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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保监会当初确定的13个修改重点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被列在首位,这个问题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生效的新规定,保险合同核保通过即生效,不再以交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该条件明显有利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面对以下三点风险:

    (1)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成功收取首期保费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

    (2)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费时,因客户迟交首期保费,这时存在资金运用收益损失的风险。

    (3)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费时,因客户原因而不能收取首期保费,已生效的保单如何处理?此时,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管理成本及承担保险责任的损失。

    以上三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约定保险合同失效条件:合同成立并自动生效后的10天内未成功收取首期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同时向投保人收取必要的保单制作成本等。尽管保险公司能通过约定而达到及时终止保险责任的风险,却不能改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被动局面。在个别情况下,还可能被个别客户利用,通过恶意投保大量保单后,故意不及时交费,造成保险公司大量保单失效,增加了业务管理成本。

    通过走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结合中国人寿的管理现状,发现各寿险公司目前都对合同效力附条件:核保通过、收取首期保费且签发保单后开始生效。各寿险公司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共同点:

    一是收费方式的转变,导致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交纳首期保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新变化。十年前,寿险公司收费方式为公司柜面现金收费与通过银行代收,目前寿险行业已基本实现“零现金”收费。2008年,保监会的《关于非现金收付费的通知》规定要求:对于超过1000元的,禁止保险公司员工及代理人直接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收费,建议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代扣或银行代收交纳保险费。保监会的这项“非现金”收付费规定以行政强制,推动了寿险公司收费方式转变,部分公司目前已实现首期交费全部通过银行转账。银保转账交费方式的出现,降低了投保人原来的交费义务,现在的义务仅是在指定账户中留足存款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成功划转保费。保险公司对指定账户按时划转保费,则变成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主动划转保费的时间与保单生效时间存在不协调,若核保未通过就主动划转保费,必然会出现保险公司开始享有运用保费的权利而没有及时承担保险责任的现象,由此极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二是目前签发(打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种表现形式。十年前的保单生效条件,受当时社会技术水平限制,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电子化水平还较低,只能完全依赖纸质文档管理,所以以签发(纸质)保单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是很自然的。现在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保单的生效时间实际上不再以签发(纸质)保单为必要条件。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根据约定的保单生效条件自动生成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至于将业务管理系统中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等数据打印(签发)成纸质保险单,只是以纸质形式表示出来。例如各寿险公司在制作保险合同时,通常采取集中打印模式,实际打印保单的时间可能会迟于保单生效时间,但这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实际生效时间。

    三是当前寿险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银保转账收取保费的运行效率低,而且运行风险不易管控。银保转账收取保费存在以下现象:(1)签约银行少。目前,各寿险公司大多数局限于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于有些客户,只在当地的农村合作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户,所以,现有的几个合作银行显然不方便部分保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交费。(2)银行划转保费时点各不相同。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各家银行在每天固定一个时点完成划转保费,出现各银行划转保费的时点不相同。(3)手工操作银保转账划转保费效率低。寿险公司先将自动生成的应扣保费数据发送给银行,银行再从客户指定的账户中划转保费,保险公司再将成功划转保费的数据接收。完成以上三个操作,很少在一天之内完成,如遇到节假日,双方的工作人员休息,则需要更多时间。(4)运行风险不易管控。银行与寿险公司之间交换的数据量大,而且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目前都是手工操作,缺少一个工具软件平台来实现所有操作,很难确保所交换的原始数据都没有经过人为的改动,一旦改动,也不易被发现,所以管控的风险隐患较大。(5)银保转账收取保费不成功的反馈信息缺失,这需要另外配套的专门程序来实现。寿险公司对转账划转保费不成功的投保件,有义务及时反馈给投保人。如果不及时将反馈信息通知客户,就会出现一直转账不成功而导致保单不能及时生效。

