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责任相关者的博弈分析
郑冬梅(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健康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控制,究其实质,是多方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本文运用博奕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新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新政策,对涉及海洋环境责任的企业、政府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行为进行分析,探究博弈冲突的缘由和影响,促进三方达到较为理想博弈均衡,以求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0-0031-07
尽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也高达8 388亿元,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2007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近岸海域污染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4.5万平方公里,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污染严重。8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其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继续增高。由大气输入海洋的部分污染物通量仍呈上升趋势。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缓解,大部分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仍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国际上普遍采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的手段管理海洋环境问题,这其中发达国家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十分突出。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采取自愿与强制保险结合的国家有法国、英国等。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美国就环境保险涉及的事故而言,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一种是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一种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外,具体适用范围由政府环保部门专门规定;对超过规定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要的行政办法指的是区域限批、环评许可、排放总量的行政控制等等。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运用博奕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新时期我国产业发展的现实特征,对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在海洋环境问题方面的行为进行分析,探究博弈冲突的缘由和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郑冬梅,厦门大学博士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管理学教研部教授。
一、海洋环境责任保险与博弈分析
(一)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内涵与外延
海洋环境责任保险(Offshor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可归属责任保险,根据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定义,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应当承担的保险单约定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从该险由来看,它是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和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发展而形成的新险种,内容总体可以包含:船舶油污染、流域带来的陆源污染、涉海工程、海洋倾废等几大方面。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功能有两个: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二是环境保护功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海洋环境保护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从表面上看,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把海洋环境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并没有消除环境风险,但在这一制度的运行下,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加强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另外,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在一定程度上将促使投保企业加强技术改进、减少污染排放。
(二)博弈论与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论的主题就是做决策,即在充满着不确定性的相互制约关系中进行理性的战略规划。因此,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与“非合作博弈(Uncooperative Game)”。在竞争条件下非合作博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合作博弈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结果。按照博弈论的观点,整个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在这种决策——调整——再决策——再调整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不断取得动态均衡的。政府对经济实行干预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失灵,存在着垄断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及不充分,以及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因此,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维护等,都需要通过政府干预之手的调整来实现。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因此作为经济活动伴生的海洋环境问题既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可以纳入复杂的博弈分析之中。在博弈过程中海洋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我国以往的做法是污染企业闯祸,受害者损失,政府买单,财政背负沉重。由于环境经济系列新政策的推动,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关系主体有所改变,与传统的环境关系主体不同的是增加了环境责任保险公司。为了简化博弈分析,这里政府除代表中立方外,同时将作为受害方的代表。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在海洋环境问题方面的博弈关系既可以是非合作博弈,也存在合作博弈的可能。
二、企业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功能认识的逐步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日渐增多。然而,还是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而投保人在面对保险时存在着极大的排斥心理。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如前文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应当承担的保险单约定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人为承保海洋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为投保企业。
