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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风险形成及治理对策

焦清平(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本文从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出发,对保险业风险管理面临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着手,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强调在中国保险业进行有效风险管理,除了注意保险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公司治理不完善、保险产业链不完整、生态环境易于滋生风险等正式约束外,还必须正视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官本位导向等非正式约束,运用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建立四个风险管理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商业保险;风险形成;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0-0047-05

    在制度经济学中,广义的制度既包括了正式制度,也包括了非正式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意识形态等。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人们往往注意的是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制约作用,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者会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制约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两者的兼容程度会影响到经济绩效的高低。一直以来,人们会将国家经济、政治秩序等正式约束力量作为影响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与比较,鲜有学者考虑到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非正式约束力量,本文将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问题置身于中国具体的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将保险业的风险管理从国家监管、企业内控、配套财税政策、社会认知等多层次进行系统分析,试图找出中国保险业风险生成机理及治理对策。
一、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形成的正式约束(制度)
(一)较长时期内商业保险主体产权不清晰
1982年恢复营业以来,中国保险市场主体以国有公司为主,所有保险业务也都由国有公司垄断。这种公有产权制度下的产权结构特点在于:一是与公有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交易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政府。二是保险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形式和资格,由此决定了它并无财产处置、经营和从事保险业务的自主权。三是由于各项权能集中于国家政府,产权公有,不具有排他性和多样性,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由国家安排就是逻辑的必然。虽然近年来的改革给保险公司注入了一定的激励因素,但由于产权高度集中所决定,这种放权行为仍然不过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必要时可以收回。四是作为承保人的国有保险公司和作为投保人的国有企业最终为一个主体所有,所以在原则上它们之间无法产生真正的保险交易关系,二者的投保承保关系具有某些“自家人保自家人”的特性。在这样的产权模式下,保险产权权能仅在同一公共主体内部简单分解,并且由行政关系来局部调整责权利关系,导致利益与责任的非对称,动机、激励与行为的非对称等一系列的非均衡性,形成了保险业产权形式上的

