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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是影响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一个事关全局的大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农村小额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主要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正好契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因此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完善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和谐
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三农”问题是事关全局的大事,必须提到重要的战略高度来抓。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传达学习十七大精神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职能作用,处理好加快发展和控制风险、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服务富裕阶层和服务低收入人群的关系,促进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保险的三大基本功能与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农村小额保险在改善民生、服务困难群体、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辅助农村社会管理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天然的独特优势。因此,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越好,推进的越快,对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贡献就越大。
二、有利于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只有把农村保险做大做强,保险业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才能不断拓宽,保险的功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产增收的惠民政策,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的增加,农民购买力也不断增强,农村保险市场正逐渐由潜在市场转变为现实市场。只有把占有农民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者服好务,整个保险业才能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吴定富主席曾多次指出:当前保险业最核心的工作是推动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意义深远。当前,城乡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保险覆盖程度远远低于城市,农村保险市场也比城市更加脆弱,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发展小额保险,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为此很有必要及时更新狭隘观念,摒弃诸如“低收入农民买不起保险、农村展业成本高、收益率低”等陈旧观念,加大对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各项投入,从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战略高度,在我国农村地区深入推进小额保险业务的发展。从国外小额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只要勇于创新,找到适合低收入市场的产品和经营机制,低收入客户是金字塔底一笔有利可图的财富它同样可以盈利。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保监会的部署和要求,把不断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保险发展二元化的局面,平衡城乡保险资源的分布。与此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各级政府日趋重视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农村居民逐步走向富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加快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如何精心培育和稳步开发农村保险市场,是摆在保险行业面前的一件紧迫大事。只有不断促进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发展,拉动农村业务的强劲增长,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提升创利、创费和创佣能力,实现保险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保险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保障明显不足。改革开放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五保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基本上都已失效和废除。现在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由政府实行的社会救济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和正在推广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外,基本上还没有其他的覆盖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民遇到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风险时,生活往往陷于窘迫和无奈。从总体上看,我国现在为广大农民提供的保险保障是严重不足和缺失的,导致这个状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还不够全面,实施效果也不明显,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医疗保险都只覆盖了不到10%的农村人口,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政府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给农村地区提供与城市同样水平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保障,这些都阻碍了农村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而农村小额保险这一特殊的保险保障计划,它通过政府和其他大型金融机构资本的支持,运用传统商业保险高效运作的市场机制,可以弥补以往单纯依靠政府或商业保险公司而导致的农民保障不足的缺陷。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小额保险业务,不仅仅使农民能受益,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中国保险业的战略性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试点推广的农村小额保险主要为低收入人群转移和化解因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身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它通常与农村小额贷款等其他金融业务捆绑销售,为解决农村低收入人群家庭财务稳定和融资困难等问题提供服务。正是由于农村小额保险扩大了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更进一步分散了社会风险,使得保险进一步发挥了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而惠及全体农民兄弟。/////
四、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各种保障机制的保障深度及覆盖范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保障,是国家政府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而为国民提供的最低层次的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内容,这一保障层次的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强制性个人、集体缴费收入,当特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政府将此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这一层次的保障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主要体现社会公平,但同时保障水平较低,只能保障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属于基础型社会保障。
第二层次的保障,是在第一保障层次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由保障对象个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出资缴纳保费,辅之以政府税收支持等优惠政策,由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采用团体福利计划的形式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现提供较高层次保险保障的目的。这个层次的保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并扩大了整个社会的保障范围,减轻了政府和单位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它兼顾效率和公平,属于成长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第三层次的保障,较前两个保障层次而言,是属于高端的社会保障层次,是应比较富裕阶层人们对更为高品质的生活保障需求而产生的。这个层次的保障基金来源于客户个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障和储蓄类产品,属于享受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覆盖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群体的保障体系,帮助农民解决他们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经济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已大幅度提高,城镇人口的保障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第一、第二层次的保障却仍然严重不足和缺失。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是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短期内政府没有财力建立惠及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虽然第三层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并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但难以覆盖低收入群体。2008年,全国县域保险保费收入9010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0.6%,2008年国内农民的平均纯收入4761元,许多低收入群体难以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农村小额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障对象、保费收取、产品类型和理赔处理等各个方面,尤其是“低保费支出、低保障水平”的产品特征,使农村小额保险更符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和发展现状,更契合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不仅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保障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且可以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政府应从延伸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战略高度将农村小额保险定位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小额保险特殊的社会效应,制定推动小额保险发展的有力政策环境。农村小额保险既可以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的社会保护(属于第一、二层次保障范畴),也可以是向农村人口提供的商业性质保险(属于第三层次保障范畴),为低收入农村家庭提供基本的保障服务。但是,不管它是属于哪个层次的保障,都将为完善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做出贡献。
综合以上观点,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政府应从延伸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高度将农村小额保险定位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