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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与保险安全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世界保险业呈现出新的竞争格局,引发了新的市场争夺战。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保险业的大门进一步开放,国外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自身因素以及外来影响,使我国保险业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加大。为此,必须夯实我国保险业的安全基础,构筑我国保险业的安全体系。应根据入世承诺,分层次、有步骤地开放保险市场;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健全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编织保险业的监督网;遏制消费误导现象,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统一保险保障基金,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道防火墙,保险产业承担着经济补偿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责。但是在为其它行业分散风险的同时,保险业自身成为风险的积聚池,潜伏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入世后,我国保险业一方面要加快发展进程,另一方面要加大开放力度。发展中的新问题,如资本金不足、管理滞后与业务发展、人才缺口扩大等将进一步暴露;开放中的考验,如监管模式转换、保险基金流动性增强、外资保险公司对市场的争夺、国际事件的冲击等,将对我国保险业构成新的挑战,威胁着保险这一幼稚产业。因此,夯实保险业安全的基础,构筑保险安全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保险业的新趋势
保险业在我国是朝阳产业,也是幼稚产业,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仅仅走过了二十几年的路程,市场空间很大。但在发达国家中,保险业早已走入成熟期,是一块巨头林立、竞争激烈的领域,使当前国际保险业呈现出以下趋势:
1.混业经营的大潮塑造了新的竞争格局
1999年11月4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同时废除1933年生效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从而结束了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时代,揭开了全球金融业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目前,欧美金融市场逐步形成了以下三种类型的混业经营模式:第一种是美国的以金融持股公司和银行金融子公司为主要特色的模式;第二种是英国和加拿大的通过银行子公司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制度形式;第三种是德国的综合银行制度。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竞争加剧、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和金融产品创新频率加快的结果,而混业经营的主导地位得到确认后,反过来必将推动金融产品的更新换代与金融企业的扩张并购。国际保险市场上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金融航母”,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产品的相互依托、相互渗透,把它们的触须伸向全球保险市场的各个角落。
2.全球化进程引发了新的市场争夺战
导致保险全球化的原因,首先是客户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要求其在世界范围内安排保险计划,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促使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用国际保障资本。其次是保险人自身发展的要求。大型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边际利润率持续下降之时,必然产生向外扩张的冲动,通过保险资本运作、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实现对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市场的占领。再次,各国保险市场的相继开放加速了全球化进程。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波兰、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的保险市场先后对外开放,使跨国保险公司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
3.此起彼伏的创新不断变换着保险业的面目
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战结束后,国际保险业在经营理念、组织形式、管理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创新,在创新中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上个世纪50年代萌发出具有投资功能的寿险投连产品,60年代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保公司,70年代开垦银行保险领域,80年代推出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产品,90年代衍生保险证券化产品。随着人们对保险规律的不断认识和险种设计的不断创新,以往被视为不可保的风险也逐渐步入可保行列。保险业在产品创新中拓展了成长的空间,施展了自己的拳脚。
电子信息技术革命和国际互联网的运用,悄悄改变着传统的保险产品样式和保险营销方式。保险公司网站、网上保险超市、网上金融超市、网上风险交易市场、网上风险拍卖市场等电子商务模式孕育而生,为保险创新构筑了前景广阔的技术平台。
4.保险的国际化催促了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保险监管呈现由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但在加强自律、放松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了交流与合作,以适应保险资本和服务国际化的需求。为解决保险监管的协调和相互认可问题,推进保险监管国际化,197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宣告成立,在促进交流、协调政策、商订国际标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安全的含义
保险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部分。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到外来势力根本威胁的状态。由于保险业既是经济产业,又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道防线,保险安全可以理解为三层含义:
1.本国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
金融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的充分发展,具有提升产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的作用。从电子商务的运用、产品精算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从保险服务网络建设以及风险对保险公司规模的要求而言,它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从保险所需的广大营销队伍而言,它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保险业涉及面广,关乎国计民生。因此,无论哪个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对保险业发展的控制。
2.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
本国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外资本对国内保险业的渗透不可避免,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份额有增加的趋势。但是,在保险公司本土化战略的推行下,在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保险基金的严格规定与监控后,外资公司已成为本国保险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时的保险产业政策力求为所有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对进入本国的外国保险公司施行国民待遇的大多数国家里,保险业呈现出百花争艳的繁荣局面。众多的保险公司有助于形成较稳定的抗风险结构。
3.保险业对国家经济的保障
