰富企业年金产品、扩展企业年金服务范围,不仅能使特定行业受益,而且能提高企业年金市场成熟度。

  建立行业企业年金存在现实需求与深远意义,一是部分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内人员流动性,实行行业企业年金能更好地满足个人账户在计划内随同工作调动自由转移的需求,个人资产不必在不同投资账户、受托账户调转,管理上不涉及不同管理机构。

  行业企业年金能有效提高业务的衔接性,一方面,简化转移手续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实现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另一方面,无需进行投资资产的赎回和买入处理,可节省交易费用、减少资产损失。

  二是特定的行业企业年金可以体现本行业的特点,如对于退休年龄的特殊规定、行业工作时间的连续计算等,可以更好地维护受益人利益。

  三是行业企业年金可以归集更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提高资金规模和投资效率,为更好地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加投资空间。

  四是部分行业的单个企业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无法建立单一计划,需加入集合计划,而以行业为单位与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对于委托人可以形成合力提高谈判能力,更好地维护行业企业和受益人利益;对于管理机构可以减少与每家企业单独谈判的成本支出,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行业企业年金也为行业内企业的合作和关系维护提供了契机。

  二、历史上的行业年金

  在我国早期的企业年金中,行业年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倡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正式纳入养老保障制度中,企业年金实践逐步展开。1992年,邮电部、能源部出台相关办法开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行业年金实践开始起步。其后,交通、电力、石油、电信等10多个行业分别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年金,至2000年底,行业年金的累计结余规模达到149.3亿元,参与企业4185个,参加人数395.7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36.7万人,资金规模、参与人数占比都超过了全国企业年金的70%以上。

  历史上的行业年金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对行业内员工的养老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的行业年金与本文所称的行业企业年金都是以行业为单位或以行业为指导建立的企业年金,同时也存在一定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规定由行业自发成立、自己管理,后者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一系列企业年金法规制度,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二是前者主要是在实行行业统筹的大型行业建立,后者可根据行业需求建立;三是前者的保障形式、投资方式等随意性较强,部分实行行业兜底,后者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管理,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四是前者的运营模式以行业统一经办和行业指导经办为主要组织形式,后者完全为市场化管理。历史上的行业年金为建立行业企业年金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三、香港强积金行业年金

  香港自2000年底正式实施强积金制度,对香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贡献巨大。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除与企业年金制度的集合计划和单一计划类似的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外,还有一类特殊的计划即为行业计划。行业计划是香港特别为饮食业和建造业而设立的两个企业年金计划,这两个行业的特点是雇员流动性高且习惯按日发薪,行业计划的设立方便了从事这些行业的工人和雇主参加强积金计划。两个行业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分别为东亚(信托)有限公司及银联信托有限公司。目前香港共有强积金计划41个,其中集成计划38个,雇主营办计划1个,行业计划2个。

  对于受雇于饮食业和建造业的雇员,如果成为行业计划的成员,只要前雇主及新雇主参加同一行业计划,则雇员在行内转职时便无须转换计划,除了为计划成员带来方便外,行业计划也节省了因把累算权益由一个计划转移至另一个计划所涉及的行政费用支出。强积金局对行业计划制定了较完善的管理规则,如明确了行业的涵盖范围;确定了雇主参加计划的原则;对日薪临时雇员、非日薪临时雇员单独设定了供款标准;明确了不同的供款流程等。

  截至2010年3月底,有1.7万名雇主、349 500 名雇员及1.92万名自雇人士参加了行业计划,累计净资产规模605.2千万(港元),为特定行业的雇主和雇员提供了更便捷、合理的养老保障。

  另外,行业的企业年金制度在欧洲大陆国家也较常见,如丹麦、荷兰和法国,许多企业年金制度都是建立在全行业或企业协会的基础上,其目的是减少单个企业经济效益对待遇水平的影响和便于劳动力在本行业内的流动。

  四、行业企业年金的建立方式建议

  企业年金计划有两种形式分别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行业企业年金都可采用,推荐使用集合计划方式。人社部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集合计划的合法地位,为建立集合计划式行业企业年金提供了契机和有效保障。

  集合计划式行业企业年金,是指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将行业内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管理。此种方式在企业年金计划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保证了各委托人的相对独立性,委托人可以设计自己的企业年金方案而不影响其他委托人。对于小型行业及小型企业组成的行业,如地方性行业,也可考虑采取单一计划管理方式,由行业协会等机构与企业共同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并作为委托人,各企业在企业年金计划中体现为不同的节点,本企业的人员体现在本节点内。在整体一致的框架下,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缴费、归属等规则,体现自己的管理要求。

  总之,建立行业企业年金,在我国既有需求也有经验,既有土壤也有市场,具备建立行业企业年金的现实基础。通过建立行业企业年金,可以节省企业年金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拓展企业年金的深度与广度,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