    四是有些手工核保件需要几天时间:核保是寿险公司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一般自动核保的投保件比例为70%左右,手工核保的比例为30%左右,有的投保件还需要生存调查、甚至体检等,所以存在部分投保件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整个核保过程。

    五是核保通不过的投保件,寿险公司一般对已收取保费的,均按无息退还保费处理,这对保险客户不公平。核保通不过的客户可能提出:保险公司在核保前就收取保费,现在核保通不过,就可以无偿使用几天保费,一旦客户出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初就不应该在投保前就要求收取保费;现在已经收取保险费且已使用几天,按公平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五方面是各寿险公司实务操作中都存在的情况,但还是存在表1所示的区别(以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及中国人寿为例):

    表1所示的区别,一方面是保单生效日期不同,另一方面是银行转账收费的相关实务不同。其中银行收取保费实务存在三点区别:

    第一点是银行转账划转保费的比例。中国人寿已实现“零现金”收费,以银行转账为主,银行代收为辅;平安寿险对首期保费要求通过转账收取,仅对个别通过转账收取不成功的,再通过银行代收;而太平洋寿险已经实现所有保费通过银行转账收取。/////

    表1
    保单生效日期收费方式银行转账操作模式转账时间
    平安寿险追溯至签单次日银行转账为原则,银行代收为例外
    太平洋寿险核保通过次日银行转账全省集中统一操作核保前发送数据
    中国人寿核保通过且计算机业务系统收到保费次日银行转账为主,银行代收为辅全市集中统一操作核保后发送数

    第二点是转账收取保费的时间不同。平安寿险及太平洋寿险采用划转保费前置,在核保前就发送待划转数据,边核保,边划转保费。因此,在业务操作流程设计上,必然会存在已收取保费而核保通不过的投保件,这存在纠纷的隐患。中国人寿对通过银行划转保费的,皆采用核保通过之后,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会出现已收取保费而核保通不过的现象。

    第三点是银行转账的管理模式不同。有的银行转账实现全省集中操作,有的实现全市集中操作。两种模式相比较,实现省级集中的工作效率会高于市级集中,而且更便于管理。

    各公司最大的区别还是集中体现在保单的生效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保单生效日期追溯至投保单签单次日开始。平安寿险采用该生效日期,收费采用划转保费前置。平安寿险公司对核保通过的投保件,因保单生效日期追溯至签单次日,所以合同效力引起的纠纷基本不会存在;但对核保通不过的投保件,仍存在纠纷隐患。

    第二种,保单生效日期从核保通过次日开始。太平洋寿险采用该生效条件,收费采用银行转账划转保费前置。因为通过银行转账收费的投保件,不能保证一次划转保费都能成功,而寿险行业特性决定了有的投保件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核保。对核保前就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保费的部分投保件,必然会出现核保时间与成功收取保费时间的不同步,存在核保通过时间滞后于收费时间或核保通不过的现象。所以太平洋寿险公司存在已经主动收取投保件的保费而保险合同却没有及时生效的现象,由此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

    第三种,核保通过且计算机业务系统收到保费次日开始生效。中国人寿采用该生效日期,收费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银行代收为辅。对通过银行代收的,因为收取保费时间早于核保时间,而且部分投保件因手工核保需要几天时间,所以保险公司对部分投保件存在无偿使用几天时间的保险费现象。对通过银行转账交费的数据,因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流转通过手工操作而效率低下,不能对一条数据在同一天内完成发送数据、划转保费、接收数据及上载数据等操作,所以银行划转保费的时间一般早于计算机业务系统收到保费的时间。基于目前还存在银行代收交费方式、核保后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保费的操作效率低、以及保险生效条件等现状,所以中国人寿没有及时签发保单的现象会经常出现,存在较多的合同效力纠纷隐患。

