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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农业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特别是自然风险难以人为控制,所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农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保险很难有统一的模式。文章将投保人细分并尝试探讨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保险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险缺位 政策性保险 一、前言 2006年,重庆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给农业、农民都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全市农村直接经济损失66.7亿元,粮食减产22%。干旱肆虐,而本应在此次特大旱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保险却鲜见作为。据媒体报道,除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在旱灾初期因承保的林木发生火灾支付了15.6万元赔款外,农业保险在关键时刻近乎缺位。重庆大旱农险缺位是我国农业保险举步维艰,面对自然灾害力不从心的一个缩影。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保险本身存在风险大、赔付高、业务分散导致经营费用高等特点,在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高亏损;另一方面地区间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投保需求的不平衡,造成农业保险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二、各国农业保险模式 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农业保险,经过近70年若干次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美国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其保险密度已高达70%左右。在美国农保全部以政府补贴方式执行。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两大部分: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业务费用补贴。目前美国大规模天灾的农作物损失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完全由政府补贴。美国联邦政府还向农作物保险提供4大类政策和经济支持:一是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三是联邦政府法律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吸引力;四是联邦政府对投保的农场主给予保费50%-80%的补贴。 美国幅员辽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加之财政收入丰厚,在美国实行由政府全额补贴的农保政策是可行的。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由财政补贴亏损以继续保险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农地制度的局限性等诸多因素,完全实行财政补贴是不太可能的。 相对的日本的农村情况和我国比较相似,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在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在市、町、村范围内建立相互性质的保险组织“农业共济组合”(相当于互助会)由该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遭灾农户提供损失补偿,凡经营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都必须加入“农业共济组合”(互助会)。第二,都、道、府、县(相当于中国的省)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各共济组合按照《农业灾害补偿法》,将本组合(互助会)所负保险责任的一定比例向共济组合联合会分保,联合会以收来的分保费建立基金,当组合的成员受灾索赔时按照规定予以摊赔。第三,联合会依法向中央政府(财政)分保、中央政府(财政)以分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并向联合会负分摊赔款的责任,但中央政府接受的分保仅限于法定保险项目,对于任意共济,中央政府不提供再保险,而由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接受分保。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在市、町、村范围内建立相互性质的保险组织“农业共济组合”对于我国部分地区有很强的适用性。但是我国毕竟幅员辽阔,农业发展情况比日本复杂得多。因此我国在农业保险模式的探索中应该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农保模式。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探索 近年来,由于农业风险的加剧和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保障。但是由于政策环境及我国农险本身的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导致保险公司的高亏损,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呈现逐年萎缩的态势。 然而在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农业结构仍然以小农经济为主。这部分农民收入低,风险意识淡薄,多数人认为天灾人祸是不可抗的,保险解决不了实质问题,更有甚者不知道什么是保险,也不知道到哪里办理保险。这些农户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都选择了“独立承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农业结构调整的不一致必然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实行分层次经营。
首先是基础农业,即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粮食作物,这一层次的基础农业具有如下特点:受自然力影响较大,产值较低,进口替代品竞争力强,受灾后对农民影响巨大。针对这种特征,这一层次的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投入产出分析,经营是亏损的。因此保险策略应是政府介入的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农民缴纳少量保费为辅,成立灾害补偿基金。采用强制参加原则,以保证保险标的大量同质性原则,也保证了基本保障的覆盖性,使得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户也能享受农保带来的实惠。这一层次农保实施的关键是国家政策支持,因此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上给予农业保险相关的地位,改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建立法律或者法规平台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农业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等等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并且成立综合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个层次上的农业是产值较高的养殖种植业,如大棚蔬菜、畜牧业。其显著特点是产业增值快,产品价格较高,市场需求量大,经营效益显著,且衍生产品产值也较高。在第二层次上开办保险较大程度是盈利的,因而这一层次上的保险经营属于市场行为,经营主体应归于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采用自愿投保原则。在这一层次上开展农业保险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引入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管理费用。例如开放农业保险领域,充分竞争。打破垄断经营机制,提供各种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种资本类型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只有让众多保险人在不同的地区和领域展开充分竞争,才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费用,从而降低保险费率,解决高保费率问题。同时,拓展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根据各地区农业特点,针对农户最需要保障的风险设计险种,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农户感到参加农业保险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利用再保险避免巨灾发生时给保险人带来的高额赔偿风险,解决高赔付率问题。在这一层次中政府同样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如免去营业税、所得税,给予管理费用的补贴及专门的精算机构的辅导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而农业保险则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这种制度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全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对于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中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展开竞争,以提高效率。提供政策优惠,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重思大旱保险缺位破解农险难题. [2]陈舒:农业保险应分层次经营,来源:中国保险. [3]对当前农业保险问题的考量,来源:中国保险家. [4]李军军: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效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