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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研究及问题分析
王磊焱 荣涛
摘要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近几年,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费规模和业务范围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其整体发展状况相对新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而言仍略显滞后,更加难以满足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需求和社会需要。本文从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全面研究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着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根源,并探索提出在优化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环境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 责任保险 发展状况 研究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费规模和业务范围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其整体发展状况相对新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而言仍略显滞后,更加难以满足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需求和社会需要。本文从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全面研究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着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根源,并力图在优化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方面探索一些有效的对策建议。
一、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整体概况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给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纷纷采取相应的推动措施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新疆保险监管部门、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环保厅等政府部门也携起手来,通过联合发文、出台实施意见等方式共同为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领域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2009全年,新疆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78亿元,比2006年的8795.04万元翻了一番,2010年,新疆责任保险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截止7月末,已实现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4亿元,支付赔款3597万元,较好的发挥了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特点
新疆责任保险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领域齐头并进。近三年来,新疆责任保险一改以往“老三样”的产品格局,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传统责任保险领域,向关系公众利益、人民生活和服务经济发展等领域逐步拓展,在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2010年1月至7月,实现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6162万元,支付赔款1633万元;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2167万元,支付赔款731万元;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870万元,支付赔款531万元。二是各公司广泛参与,截止2009年末,全区12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1家公司开办了责任保险业务,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良好发展势头,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已成为公司实力的象征。目前人保、中华责任保险的业务总量从2007年占市场总额的87.32%下降到2009年的83.37%,其他各家责任保险的业务总量正在逐年上升。三是增长速度较快,2007至2009三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76%,除低于工程险45.8%的三年年均增速外,在非车险重点业务领域中,增速排名第二。
二、新疆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
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人们希望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目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正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侵权责任领域的责任范围不断扩大,加害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赔偿额度迅速增加,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些都将对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经济环境、风险环境和法律环境产生深远地影响。
(一)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经济环境。
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吹响了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号角,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为新疆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根据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 ,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29.12亿元,同比增长11%;实现地方财政收入88.01亿元,同比增长23.71%。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速度、结构、质量、效益总体协调,整体经济进入了企稳回升、快速向好的轨道。乌鲁木齐旅游市场共接待国内外游客388.47万人,同比增长3%,旅游及购物总收入达到34.41亿元,同比增长3%。据乌鲁木齐海关统计,2010年1月至7月,自治区进出口总额为75.6058亿美元,同比增长12.6%。其中,出口61.89亿美元,同比增长11.3%进口13.7159亿美元,同比增长19%。上述向好的经济指标,为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而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新疆内外开放、把新疆打造向西开放的桥头堡等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工作部署,为新疆的责任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社会的复杂程度在增加,财产累积在增加,人的价值也在增加,于是风险也必然增加。根据一份安监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2010年1月至7月 ,新疆全区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763起,死亡1093人,受伤3170人,直接经济损失3673.34万元。即:平均每天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7起,死亡5人,受伤15人。其中经济损失严重、伤亡人数较多的涉及以下几个领域: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57起,死亡181人,受伤17人,直接经济损失1635万元;火灾事故2962起,死亡43人,受伤32人,直接经济损失1638.66万元;道路交通事故2545起,死亡846人,受伤3057人,直接经济损失361.66万元。新疆责任保险应当在事故经济损失严重、伤亡人数较多的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加快渗透,在提高责任保险规模和效益的同时,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赔偿限额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解除政府和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制环境
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环境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有利于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从而刺激责任保险的需求。从责任保险的发展看,法律制度的变迁引发了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变更创新,如:由于英国在1880年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而有了专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的产生;英国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造就了产品责任保险,进而推广到食品和药品领域,以致到几乎所有工业制造产品领域,其他各种法律的颁布产生了药剂师、会计师、律师等职业责任保险。
我国继《民法通则》之后,陆续颁布的与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近年来,我国新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不断出现,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新法内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医患纠纷解决、个人隐私信息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保护、建筑物倒塌无过错责任原则、见义勇为者补偿等等内容,其中有些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新法中还明确对于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致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只要有损害的结果发生,并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使没有过错,致害人也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全体公民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武器。同时也必将导致关于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纠纷大幅增加,从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就新疆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而言,除了具备全国共有的特征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管理条例(待人大审议通过)》中已规定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管理条例》也即将修订,有关主管部门表示可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新疆保险监管部门与安监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在全区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意见》;新疆保险监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必将使责任保险成为我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社会和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新疆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责任保险在新疆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必要的作用。但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新疆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服务水平都与我国保险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差距。
