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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并且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可能不了解,需要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该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实际上是将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忧虑转移给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获得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
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其说明义务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说明”和“明确说明”之分。“说明”主要针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责任条款。一般责任条款是指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性质、关系、形式、保险费、保险责任、请求权行使以及合同的有效期限等”。这是投保人作为消费者对所消费产品的知情权的体现,通过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说明,投保人了解保险产品,直接影响到了投保人在知情状况下是否购买保险产品,也是能够有效减少保险纠纷事件并提高保险行业声誉的重要手段。由于投保人对于专业性、技术性的概念有了了解,购买保险产品是完全在知晓产品真实性质下,有力提升了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
“明确说明”主要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法》中“明确说明”针对的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文意上看,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比责任免除条款概念广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理解为保险条款中一切可限制(部分免除)或免除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制度安排,如不负赔付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涉及特定效力的条款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其是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不包括减轻责任的条款。
挑战与对策
现实中,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面临源自法律规定与市场竞争的双重挑战。
一方面,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由于规范不明确和取证困难,在实践中常常产生无法准确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人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附主要条款、免责条款及有关专业概念的书面说明,并予以提示,投保人可以在阅读后签字,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则是在投保时以口头方式告知投保人有关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采取口头方式虽简单方便,却难以取证,在纠纷发生后难以证明保险人履行或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别,语意的相同性使得区分非常困难,也会导致实践的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险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促使营销员售出更多的保险单。营销员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避重就轻,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吸引客户,夸大保障功能,避免谈及免责条款,即不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缺乏足够的动力。
面对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引入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投保人冷静观察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一段时间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给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解的机会。该时间段内,投保人可发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营销员所述是否一致,并给予保险人一定的反馈,以促进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履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其次,明确规定说明义务标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该适时推出关于“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与履行标准的规定,从而填补《保险法》中相关漏洞。利用法律规定推动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具有强制性,与宣传活动相结合,会起到更加明显的作用。
第三,建立新的竞争理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新的竞争理念,促进保险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促使保险行业放弃单纯追求规模的经营理念,注重提高服务水平,改善保险业形象。而要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企业就必须认真践行最大诚信原则,从而提高保险企业服务水平,进而提高企业内涵价值。同时,企业在新的竞争理念的指引下,应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使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知道其在说明义务方面的责任,避免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