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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产品设计要考虑巨灾风险对人类影响的发展趋势。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所引起的对现行相关条款的反思也是非常有益于这一产品的设计开发。
(一)巨灾风险触发标准的建立。巨灾风险量化标准是巨灾风险等级。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在现有建筑物、防灾设施等抗灾级别下,我们可以在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等指标与相关巨灾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大致相对应关系。如地震在我国的东部设定为5级,西部为6级。当触发这一巨灾风险等级,巨灾所导致的人身意外医疗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即使发生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巨灾保险不予赔偿。
(二)要考虑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受灾人口不断增多,人员死亡不断减少,但安全转移安置费用不断上升这一发展趋势。所以,巨灾意外险应根据巨灾风险种类,可以考虑将受灾人口安全转移安置相关费用列为保险责任范围,以提高这一保险的利用率,这方面的保险赔偿责任可以设置赔偿限额。
(三)巨灾发生后,失踪的被保险人生存状态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需要2年时间才能宣告死亡,这涉及到理赔和索赔时效问题。如果保险条款都规定被保险人失踪2年以上才能索赔,在发生巨灾事件的情况下,这是不切实际的。应该由一级政府出具相关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即可理赔。
(四)巨灾后发生疫情所导致的伤亡和医疗费用,应该考虑在产品责任范围之内。
(五)巨灾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持有的保单或原先持有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在内部抄单核实后,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必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正本保单,只要签字确认即可。
(六)目前的条款规定,自然灾害事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而需要索赔,被保险人应提供自然灾害事件证明。这一要求在巨灾意外险中不太科学。因为发生巨灾事件是一个天大的事实,当地或中央气象台乃至新闻媒体都有报道,所以没有必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发生自然灾害的证明,保险人应该自己查证,方便被保险人索赔。
(七)定点医院问题。在人身保险产品中,通常都有伤残治疗的定点医院限制。其实发生巨灾后,时间就是生命,往往不会考虑这么多,有些情况涉及跨地转院治疗。所以在实际理赔时,现行条款行不通,定点医院是不切实际的。如“5·12”汶川大地震后受伤人员的就医治疗是由民政部在全国统一安排的。
(八)赔偿限额和保额要合理。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一个关于“5·12” 汶川大地震学平险赔付情况的案例:北川一个妇女的小孩遇难了, 她知道孩子在学校集体投保了学平险,最后拿到5000元的给付金。 一个生命就值1万元、5000元,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吗?!所以,巨灾意外险产品,包括其他意外险和医疗险的赔偿限额一定要合理,否则等于曲解了风险可保性。
(九)公共产品因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费率厘定除了要考虑自然灾害脆弱性因素外,还要考虑巨灾保险区划的大小,区划内风险暴露数量多少、分布状况等因素,还应参考公共产品定价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十)单一巨灾事件时间因素。巨灾事件自发生至结束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有的会断断续续,不间断地发生,如台风、暴雨或洪水等。所以在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产品设计中必须考虑这一特性,正确定义一次性巨灾事件,因为它关系到费率的厘定、理赔、条款设计和分保合约等诸多方面,对保险当事方的经济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在保险实践中对巨灾单一事件的认定通常以“时间调整条款”来定义,即“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因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台风、暴雨或洪水)巨灾风险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倘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计算”。此条款又称时间条款(Hours Clause,小时条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72小时不是千篇一律的,有的规定台风、飓风和暴雨连续48小时为单一事件;地震和洪水连续72小时为一次事件,甚至以168小时为单一事件。
保险能够做到有限的预算,放大的赔款效应。政府发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等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有助于被保险人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配置,可以化解政府财政压力,有助于提高灾后恢复力,促进灾后重建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升国家风险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所以,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外在利益十分明显,甚至难以计量,是百益无一害的好事。好事应该办实,越快越好,国家政府部门应该充分重视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这一保险元素的建立和发展。笔者在此建议应强制所有在册人口都应购买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和巨灾地震住宅保险是巨灾保险的主要种类,所以国外关于自然灾害巨灾保险有“灾强险”和“地震税”之称。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特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