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2005年,美国寿险业33%的相互保险公司“非相互化”,寿险业相互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也从1995年占比39%降至2005年16%。加拿大、日本、英国、南非等国家的寿险业也都经历了此次“非相互化”浪潮。
2010年底,加拿大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Economical Mutual宣布将进行“非相互化”,这是加拿大首例相互制财险公司转制,将促使加拿大修改保险公司法,并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用以规范相互制财险公司“非相互化”。那么什么是“非相互化”,对我国保险业有哪些启示呢?
相互制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的两种基本组织形式,它们在公司治理机制和产品生产技术方面各有比较优势,因而共存了100多年。由于保险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在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相互保险公司开始了一场转制浪潮——“非相互化(Demutualization)”。
“非相互化”即相互保险公司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转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根据转制的程度,“非相互化”又分为“MHC转制(Mutual Holding CompanyConversion)”和“完全非相互化(FullDemutualization)”。“MHC转制”产生三个公司:相互控股公司(MHC)、股份控股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前者依次为后者的直接母公司。MHC在保持多数控股权的前提下,可出售股份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以筹集资金,股份控股公司可通过IPO上市,也可能不上市。原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所有权转移至MHC,保险合同转移至股份保险公司。“完全非相互化”中,相互保险公司彻底转化为股份保险公司,通过IPO设立公开上市的股份控股公司,其全资拥有一家子股份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在获得相应补偿的前提下,集体放弃对公司的所有权,保险合同则转移至该子公司。“MHC转制”持续6个月到1年,“完全非相互化”平均持续两年。
2001年12月英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保诚保险公司完成转制;2000年4月美国第二大人寿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完成转制。1995-2005年,美国寿险业33%的相互保险公司“非相互化”,寿险业相互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也从1995年占比39%降至2005年16%。加拿大、日本、英国、南非等国家的寿险业也都经历了此次“非相互化”浪潮。
“非相互化”浪潮引起了政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学术界就“非相互化”原因的争论。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不同理论观点,大概分为两类:公司价值最大化假设和财富侵占假设,前者进一步包括筹资渠道假设和经营效率假设。筹资渠道假设认为相互保险公司对于资本金的需求和筹资渠道的缺乏导致了“非相互化”。经营效率假设认为相互保险公司转制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财富侵占假设则认为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层通过“非相互化”侵占保单持有人利益。此外,还有避税假设等。单凭一种理论假设都不足以说明去相互化的动机,因此笔者不打算详细论述各种假设,而是结合保险业经营环境,综合各种假设对“非相互化”原因进行分析。
产品创新
在过去的30年中,变额年金、万能、投连等新产品不断涌现,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对于产品设计和管理都具有挑战性,这客观上要求职业经理人有更多的控制和决策权,但同时也滋生了他们的机会主义倾向。相对于相互保险公司极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股份保险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在监督控制经理人机会主义、趋利避害方面更有优势。现代保险公司并非只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还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因而出现了独立账户。大量独立账户的存在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复杂高效的信息系统,这是一笔数额巨大的资金投入。相对于股份保险公司灵活多样的筹资渠道,相互保险公司只能通过累积盈余和次级债融资,有限的资本金来源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代理问题
股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管理层持股、绩效工资等手段激励经理人,有效控制股东和经理人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资本市场的存在使得公司业绩的衡量更加精准,大大增强了上述激励手段的有效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相比而言,相互保险公司在处理股东和经理人利益冲突方面,劣势尽显。另一方面,正是股份公司富有竞争性的薪酬机制促使相互保险公司高管支持“非相互化”。
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收购兼并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股份保险公司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并购,相互保险公司股权不可转让,因而被排除在并购浪潮之外。
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监管方要求保险公司持有一定的资本金,以保障偿付能力。股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手段筹资,以满足监管要求,而相互保险公司筹资渠道有限,当遭遇不利冲击时,股份公司应对偿付能力监管更有弹性,而相互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监管成本。
其他原因
在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下,上市股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有助于获得更有利的筹资条件。在高风险的投资和承保业务方面,筹资渠道的便利,使得股份保险公司能够更快地从投资或承保损失中恢复过来,这是股份公司的又一个优势。筹资渠道的便利也为跨国投资,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资金基础。
综上所述,相互保险公司的劣势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因而纷纷选择转制,造成了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持续20多年的“非相互化”浪潮。
如今,日本保险业仍在经历“非相互化”,2010年4月1日,日本第三大寿险公司日本第一生命完成转制,日本寿险业剩下5个相互保险公司,持有寿险业三分之一的资产,它们是否会转制还是个未知数。而加拿大财险业的“非相互化”才刚刚开始。除日本和加拿大外,在欧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已没有转制动机,“非相互化”在全球金融危机前就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得益于稳健的投资策略,相互保险公司成功度过全球金融危机,并在经济衰退中表现出快速恢复能力,保费收入比股份保险公司增长更快,如今占据全球约四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尽管如此,相互保险公司仍面临着诸多挑战:筹资渠道少、财务弹性差,因而限制了业务增长,这是相互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欧盟《偿付能力II》对资本充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单一、规模小,难以分散风险的中小型相互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监管压力,甚至消亡。在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扩大规模消减成本,另一方面要有效应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提高,双重目标促使相互保险公司间各种形式的合作越来越多,世界相互保险的面貌或将因此发生重大变化,而“非相互化”也许将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非相互化”使得“相互制”作为一种保险组织形式退居从属地位,那么我国是否还应大力发展相互保险呢?股份制作为保险业的主导组织形式固然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相互制在某些特殊领域的作用,比如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非相互化”主要发生在保险业已经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而我国保险业还远未成熟,因此相互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欧盟偿付能力II的推出将普遍提高全球保险业的监管标准,这会提高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规模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在发展适合国情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时,仅仅通过小规模试点或许是不够的,还应探讨如何使它们迅速达到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