(一)新疆责任保险业务占比仍然极低
根据2010年保险统计月报数据,2010年1月至7月,新疆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4亿元,占全区财产保险总保费的3.01%左右,低于全国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3.1%的平均水平。而在国际上,这一平均水平为15%,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高达30%以上,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竟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显然新疆乃至全国责任保险占比的差距还很大。
(二)新疆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很小
责任保险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覆盖面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然而,新疆责任保险覆盖面却仍然很小。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虽然属于法规强制险种,但在新疆目前的投保率却没有达到100% ;校方责任保险在全疆推行两年来,学生参保率达到87.5%;旅行社责任保险在全疆推行近一年来,旅行社参保率达到22%左右;医疗责任保险在全疆推行半年来,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6.25%; 其他领域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则更低。这直接导致责任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各类事故发生后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如:2008年发生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1.2”德汇火灾 ,共造成1300余商户受灾,德汇集团和商户合计损失达6亿元。有六家保险公司承保了相关保险业务,合计保险金额约2亿元,但仅有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了德汇国际广场的公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仅为150万元,远远不能补偿因灾害事故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新疆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仍然不高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对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彻底清理,要求各公司根据新法要求重新修订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审批备案。目前,经过重新审批备案,可以在新疆市场上销售的责任保险产品仍然多达152个,但是真正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适销对路的却少之又少。很多产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费率厘定欠科学性、产品设计不能贴近实际需求、同质化现象严重等。
(四)新疆责任保险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责任保险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业务,涉及保险、法律、财务、贸易、医疗等许多领域,所以对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较高。而在新疆目前的责任保险市场运行中,服务环节较为薄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普遍缺乏责任保险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不熟悉有关国家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无法为参保责任保险的企业提出防灾减损的合理化建议,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方面又常常处于被动和尴尬之中。如:对医疗责任保险事故。目前,新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设有针对该类事故的专门调查部门,无法有效避免扩大责任、小病大治、治疗费用难以控制的情况发生。
三、新疆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疆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所致。
(一)公众的保险认知度和维权意识较弱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对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而新疆穆斯林群众又受到伊斯兰教义“物质与生命是不对等的,人的生死是由胡达决定的”理念的影响,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此外,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一方面不知道如何通过责任保险分散自身风险,保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意外险的“保险金额”混为一谈,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对于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大小支付相应比例的赔款,而不是全额支付“责任限额”不理解,从而对责任保险产生误解。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落后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片面强调市场份额的增长,忽视对险种结构的优化,将业务发展的主要力量集中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对责任险研发、营销和宣传支持不足。此外,由于责任保险是综合性较强的险种,涉及保险、法律、贸易和医疗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研发能力要求较高,而新疆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导致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三)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不完善、有效需求不足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全面参与经济社会管理的基础。只有确定了致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致害人才有寻求转移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产生责任保险的需求。《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但是如何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还要依赖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而且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整体对于侵权责任意识普遍偏弱,导致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认为就算发生了侵权责任事故,仍然可以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而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从而削弱了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四、完善新疆责任保险发展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责任保险与各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发展
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相关领域的合作。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应起到积极的扶持和推动作用。在现阶段,鉴于新疆市场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制度的形式强制推行相关责任保险。建议建立责任保险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与安监部门、交管部门、运管部门、教育部门、旅游局、环保局等定期举办一定级别的联席会议,推进责任保险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动,并及时解决我区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加大责任保险知识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与责任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整合行业资源,依托报刊、广播、电视和保险知识读本等载体,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宣传周、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结合侵权案件中的经典案例,进行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自身维权意识,培育责任保险市场,推动新疆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大责任保险市场调研和产品创新力度
将责任保险作为新疆财产保险领域的重点开拓方向和新的业务增长点。把握时代脉搏,关注《侵权责任法》颁布带来的新的侵权风险,以及随之出现的新的风险转移需求,加强典型侵权案例的收集和分析,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新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加强对细化险种的数据分析研究工作,建立我区责任保险行业基础数据库,为各公司在制定条款、厘定费率时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四)构建新疆责任保险专业化经营模式
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复杂。鼓励我区各财产保险公司大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法律、同时又具备一定行业知识的责任保险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专营部门,细化责任保险品种,实现责任保险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构建新疆责任保险专业化经营模式。
面对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新疆保险业也将获得难得的发展机遇,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做大做强新疆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1]郑 侠、魏尧钱:《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企业经纪》,2009年第5 期 [2]王雅洁、张 升:《浅谈<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中国保险报》,2010年8月4日[3]袁一如:《上海市责任保险发展现状简析》,《上海保险》,2010年第3 期[4]周 莉:《论责任险的准公共产品经济属性与发展对策》,《中国保险》,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