这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一个全面分析。研究的前提条件是:
条件一:参与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即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做出选择的标准都是自己的偏好最大化。具体对投保人而言,当其因为投保可以比不投保获得更多的效用和收益时,那么他会选择“投保”。反之,则“不投保”,即“弃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他选择“同意投保”即“受保”获得的效用大于“拒保”的效用时,那么选择“受保”。反之,则“拒保”。
条件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条件:投保人只有在“投保”能够获得比“弃保”更多的效用时,才会选择“投保”;当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保险公司只有在承担风险最小时,才会“受保”。这两方面构成了纳什均衡的条件。
条件三:保险公司如果“拒保”,则投保人会得到一个负效用。比如: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即损失会大于他支付的保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得到一个正效用,即可能收入的保险费大于支出的保险金。
条件四:“自然概率”,即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以一定概率为基础的,已然事件概率则为“1”。投保人以一定的概率投保或弃保,保险公司也以一定的概率受保或拒保。
假定博弈分析中有两个参与人:企业和保险公司。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风险比如造成油污染、有机物污染等都很难预料其发生与否,损失的程度严重与否,因此,企业往往不能理性对待概率事件,抱着侥幸心理,总是把有利事件的可能性最大化而将不利事件的可能性最小化,即认为倒霉的事情不该发生在自己身上,既便发生或许后果也不严重,从而选择“弃保”,不愿意付出保费,以求获得最大效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也会承担一系列的风险,公司会考虑到自身的盈利情况,从而提高保费的收取,或是直接拒绝一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的投保人,比如有重大隐患的化工企业的投保,总之保险公司希望投保企业尽量不要出险或是少出险,那就可以不支付保险金或尽可能较少地支付保险金,从而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盈利。因此,投保企业的策略为投保或弃保;保险公司策略为受保或拒保。
在博弈论中,若一个策略规定参与人在每一个给定的信息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动,称为纯策略。若一个策略规定参与人在给定的信息情况下是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称为混合策略。这里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的策略选择就是一种混合策略,在给定保险公司选择受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选择弃保;反之,在给定企业选择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受保或拒保。具体如下:
(1)当企业投保,而保险公司也经营,发生环境责任事件后,企业可以获得1个单位的收益;保险公司由于经营责任保险,根据大数定律,扣除赔付,有1个单位的收益。
(2)如果企业投保,而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则企业不会投保,发生环境责任事件时,其损失为2个单位;而保险公司因为没有经营这项保险而省去赔付,所以其收益为2个单位。
(3)如果企业不投保,省去缴纳保险费可有2个单位收益,而保险公司仍需开展这项业务,那么不但不能有所收益反而会由于经营成本而损失2个单位。
(4)如果企业不投保,发生风险后,企业的损失为4个单位,保险公司由于没有经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未能获得外部支持而损失为4个单位。
[]保险公司
受保拒保企
业[]投保
弃保[]1,1[]-2,22,-2[]-4,-4图1企业与保险公司博弈的得益矩阵
假如存在一个概率q,保险公司以概率q选择受保,那么他选择拒保的概率就是1-q。企业选择不同策略的预期赢利如下:
企业选择的投保预期赢利:
1*q+(-2)*(1-q)=3q-2
企业选择的弃保的预期赢利:
2*q+(-4)*(1-q)=6q-4,
保险公司选择q,使得3q-2=6q-4;q=2/3,1-q=1/3,因此,保险公司的混合策略(2/3,1/3)。
假如企业以概率p随机选择自己的策略,且需要满足使保险公司在他的两个策略之间没有差异,此时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策略的预期赢利就会是:
保险公司选择受保的预期赢利:
1*p+(-2)*(1-p)=3p-2
保险公司选择拒保的预期赢利:
2*p+(-4)*(1-p)=6p-4,
企业需要选择p值,使得3p-2=6p-4;p=2/3,1-p=1/3,因此,企业的混合策略(2/3,1/3)。
由于企业以2/3的概率选择投保,以1/3的概率选择不投保,而保险公司以2/3的概率选择受保,以1/3的概率选择拒保,刚好可以互为对彼此的最优反应,因此它是一个纳什均衡状态,被称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记为{(2/3,1/3),(2/3,1/3)}。
既然企业和保险公司都采用了(2/3,1/3)的混合策略,那就意味着各种结果都是可能出现的。由此可以计算各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如图2)。
[]保险公司
受保(2/3)拒保(1/3)企
业[]投保(2/3)
弃保(1/3)[]2/3*2/3=4/9[]1/3*2/3=2/91/3*2/3=2/9[]1/3*1/3=1/9图2企业与保险公司博弈出现各种结果的概率
从博弈出现结果概率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策略组合{投保,受保}成为现实结果的概率是2/3*2/3=4/9;{弃保,受保},{投保,拒保}的概率同为1/3*2/3=2/9;{弃保,拒保}的概率为1/3*1/3=1/9,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可能投保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概率不到50%。怎么才能使这一博弈的随机性转化为接近确定必然发生的事件呢?也就是使策略组合{投保,受保}成为现实结果的概率最大化。这又涉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关系和博弈可能达到均衡结果。因为在海洋环境问题的博弈存在着一个多方参与不确定性的相互制约关系,任何一方的行为或策略选择都将改变博弈的均衡。
三、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分析
由于海洋环境改善的长期性和正的外部性,使得对海洋环保投资往往大于从中获得的短期直接得益。假设在没有政府监管的环境里,企业作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必然采取非合作博弈,最终达到的均衡是建立在海洋环境负收益的基础上,从而造成严重的“公地悲剧”,长此以往,海洋环境负外部性效应的累积和叠加就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监管不到位和严重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阻止企业的违规排污收效甚微。因此,尽管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2000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均提到了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该条款难以操作。同时,在缺乏外在因素制约的情况下,企业对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成为普遍现象。
打破博弈僵局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为了公众利益和生态健康,环境保护权责应交由政府承担,这时政府必须作为代表公众利益的博弈方,它的任务就是执行各种制度规则,制止企业排污,保证公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二是必须使企业从自身长期发展的角度,产生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动力和内在需求。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组成产业的企业和公众三方面的努力。在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模型时,必须清楚以下基本假设:
①政府扮演公益者和管制者、仲裁者和守夜人的角色,以获得最大的公众支持为目标。
