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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诉讼事件引起的反思
桑兰跨国诉讼案近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今年4月28日,原中国国家女子体操队员桑兰正式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总金额高达18亿美元。桑兰经纪人表示,为将来的生活保障是打这场官司的重要目的。据悉,目前桑兰的全部固定保障来自浙江体育局每月发放的2200元工资。
实际上桑兰还是比较幸运的,毕竟在社会有一些知名度,可以通过兼职做网站记者和主持人赚取报酬贴补生活,可是有很多伤残或退役运动员陷入困境,生活艰难。例如,浙江女子体操队员王燕颈椎骨折,所获赔偿不足50万元;原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因生活窘迫成为搓澡工;原亚洲举重冠军才力因伤退役,生活贫困,33岁便离开人世,辞世时身份是一名门卫。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在场上奋力拼搏、为国争光的运动员,因职业的特殊性,面临伤病和退役后就业养老难的风险,但由于缺乏必要保障,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一些体育项目出现后继乏人的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发展运动员保险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发展运动员保险的意义
(一)市场规模巨大。我国是一个体育大国。一是运动员多,据统计,2009年,我国正式注册的运动员有22753人,加上体育系统重点体校和业余体校从事训练的运动员,以及各省、区、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专业队运动员,人数会达到120万。如果将在传统学校中从事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包含在内,人数将超过600万。二是赛事多,我国每年有600多场赛事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赛事计划。运动员保险市场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可挖掘。据统计,2008年,全国体育产业实现增加值1555亿元,占当年GDP的0.52%。面对体育产业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运动员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二)参与社会管理。大力发展运动员保险,一是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意外伤残死亡、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服务,使运动员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训练、比赛,为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二是化解矛盾,健全的运动员保险体系可以在发生运动风险时,有效化解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政府组织的专业队伍与运动员之间、重点或业余体校与运动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缓解政府压力,因中国体育的举国体制,政府要负责伤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商业保险服务进入运动员保障体系后,可以有效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减轻负担。/////
我国运动员的职业风险和保障
(一)运动员的职业风险。一是运动伤害风险。竞技运动均无法避免运动伤害风险,运动员可能会在赛事或者训练中遭遇严重事故,其中部分甚至可能致残,导致职业生涯过早结束。二是失业风险。第一,我国采取竞技体育封闭训练体制,运动员缺乏文化教育,一旦退役,除少数明星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在重新就业时都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平常的超负荷训练,使得很多运动员退役后饱受伤病困扰,身体原因造成就业难。
(二)运动员的保障状况。目前,我国对运动员的伤害、失业养老保障主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规定,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当中发生运动伤害致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编制内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但这对于运动员而言,保障仍然不足。一是覆盖面不够广泛,只有编制内的优秀运动员可以享受如此保障,其他诸如试训运动员,在重点体校、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员均不在此列;二是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的伤残互助保险与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对于不幸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我国运动员保险的\"短板\"
(一)市场未开发。我国保险公司还未意识到运动员保险的巨大市场潜力,所以在运动员保险方面还没有投入较大精力。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参与运动员保险,基本是以赞助、冠名等形式赠送的,险种有限,公关和广告宣传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与真正的运动员保险相去甚远,对改善运动员整体保障水平的作用也不大。
(二)险种不健全。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推出专门针对运动员的险种,所谓运动员保险实际是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与运动员特点并不匹配,而且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缺乏吸引力。
(三)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缺乏运动员保险专业人才,不了解运动项目的专业性与风险性,缺少充分的运动风险管理经验。例如,保险公司若要推出针对运动员身体某个部位的特殊保险,需要专业人员分析运动员受伤概率和商业价值,以此来测算投保额度和期限。
(四)缺乏中介服务。在国外,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中很多人曾从事体育行业,既懂得保险业务,又熟悉体育,可以为职业体育协会和业余俱乐部运动员设计一系列的保险计划。而我国缺少这样的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制约了运动员保险的发展。
国外运动员保险模式的启示
(一)国外运动员保险模式
1.美国运动员保险。美国运动员保险起步于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就已经出现专业经营运动员保险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包括运动员保险在内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并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在险种设立上,既有面向职业运动员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运动员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这些保险产品可以保证运动员伤残后能得到有效的治疗,退役后能得到丰厚的养老金。/////
2.日本运动员保险。日本对运动员保险非常重视,甚至于在1966年颁布《体育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参加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必须加入保险。日本的运动员保险对象很广泛,除有面向专业运动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的运动保险,甚至包括外国留学生的运动保险。险种上,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运动员保险是体育安全保险,其他还有运动专项保险,例如高尔夫、网球、滑冰、滑雪等运动保险,这种保险中既包括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物的保险,也包括对他人和他物的保险。
3.其他发达国家运动员保险。除美国、日本之外,其他发达国家运动员保险体系也非常完善。例如,澳大利亚运动员保险的对象不仅包括健康运动员,还包括残疾人运动员;德国有欧洲最严谨的运动员保险规则,不但可以保证运动员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也可以\"衣食无忧\";在英国,有专门的体育保险代理人,活跃于运动员伤残险、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等领域。
(二)发展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建议
1.大力开发运动员保险险种。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借鉴国外成熟的运动员保险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运动员保险市场接轨,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适合本土化的运动员保险产品,并且不能过分注重新险种开发过程中的短期盈亏。
2.加快运动员保险领域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既具备深厚保险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又熟悉体育行业的专门人才;既要培养运动员保险研究型人才,也要培养承保、核保、理赔等技术型人才。
3.推进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积极培育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市场,通过专业强、素质高的经纪人及代理人参与赛事管理、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等方式,建立起体育界与保险业之间的桥梁,弥补保险公司在体育专业上的不足,促进运动员保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