保险业要在关键时刻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在大灾大难后发挥稳定局势、减少损失的作用。这一点在发达国家中也得到了充分表现。9•11事件后,美国以其庞大的保险、再保险网络为被保险人提供数百亿美元的赔偿,减轻了恐怖事件对经济和社会的震荡。雄厚的保险基金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道坚实屏障。
三、保险全球化对中国保险安全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的大门将进一步开放,国外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由于自身因素以及外来影响,使我国保险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风险有所加大。
1.保险市场开垦力度不够,为外资公司留有迅速扩张的空间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递增,但年轻的保险市场距饱和状态还有相当距离,有效的保险需求还远未得到满足。2002年我国保险密度只有 237.64元,保险深度只有2.98%,而2001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为393美元,约是我国的13倍,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7.83%,约为我国的2.6倍。纵深市场的空白使国外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保险资源、抢占市场份额,而无需从中资公司“口中夺食”。
2.市场主体规模的差距使我国保险业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
国外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制度健全,实力雄厚,保险巨头均有百年历史,如英国商联成立于1696年,纽约人寿成立于1868年,与国际保险“百年老店”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起步较晚,规模不大,国内所有公司的资产总和也无法与一家国际保险巨头抗衡。
3.中资保险公司在面临人才稀缺的同时要承受境外公司对人才需求的压力
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人才,中资保险公司既要培育自身的专业人才,又面临着人才跳槽的尴尬局面。2000年以来,上海、广州等地相继出现了多起大规模人才转司事件,说明中资保险人才争夺战已经打响。外资公司的进入和保险人才的国际流动将在短期内对中资保险公司形成冲击。 4.中资保险公司的素质缺陷给今后的发展留有隐患
首先,在产品创新能力方面,从业人员经验有限、数据资料积累不够,阻碍了产品创新。比如寿险业籍以厘订费率的《生命表》不仅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且绝大多数是简易人身保险的资料,存在着精算与现实不符的隐性风险。其次,在技术储备上,中资公司滞后于外资公司,如时下流行的 CALL-CENTER(客户服务)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在西方保险市场早已成为挖掘市场潜能的有效工具,而国内绝大多数公司尚不具备。再次,市场开拓的手段有限。专业代理市场不成熟,开拓过程中消费误导现象严重。
5.外来冲击降低了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稳定性
入世带来的首先是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外资保险公司扩张步伐加快,迫使现有中资保险公司降低费率、降低承保标准以扩大承保范围、巩固市场份额,其结果是提高了经营成本、压缩了盈余空间、削弱了偿付能力。其次,由于外资子公司、分公司与其母公司、总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现总公司、母公司的价值最大化成为其经营目标之一,而其自身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再者,国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风险也会通过人员调动、商品交易、分保业务等形式传递到国内市场,增大了中资公司的风险。此外,入世在为中资保险公司开拓国外保险、再保险市场铺平道路的同时,也将国外风险引入了中资公司的机体,对国内市场形成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6.宏观管理能力不足成为亟待加强的问题
宏观管理能力应适应保险发展的需要,但目前的宏观管理出现了滞后的局面。首先,监管机关的管理现状有待改善。监管人员数量与素质尚不适应当前保险业的发展需求。人员偏紧造成监管的疏漏;专业人才缺乏形成多处监管空白。其次,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惯例,对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再次,保险的行业自律还很薄弱,虽然各地成立了行业协会,但由于功能定位、人员配置、监督手段等环节模糊不清,行业协会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行业自律的功能还远未得到发挥。
四、构建中国保险业安全体系
1.根据入世承诺,分层次、有步骤地开放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开放既要遵循入世承诺和国际惯例,又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充分利用保护政策,从沿海向内陆推进、从区域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从市场相对成熟的区域向市场发育不足的区域推进,分层次、有步骤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新险种的审批,充分考虑其可能造成的风险,谨慎审批条件不成熟、风险较大的产品。
2.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健全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改革、资产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克服“内部人控制”,减少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股份制保险公司要加快学习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扩大投融资渠道充实资本金,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完善“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编织保险业的监督网
完善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保监会的监管目标应从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换,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分享市场信息,互通风险警报,提高监管水平。保险行业协会应加速建立行业内的协调沟通机制,商定自律性条款,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协会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社会特约监督员形成有效的社会审查、监督体系,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透明度。
4.遏制消费误导现象,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
近两年保险业在超高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消费误导现象,影响了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保险业未来的发展。为压缩造假、行骗空间,降低交易双方的调查费用,提高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建立保险业信息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包括保险从业人员征信系统、保险单位征信系统,以及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监督等信用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具有市场机制特性的制度安排,促使保险从业者提高自我约束力,控制内部经营风险,增强商业道德素质,提升信用等级,从而走向健康向上的良性发展道路。
5.统一保险保障基金,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保证市场高效率运转的必要条件,为使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因保险公司的停业、解散、破产而丧失,应尽早完善保险主体的退出机制,一方面对可能出现困难的保险公司制订处置预案,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程序和危机救助程序;另一方面改变由各保险公司代管本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做法,采取统一上缴、统一运用的基金管理体制,夯实保险安全基础,确保保险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与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