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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保险需求大量增长的推动下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迅猛发展。然而,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经营理念落后、产品结构失衡、银保业务模式单一、高管人员缺乏监督、社会保险认知程度低、保险人才无序流动等问题,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片面追求销售规模,经营理念落后。目前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仍停留在以规模为主导的阶段,保费规模是上级机构考核下级机构的核心指标,忽视业务质量、轻视长期效益。经营理念的片面性导致保险公司约束激励机制存在缺陷,为提高销量保险公司违规争抢业务,集中体现为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各保险公司以手续费为激励代理人的主要方法,手续费计提比例缺乏统一标准,虚列手续费支出情况普遍,大量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手续费,上述问题导致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财务数据失真,甚至滋生商业贿赂行为。
(二)保险产品发展方向偏离保险核心功能。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经营中出现保障型险种滞销,投资型险种占据主导,保险的保障功能淡化的问题。如国内某保险分公司2009年327个保障型险种中,有135个推向市场后未产生收入。同年,该公司总保费收入77.34亿元,其中投资型险种保费收入51.08亿元,占比66.05%。保障功能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内容,也是保险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发展方向的偏离,将使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保障属性消失,严重损害保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发挥的保障作用。
(三)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单一,合作机制尚待完善。近年来银行保险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银行以其众多的网点、广泛的客源、优良的信誉基础,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成为仅次于个人代理的第二大保险销售渠道。
然而,目前我国银保合作的层次较低,在对银行保险的认识上,银、保双方仍然停留在“银行保险就是银行帮保险公司卖保险”的水平上,缺乏开展深入合作的意愿和长远规划。一方面,银行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在各家银行之间博弈,造成银行代理手续费不断攀升的恶性竞争局面,不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组合优势,阻碍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保险公司高管“带病升迁”,任职管理亟待完善。近年来,保险行业各类案件频发且屡禁不止,而部分在原管理岗位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严格的离任审计与任职审核,即可在本公司“带病升迁”或到其他保险公司“带病任职”,其应承担的违规经营责任也得以轻易解脱。目前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多流于形式,日常监管执行乏力,离任检查难以发现问题。保险高管风险意识弱、违法违规成本低,甚至在上级机构的纵容和包庇下得以“带病升迁”,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
保险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保险认知程度不高。消费者是保险市场的基础,然而我国保险消费者尚不成熟,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保险意识不强,购买意愿较低,消费行为不理性,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深度。我国保险消费者中普遍存在非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情况,部分消费者是碍于“人情”,部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加之保险公司理赔环节的“百般刁难”,更使普通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乃至保险企业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感。
(二)市场主体数量迅速扩张,人才无序流动。保险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保险人才所积聚的知识资本是保险业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但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在我国保险主体迅速增加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各层级员工流失率较高,高级管理人员在各保险公司之间频繁“跳槽”。不规范的人才流动造成保险公司人事成本增加,商业秘密泄露,公司信誉降低,员工士气低落,严重冲击了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革新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牢固树立服务与效益并重的经营理念,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来寻找企业长期效益与短期利润的结合点,并以此指导公司经营管理创新。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除保费规模和利润指标外,保险公司应将衡量服务水平的指标作为考核基层机构的要素,逐步改变公司将价格竞争作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做法。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开发适应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使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趋向多元化。三是创新性地建立代理人聘用、管理及考核机制。提高代理人素质,并将其业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指标与支付手续费紧密结合,改变代理人手续费与业务质量好坏、服务水平高低不挂钩的状况,扭转以高手续费率换取业务规模的现状。
(二)重视保险保障功能,引导保险行业回归本质。商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障程度低,商业性保障产品需求大的客观情况,正确处理好保障性和投资性两种保险产品的协调发展关系。在保险实践活动中,坚持把为投保人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作为中心和主体。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具有保障作用的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开发,积极制定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保障性产品及服务的法规、政策,引导保险行业回归本质功能。
(三)完善合作机制,提升银保合作深度和广度。银行保险业务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型中间业务,可以共享银、保双方资源,是现代金融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从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战略高度认识银保业务,树立现代金融理念,避免短期行为。应结合我国银行与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在业务和经营等方面进行协同;建立银保产品联合开发机制,研发具有竞争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完善银行保险考核和激励机制,在硬件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推进银行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四)强化对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杜绝“带病”任职。针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树立高管人员合规经营观念、加强任职资格审核、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审计考核力度入手,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形成合力,努力建设顾大局、守法纪、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化管理队伍。首先,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诚信考核,引导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树立正确的经营观、绩效观。其次,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严把资格核准关,做到风险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第三,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过程的动态管理。把经营的合规性作为考核高管人员的重要指标,贯穿于任职全过程。同时,加大高管人员任内审计、离任审计检查力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遏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应尽快形成由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培育体系,突出保险的功能和本质属性,贴近保险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保险宣传和风险教育,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通过正面、全面的引导,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树立保险意识氛围。
(六)稳定保险人才市场,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处于加速发展时期,针对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人才竞争激烈,人员无序流动的现状,建立保险业人员流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保险业人才建设的整体规划。首先,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制约措施,出台相关制度规定,规范保险人才有序流动。同时,充分调动高校等专业教育机构,培养适应岗位需要的保险人才,并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职工培训,多角度地增加人才供给,从源头上解决保险人才供求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