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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乃人口大国,农业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业基础对于国民经济具有很大的乘数效应,对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农业巨灾一直以来都是农业生产的一大制约因素。据统计,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冰雪灾害,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四川“5·12”地震共造成当地农业损失总值达60亿元人民币;旱灾对于农业带来的损失更为严重,2009年初我国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农业经济损失已逾千亿元。

    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进行了尝试和探索,所使用手段和制度多种多样:

    1.美国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是世界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其农业巨灾的风险管理源于“特别灾害救助计划”,至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随着农业灾害的不断发生,一种新的农业巨灾风险规避形式应运而生,农业巨灾证券化对于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品种包括巨灾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举债股票等各种农业风险衍生产品。

    2.德国农业巨灾保险模式。德国采用的是以市场为主、政府少干预的模式。农户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满足农户需要的农业灾害保险,并对巨灾保险进行特殊管理,专门设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部门,留存一定比例的投保风险,同时将超过规定的巨灾风险进行再保险。

    3.日本农业巨灾保险模式。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其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192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现行的农业保险采用的是《农业灾害补偿办法》。日本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体系比较健全,其保险组织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以及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种模式即为典型的原保险与再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近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使农业乃至其他行业遭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财政支持对于促进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农产品本身属于公共产品,同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灾害之年农业歉收对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乘数效应放大后,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将有重创。巨灾保险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远远高于个人收益,而农户在考虑是否消费农业巨灾保险产品时,仅仅是根据自身的边际收益与产品的边际成本进行比较,结果出现了明明对于全社会而言的最佳消费却在私人的决策下予以放弃。摆脱这种困境的方法,就是政府从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农户购买巨灾产品,而不是直接强制保险产品的消费。

    其次,农业巨灾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各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可以借助资本市场来转移部分农业巨灾风险,这样不但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面临农业巨灾时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会分担国民经济的压力。

    再次,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准备金。由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缺位,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我国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的防御能力都十分脆弱。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起步比较晚,对于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建立都不够完善。由政府主导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准备金作为巨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最后,国家应就农业巨灾保险出台相关的法律。从适合国情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遵循的准则,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范。例如,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到巨灾基金的建立都应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范。在鼓励和支持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时也应从法律上制度化。

    综上所述,我国应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从全局的角度,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造福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