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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产险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正越来越引起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本文通过分析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现状和原因,提出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经营管理;经营策略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产险业务的大部分,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 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数的20%,而我国的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9%,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车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以上数据说明:第一,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第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乘车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约为90%;在人的因素中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说明综合素质低、操作技能水平差是驾驶员肇事的主要原因。行人和骑车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忽视交通安全,也是酿成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道路原因造成的死亡占很低的比例,仅为0.1%—0.2%;车辆的原因约为6%,制动问题是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机动车引发的死亡事故中2/3是由于制动系统发生故障的原因。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之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以达到骗赔的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对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有时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很高,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不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不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第三,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及时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因此,应当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念。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正确认识,把提高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作为骨干险种车险的经营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旧体制下只重规模不讲效益的粗放型经营的局面,要努力提高车险的盈利能力,实现规模险种上效益。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高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应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加强成本核算。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因此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因此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由于驾驶员新手较多,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四)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一是通过不同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应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继续加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高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组织集体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及时地赔付。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加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 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 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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