    保险人主动收取保险费后,应尽到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否则,存在的合同效力纠纷隐患会给保险人带来不利后果。2001年被保险人谢某的母亲起诉信诚人寿案是个典型案例,能较好地说明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公司投保,总保额300万元,并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因保额过高,信诚人寿要求谢某提供财务报告并进行体检,但谢某在体检后一直未提交财务报告,并在信诚人寿还在承保时被杀身故。事后,谢某的母亲提出索赔申请时,信诚人寿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本案例,因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尚处于核保阶段,没有及时签发保单,后因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最后还是通融赔付100万元。笔者认为,通过银行转账划转保费已成为寿险行业当前的主要收费方式,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通过之前主动提前收取保费,在收取保费后又没有及时签发保单,一旦客户不幸出险,由此引发合同效力纠纷诉讼,法院可能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以保险人未尽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为由,判保险人承担责任。/////

    综上讨论,基于目前国内寿险公司实务操作现状和保单生效时间,影响合同及时生效的风险点集中于二个方面:一是核保通过前就收取保费,具体体现在目前还存在银行代收方式收取保费以及核保前划转保费前置的现象;二是银保转账工作效率低。其中银保转账工作效率低直接推动了采用划转保费前置的收费办法,如果效率提高以后,就可以不必再采用划转保费前置,也能在核保通过当天就完成收费工作。所以,保险监管机构及寿险行业在公平处理保险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效力的权利与义务时,首先应该考虑从技术上解决银保转账收取保费运行效率低的瓶颈问题,再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上,采用先核保再划转保费。这样,对一次成功划转保费的,实现“核保通过当天就完成银保转账收取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单开始生效”,彻底消除合同效力纠纷。为此,现就寿险业的管理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第一,寿险业要充分认识银行转账交费的优势,提高银行转账交费的比例,实现所有投保件均采用核保后转账划转保费。

    银行转账交费模式,与银行代收交费模式相比较,有十大比较优势:(1)核保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有避免保险合同效力纠纷的特殊作用;(2)方便客户续期交费;(3)方便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对账;(4)方便保险公司的业务与财务对账;(5)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收取保费的经营成本;(6)有利于保险公司按时收取续期保费,提高资金运用效率;(7)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保单持续率;(8)交费账户实名;(9)减少业务员挪用、截留保费等犯罪机会;(10)有利于查处利用保险作为犯罪工具的案件。

    所以,对目前尚存在银行代收方式的中国人寿等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银行转账交费比例,充分利用银行转账划转保费的优势,最终达到取消银行代收或以银行代收为例外的收费方式,从收费方式上消除合同效力纠纷的隐患。

    第二,寿险业要充分认识依靠信息技术建立银保转账交付费工作平台的重要性,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沟通协作,合作开发银保转账交付费自动化的工作平台。由保监会与银监会出面协调,统一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数据交接的标准,开发银保转账交付费自动化的工作平台。该工作平台具有防范人为修改原始数据的风险管控功能,具有完成实时发送、接收数据及实时(或夜里)完成银行转账的功能,还具备将转账信息(不成功与成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等功能。保监会将该工作平台交由第三方统一操作或下发各商业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使用,这样既解决了银保转账收取保费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又能消除银保转账交换的数据被人为修改的风险;而且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合作对象,方便了全国保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交费。

    在解决银行转账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后,对大部分的免体检件及当天手工核保通过的投保件,均可在投保件录入的当天就能实现收取保费,这能给各寿险公司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平安寿险及太平洋寿险可以不必再采用划转保费前置,改为核保后再划转保费,也能在投保件录入的当天,就实现收取绝大部分投保件的保费,同时又能消除合同效力纠纷隐患。中国人寿不需改变操作流程,也能实现银行转账划转保费的时间提前,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又能提前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达到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要求。

    综上所述,寿险业只有解决两个风险点,采用核保后通过银行转账划转保费,消除银保转账收取保费效率低等问题,实现“核保通过、当天成功收取首期保费,次日零时保单开始生效”,彻底消除已经收取保险费而保险合同却不能及时生效的隐患,切实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陈湘、林永能,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编辑:吕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