②企业创造经济财富,提升国家和地方经济实力,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以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③企业生产活动具有外部性,造成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福利的支出以及各种卫生设施等公共支出。
④政府努力寻求外部性转移来使自己达到利益最大化,企业接不接受这种转移,总是以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为标准,也就是能否让这种成本顺利地转移给公众。
⑤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不仅取决于谈判结果,而且也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政府和企业作为博弈双方,相对于对方来说,具有垄断或部分垄断的权利。
⑥政府与企业之间关于权利的信息是完全的,双方都知道合作与非合作的潜在利益和社会成本。
在上述假设下,环境状况是由政府和相关企业双方的博弈均衡所决定的。即政府的决策目标是通过选择最优政策来实现经济、社会活动的,并且达到理性健康发展的成本最低化;企业的决策目标是充分利用其知识和信息,最优地形成其收益预期,并据此调整其经营计划,争取获得投资回报最大化。
[]企业
高风险低风险政
府[]强制
不强制[]强制,高风险[]强制,低风险不强制,高风险[]不强制,低风险图3政府与企业博弈策略组合
依此假设前提,从图3不难看出策略组合{强制,高风险};{不强制,低风险}是在当前海洋环境问题压力下政府愿意努力去实现的有利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组合。它可使得更多的企业倾向于投保。而策略组合{不强制,高风险};{强制,低风险}存在执行的非合理性。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广泛性、社会性、复杂性和潜伏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业务的企业进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这样,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政府在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体系时,也应将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纳入其中。对有高度污染风险、突发性危害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围、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从企业来看,社会赋予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包含有不容推缷的海洋环境责任。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够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操作条例,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没有形成压力,虽然污染了海洋环境,却很少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我国很多排污企业都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对当地的财政有重大影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网开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忧患意识,认为有否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无关紧要。目前我们面临的严峻的海洋环境问题正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因此,在政府与企业新的博弈阶段,政府既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又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必须运用管理权力和经济政策手段,引导企业按照自身具体情况主动担负起环境责任,政府的这种努力是完全可以逐步实现的。
四、政府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分析
海洋环境污染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是可以想象的。据统计自2005年底以来,中国平均每月发生数起海洋环境突发事故。因此,必须将海洋环境责任风险分散出去。在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下,要求投资、生产者投保海洋环境责任保险,以较小的代价获得未来可能遇到的损失赔偿的分摊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开展海洋环境责任保险业务,也为保险业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同时还可以起到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双方通过博弈来达到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
从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大连、沈阳试点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来看,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我国试点适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任意保险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其二,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同样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累积性污染事故。其三,保险赔付率过低。在开始试点情况相对较好的初期,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大多为70%~80%。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风险就相应减少,这是赔付率过低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使得企业不愿投保。第四,保险费率过高。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而其他险种一般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8]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这就使得企业与保险公司多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保费将越来越高、投保企业越来越少。
政府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与上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相似,所不同的是保险公司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应排除环境负外部性,而具有解决环境负外部性的积极意义。
[]保险公司
受保拒保政
府[]支持
不支持[]支持,受保[]支持,拒保不支持,受保 []不支持,拒保图4政府与保险公司博弈的策略组合
如果政府对保险公司受理高风险企业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使保险公司不再发生拒保行为,从图4可以看出,策略组合{支持,受保}就成为唯一均衡解,将成为必然发生的事件。从另一角度,我们也可以将政府与承保海洋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间的博弈视为一个合作博弈,双方必然要达成一个协议,在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或在政府补贴下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经营。
五、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企业与保险公司、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保险公司三对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一:在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政府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下,策略组合{支持,受保}成为唯一均衡解。
结论二: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中,得到策略组合{强制,高风险};{不强制,低风险}。
结论三:在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策略组合{投保,受保}成为现实结果的概率>7/9,同时<1。
