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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险系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政府干预之下开展的一种保险;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或者分散特定的风险,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以保护或扶持某一风险转移或行业发展的政策行为。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贯彻社会公平原则而开办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特定的行业、标的和风险保障等纳入经济政策型保险范畴,如地震和洪水等巨灾保险等。
按照现行相关保险政策和理论,经济政策性保险经营的内容是一种非人身保险业务,所以,巨灾人身意外及其医疗险不属于经济政策性保险,而社会政策性保险也没有将其归入名下。如果保险意识和购买力都较强,的确不需要实行经济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保险。但是目前在我国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缺失的最为关键原因是其全部按照商业保险方式提供,没有按照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保险建立相应的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方案,没有考虑其具有公共产品成分的特性,没有建立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法规和制度。建议根据政策性保险的概念和分类,将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列入社会保险范围。
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是否缺失、发展好坏关键取决于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既然巨灾意外医疗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就要求政府在这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角色和作用,必须制定专门的经济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意外医疗险法规和制度,这是开展的前提,也是对巨灾意外医疗险干预的一种形式。
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具体干预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五种。
(一)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的供应干预
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的供应干预分两种情况来研究:归类于经济政策性保险或归类于社会保险。
即使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经济政策性保险,仍然需要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这是因为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双方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效率才不会偏失。政府和市场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其完整概念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即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是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所有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施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国外的巨灾地震住宅风险共保体、巨灾台风住宅风险共保体等都是这种形式的实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主要应用于非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巨灾人身意外伤亡主要是由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所以也可以由巨灾地震风险共保体提供保障。当然也可以比照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的概念建立其自己的共保体。
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社会保险,那么政府机构必须制定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法规和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来办理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所有在册人口的强制保险。政府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雇主和雇员或社会在册人口按照法规,各自缴纳相应的比例,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二)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价格干预
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价格完全是由有效需求和供给所决定,那么,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购买会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造成保险需求较低。因为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风险很高,所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即使提供,也是条件较为苛刻的保险方案。换言之,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或者相交很难。但是如果政府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政策性的制度安排,予以适当的干预,包括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一定的优惠政策,并辅之以强制保险等,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则可能相交,且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成交量也将增加。
(三)强制性保险 /////
巨灾风险影响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发达国家尚且投保率较低,在我国不太成熟的保险土壤里,还不能通过纯粹商业化途径来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所以,强制性保险往往是巨灾保险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强制性保险实行统一的标准条款,具有公共产品典型的标准化大量产品,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要投保等特点,扩大了投保人的范围,有助于体现大数法则的规律,不仅可以克服在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克服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所产生的外在风险,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营效率。
(四)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选择
人身意外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承保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在内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赔偿和按照伤残标准的给付,不承保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医疗和治疗费用。随着通货膨胀,巨灾导致大额的转院费用、医疗和治疗费用,可能比死亡和伤残给付金还要贵。假设巨灾保险法规或制度仅仅规定保巨灾险意外险,没有加保因巨灾而引起的医疗和治疗等责任,被保险人会对巨灾意外险的作用产生怀疑。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巨灾意外险和医疗险捆绑起来,设计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产品。巨灾意外医疗费用风险较高、理赔难度较大,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同时为理赔简单、透明和及时,对医疗治疗费用可以按照不同的伤残标准,设置对应赔偿限额。
(五)巨灾保险区划
巨灾保险区划是以单类巨灾风险为对象,以该巨灾风险的区域性特征为基础,以特定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某一巨灾风险的易损度指标为区划依据,对巨灾保险项目所确定的区划内(通常以省为区划)不同地域(通常以地级或县级市)的易损度进行描叙的图件和相关说明。保险标的巨灾风险易损度指标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不同地域内,以确定的时间段(通常最近两年或以上)每年所累计的每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指定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与该地域内该类保险标的价值累计之比值,从而可以计算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不同地域易损度平均值,这一数值构成了巨灾保险区划的主要内容。
巨灾保险区划决定着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如何建立,什么地域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必须参加巨灾意外险。所以,巨灾保险区划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参与巨灾意外险的人数的多少,从而决定着巨灾意外险的价格,而价格是保险当事双方最为关心的方面,巨灾风险共保体经过测算,为确保这一价格能为被保险人所接受,保险人能够建立巨灾保险准备基金,在不违反该巨灾风险区域性特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调整巨灾保险区划。所以说这一概念解决了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价格可保性的关键问题,找到了保险人能够建立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的途径。
巨灾保险区划是巨灾保险法规的重要方面,是由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制度所具体决定,也是巨灾保险特有的一种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