[作者简介]焦清平,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在读博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
公有和实际上虚置的状况,从而国有保险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配额性的交易关系。它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管理责任的软化和投保责任的弱化。
(二)国有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和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并存的混合股权结构,从而推动了公司治理的改进和优化。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治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董事会存在严重的职能和结构问题。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二是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聘请,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薪酬来自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容易沦为“花瓶”独董。三是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四是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有限。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失效;上市的保险公司不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控制权配置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五是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意识较差,内控制度多在业务层面发挥作用,而对治理结构层面的风险控制是肤浅的。六是股权控制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结构限制了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七是委托代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由于“国家”这个所有者实际为缺位状态,因此,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存在难题。
(三)保险产业链不完整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产业链中各个组成部分非常发达且分工精细化。保险产业链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成熟的保险需求方即保险消费者群体、发达的保险产品供给方即保险人、完善的保险中介人(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等)以及保险市场的辅助人(如精算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保险产业链的发展注定是不够发达和完善的,由此必将形成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如: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不成熟,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不了解,不会主动接受保险和购买保险,客观上造成全社会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总保费收入在一国GDP中的占比)较低,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的“大数法则”得不到有效发挥,会对保险企业的承保利润构成潜在威胁;由于保险供给方发展欠发达,造成当前保险业的发展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保险需求,并且由此形成现阶段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由于构成保险双方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保险中介人欠发达,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不强,逐渐出现了一些诸如误导、欺诈保险消费者和欺骗保险人的失信现象,形成保险业发展中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市场辅助人欠发达,对内造成保险业精算基础薄弱、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对外造成对保险业的社会监督不力等等。
(四)中国保险业的生态环境易于滋生风险
一是政府行政不当干预保险业。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得不够彻底,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当地保险业进行了不当的行政干预。如,对保险公司增加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进行硬性摊派;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等。这不仅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而且恶化了保险业快速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形成外部不良风险或者外部环境不经济。二是财政税收政策不易化解保险业风险。政府重视和政策支持,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条件。现阶段,中国保险业在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都迫切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但这一支持表现得并不明显。在农业保险领域,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大,费率高,而农民可支配收入偏低,支付保费能力十分有限;农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经营亏损严重。目前是依靠监管部门的硬性推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这种准公共产品,所造成的经营风险和利润损失难以消化;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2007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增幅趋缓,出口商逾期未收回账款在快速增长,加之人民币不断升值,这一业务的经营面临较大的赔付风险和承保能力不足的风险,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在责任保险领域,推广责任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安定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除了交强险强制以外,其他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特殊职业的责任保险等仅仅停留在保险业一厢情愿的推广层面。
(五)保险业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
在一个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自动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济运行效率非常高。而在一个欠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会受到制约;资源配置不是按照市场需求自发进行,而是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约束,造成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现阶段,市场机制在中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尚有限,客观上造成保险业运行效率较为低下,运行成本耗损较为严重。如:保险市场集中度过高,市场份额主要垄断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整体的市场份额偏低,导致保险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保险企业更多地不是依靠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来开发保险市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而是采取“拿来主义”,简单地照搬同业公司已开发出来的同类产品,没有考虑市场差异化需求;保险产品的费率浮动幅度要受到严格监管,费率浮动的决定权属于政府主导而非市场化。
二、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形成的非正式约束(制度)
(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义、礼、智、信”、“中庸”、“三纲五常”。儒家思想对保险业风险形成的非正式约束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居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差。人们对风险与收益的认知程度较低,一切听任“天命”,个人得失、穷富、荣辱都是天注定的,个人无所作为。这种思想使得居民的风险管理意识极差,老年人强调家庭供养,青年人讳谈生死,对生老病死等自然风险不愿积极主动地加以规划和管理。二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并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硬约束,企业自然地将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国家,而不愿采取保险的手段加以风险管理,形成一种“风险惰性”。三是保险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其一是重政治而轻效益。企业的经营行为、内部结构、管理方法行政化。其二是重专制而轻民主。表现为领导者的个人决策,家长制、一言堂。在这种绝对权威面前,“上有所好,下必慎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其三是重人情而轻法制。在企业管理机制上,常以非理性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原动力,重视人情管理,忽视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其四重均同而轻个性。在“均同”思想影响下,总体是神圣的,个体是卑微的。保险公司在企业管理方法和制度上趋同,鲜有创新。
(二)官本位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对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形成了一种强烈而牢固的“官本位”意识,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贵,一切为了当官,把是否为官、官的大小作为基本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成就、身份、地位。保险机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也形成了“官本位”的激励机制,保险企业在机构的设置上行政化趋势非常明显。目前国有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官本位的激励机制,追求行政级别的提升是保险公司员工最重要的激励目标之一,这样往往使得其员工并不能把公司对经营利益最大化追求的目标放于第一位,而把行政升迁放在首位,从而在行为模式上表现出执行上级指令为首要选择。在机构设置上,保险企业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化趋势,即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行政机构相对应,一级行政机构区划内设置一级保险机构。以中国人寿和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比照从中央到省、市、县、乡五级行政机构,分别设置了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县支公司和乡镇营销服务部等五级机构,每一级机构分别与一级行政机构相对应。保险监管对象“官本位”的激励机制和机构设置行政化对保险监管制度也产生相应的影响,在“官本位”的社会意识下,保险监管部门要与监管对象互动就必须适应社会意识,在机构设置上与监管对象基本一致,按照行政级别设置监管机构;在人员的交流沟通上强调级别对等,职务相当;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上必须酌情考虑传统人情观念等。
三、中国保险业实施有效风险管理须建立四大机制
诺思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制度)、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制度)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一个制度,不管它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其形成之后都面临实施问题。人们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其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要深入地研究和把握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积极运用它们之间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有限和无限、有形与无形的特性,使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成为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综观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雏形,关键是要建立提高制度绩效的实施机制,以体现制度的激励性。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制
制度的执行机制主要体现激励性。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正是利用非正式制度中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因素,构建价值观念蓝图,使人们能够自觉接受评级标准,并按评级的要求去做,从而对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定的正向要求起到推动作用。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属国际通行的金融机构资信等级评估范畴,它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所作出的综合评估。目前,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38家有正式评级,12家有公开信用评级,只有3家未评级,其中获得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有18家。信用评级已成为寿险公司树立良好信誉、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策略和手段。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管理的逐步转变,信用评级一定会越来越多地参与保险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规范化发展发挥越来越广泛、深入的作用。
(二)建立适度监管与审核机制
适度监管的产生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失灵呼唤保险监管。二是保险监管并不能完全克服市场失灵。三是保险监管本身也存在着监管失灵。四是保险监管应和市场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适度监管。保险监管的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但是这三个目标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三者构成一种“三角悖论”,形成一种三难选择。一般来说,保险监管会有利于实现稳定性、公平性,但会以损失效率为代价。因此,保险监管要适度,保险监管应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的作用。由此得出适度监管的涵义是:(1)“适度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适度监管”中“度”不是固定不变的。(3)“适度监管”应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严格的实体主义,对保险业实行严格、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后,我国的保险监管应适应国际监管形式,采取“适度监管”原则。
(三)建立保险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根源于合作者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就容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经济不能有效运转的主要障碍之一,保险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保人拥有私人信息,而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投保人的这些私人信息。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业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多是由这一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第二类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公司拥有私密信息,投保人不能完全掌握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第二类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应当看到,信息披露(主要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或随意性是我国恢复保险以来便存在的问题,这与我国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是分不开的。由于保险在国内的垄断经营,信息发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投保人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更为严重的是,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仅会增加客户对产品不切实际的高回报率的追求,相应增加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会给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及经营埋下不可预见的风险隐患。从长远看,如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加以规范和约束,我国的寿险产品(特别是投资类产品)也就有可能遭受重创,进而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秩序。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在保险信息披露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要严格遵守充分性、有效性、公开性、及时性、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等原则。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性质看,国有保险机构占据市场的重要份额,相对应小型股份制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对国有保险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国有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者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考核后任命。但一方面政府部门不具有选才的充分激励,另一方面选择及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是件困难的事情,这样经营者选择机制就被扭曲了。对国有保险公司而言,国家作为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国家授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对企业的控制。政府部门将部分控制权交给经营者,自己保留一部分。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之下,经营者会得到更多的控制权。但为了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对国家股东利益的损害,需要政府部门保留一些控制权。因此,在制定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上应注意: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保险经营才能”和“保险经营行为”上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防止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短期化,以免引起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导致保险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如将职工考核指标系统化,将业务收入、应收保费、赔款支出、费用及其它综合服务与个人的收益挂钩,杜绝不顾本企业利益,盲目承保,从而发生大赔案,保费呆帐的现象。建立规范、严格的承保和赔付分离,查勘与核赔分离的工作责任制度,使理赔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职权过于集中而出现的以赔促保,内外勾结的现象。使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得到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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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ttp://www.ccw.com.cn.
[11]http://www.circ.gov.cn.

Abstract:Proceeding 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the article elaborated on the formal policies and informal policies for risk manage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rough economic theories. It emphasized that to effectively manage risk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not only pay attention to institutionalized restrictions such as unclear ownership, inadequate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SOEs, incomplete value chain of the industry,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s riskproneness, they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nfluence of informal restrictions such as Confucianism thinking and officialdom worship. The paper applied theories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system economics and proposed to establish four types of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risk formation; solutions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