加快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在加紧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为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2)政府为主导催生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受理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应给予政策支持。一是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是政府设置的专门从事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承保高风险、累积性的环境责任风险。在保险费率上采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实行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污染物违法处置、污染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就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二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商业性的保险机构主要承保低风险、突发性的环境责任风险。国家则在保险中采取一定的引导措施,尤其是对提供这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或其他方面的优惠,使之保本微利经营,促进其发展。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则不再发生拒保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环境责任保险体系除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一般都有政府财政支持。
(3)在海洋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中,建议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高度污染风险的企业,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行业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极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损失巨额财产,而对环境的危害也会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因为这类保险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呈现一种渐进的、持续的状态,相应的,它的承保范围也应扩展到渐进性的、持续性的污染事故,而不应仅仅局限于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这样无法真正落实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初衷。第二类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往往显得手足无措,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宜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由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承保。第三类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也较少,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这样就将企业环境污染风险尽可能地囊括在保险网之中。
(4)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机构业务设置分为两类,一是强制责任保险;二是任意责任保险。基于我国问题的现状,宜实行政府强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利用政府的公信力,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政府除了要有强制、强力,更需要用激励手段即税收、补贴、价格等多种经济政策手段引导企业。
(5)建立专业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并对此进行严格监管。考虑到海洋环境风险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和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专业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可以补充保险费用之不足。此项承保应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业务,不应该以盈利为唯一目的。
(6)建立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构和诚信监查机构。企业与保险公司都有各自的利益指向,而利益或损失都跟是否出险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对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均十分关注,而涉及海洋环境问题时,由于存在技术标准和规范,只能由专门的机构承担海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同时必须成立诚信监查机构。因为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大量集中,客观上就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尽可能避免隐瞒欺诈等各种不诚信行为。在各国的保险法中,都以最大诚信作为约束保险双方交易行为的首要条件。根据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诚实、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
总之,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企业、社会、环境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产业发展、社会秩序和生态健康,解决各方在海洋污染事故中所面临的风险,减少政府环境治理费用,更好地保障科学发展和生态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2008.国家海洋局发布2007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EB/OL].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网,http://www.mem.gov.cn/docs/news/newsContent76.jsp.
[2]于贵华.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思考[EB/OL].中国风险管理网,http://www.chinarm.cn/zhuanjia/2008/0625/article_9.html
[3]潘岳.谈谈环境经济新政策[EB/OL].环保——人民网,http://env.people.com.cn/GB/8220/116402/116403/6897323.html.
[4]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J].保险研究,2007,(9).
[5]董志强.身边的博弈[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6]周纪昌.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Abstract: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health problem has been a longstanding issue, which fundamentally speaking is due to the game of economic benefits of multiple parties. The paper applied the game theory and methodology to analyze behaviors of enterprises, governments and insurers towards marine environment. It aimed to uncover causes of the gaming conflicts and their impacts to achieve a relatively ideal gaming balance among three parties. It provided a new perspective for solv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issue.
Key words:marine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game; analysis
[编辑:沈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