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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思考

王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摘要]实际资本的计算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再保险业务是影响实际资本计算的重要因素。本文分析了现行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不足,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议适时建立“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差别认可不同类别再保险业务形成的损益,细化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比例,利用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引导再保险人的选择,以及重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体系等。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0-0067-04

    根据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资本。再保险业务形成的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综合收益,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计算的重要组成方面。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的计算规则。
    一、现行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的编报规则。现行的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散见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之中。第3号编报规则中规定“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第6号编报规则中将应付分保账款包括在各项负债中规定“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要求披露“应付分保款项前10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第9号编报规则要求披露“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5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这些规则对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再保险监管的需要,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未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标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认定。近些年来,再保险业务不断创新,有很多以再保险合同形式签订的业务并未包含保险风险的转移,从实质上判断,这些业务应属于借款或投资业务。但是,由于没有相关风险判断标准,这些业务被按照再保险合同进行处理,形成的损益在计算偿付能力时被作为综合收益予以认可。这种做法不符合业务的实质,影响公司实际资本的正确计算。我国在公认会计准则体系下引入了保险风险的判断,但没有要求判断该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因此,需要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标准,认定实质上的再保险合同。
2.未能及时揭示分保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现行规定以9个月为时间点区分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与
[作者简介]王艳,博士,讲师,现供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否,这个划分本身略显粗糙。通常,再保险业务中的结算时间为3个月,加上双方确认及汇款等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个月,因此,以9个月为标准不能及时揭示分保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
3.缺乏对直保公司选择再保险人的引导。许多国家通过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引导直保公司对再保险人的选择,通常与国内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认可资产高于与国外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认可资产,与信用等级高的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认可资产高于与信用等级低的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认可资产。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引导本国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人的选择,促进本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而我国现行规定缺乏相关的引导。
4.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虽然现行规定已对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是,这些要求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不够全面,而且也没有及时跟踪创新的再保险产品。例如,未要求披露公司再保险业务策略,未要求披露有限风险再保险、财务再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不够全面,不能充分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进行全面地评价和监测,不能满足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二、国际经验
美国有关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的计算规则集中于《法定会计原则公告第61号:寿险、储蓄性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再保险》(SSAP61)和《法定会计原则公告第62号:财产损失再保险》(SSAP62),有关再保险合同的判断、信用风险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如下:
(一)再保险合同的判断
SSAP61和SSAP62指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再保险业务被认定为实质的再保险合同,条件一是要有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条件二是再保险人要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
1.要有“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
该条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再保险合同转移的是保险风险,二是转移的保险风险必须是重大的。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其中,承保风险是指从保费、佣金、赔付成本和理赔费用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最终金额的不确定性,时间风险是指这些现金流收支时间的不确定性,既承担承保风险又承担时间风险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为满足了转移保险风险的标准。而对于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为重大的判断,要求企业进行重大风险测试(9a test)。如果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并且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就说明该再保险合同通过了9a测试,即该再保险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如果某个再保险人支付的金额或这些金额支付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那么就不应当认为这个再保险人因为该再保险合同承担了重大的保险风险。另外,某些再保险合同条款中包含有推迟对分出公司及时支付分保赔款的规定,这也妨碍了再保险接受人支付分保赔款的时间随原保险合同的已决赔款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的合同就不满足这个条件。再保险分出人应当评估单个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而不应当视其对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来评估。这样,即使整个合同组合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保险风险也可能是重大的。这种逐项合同评估方法更易于将一项合同归类为保险合同。但是,如果承保人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小合同中的所有合同均转移了保险风险,那么承保人不必对该合同组合中的每项合同进行逐项检查。
2.要求分出企业根据合理的可能结果
以分出和分入企业之间所有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进行评估,以确定再保险人是否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即9b测试(9b test)。因为定量的标准会存在临界值的道德风险,所以,SSAP61和SSAP62都没有明确给出保险企业如何进行相关的损失测试的定量标准。但是,实务中通常以再保险人发生损失的概率大于10%和损失的程度大于10%来参考判断。对于是否满足条件二的判断,要求对这一合同和其他合同或分出企业与相关再保险人之间的协议有完整理解。例如,尽管某再保险合同可能显示出再保险接受人需要对分出企业进行赔偿,但是,同时,再保险接受人又通过另一个再保险合同直接或间接地赔偿这个再保险人或相关再保险人的损失,那么这个合同也不满足再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这类赔偿可能采取许多形式,因此,在确定
①本研究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号:07QD03)。是否已经赔偿了分出企业与保险风险相关的损失或负债时,要求理解这些合同或协议的实质。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再保险人已经基本承担了原保险合同中再保险部分的所有风险时,即使这些风险不会导致重大损失的合理可能性,这项交易也满足再保险会计处理的条件。在这种有限情况下,再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就实质上相当于直接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分出企业所保留的风险是不重要的,以至于再保险人面临的损失同保险人一样。
(二)再保险合同形成损益的差别认可
SSAP61和SSAP62规定符合判断标准的再保险合同,按照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原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进一步区分为预期再保险合同和追溯再保险合同,只对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索赔负责赔偿的再保险合同是预期再保险合同,对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索赔也负责赔偿的再保险合同是追溯再保险合同。这样,在SSAP61和SSAP62下,就有三种类型的再保险业务:预期再保险合同、追溯再保险合同和不认可的再保险合同。其认可标准也是不同的:预期再保险合同的损益当期予以认可,计入综合收益;追溯再保险合同的损益予以认可,但不能用于利润分配;不符合判断标准的再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不予以认可。
(三)再保险合同形成资产、负债的有条件认可
SSAP61和SSAP62规定,只有在再保险人满足了以下条件之一,分出人与之进行的再保险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时,才可以被认可:第一,再保险人在本州拥有营业执照;第二,再保险人在本州获得了监管机构的授权;第三,在某个州注册并被许可经营,并基本满足分出人所在州的信用标准,至少保留盈余2 000万美元;第四,为美国保单持有人建立信托基金,基金应达到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法定模型要求的分出人负债和保证金之和;第五,接受风险的再保险人是法律指定的。
(四)信息披露
SSAP61和SSAP62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提取再保险准备金的描述,包括提取金额、变动金额和提取方法、应予注销的再保险坏账的相关信息、无担保的再保险摊回金额信息、有争议的再保险可收回金额信息、可追溯再保险等方面信息。特别是要求保险人对于每一个可追溯再保险合约进行编号,并在合约生效期间一直使用该编号,并且要完整披露所有的追溯再保险合同。以上需要披露的信息被要求反映在保险公司的年度偿付能力报表中。
三、改进思路
通过分析研究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笔者拟对改进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即以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为判断依据。定量判断的比率可以为10%,但应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将定量判断与精算师职业判断相结合,作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标准。
2.对不同类别再保险业务形成的损益差别认可。由于预期再保险合同和追溯再保险合同面对的风险截然不同,而且追溯再保险合同多为财务再保险合同,因此,应对追溯再保险合同产生收益进行递延认可,以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保障各方利益。
3.细化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比例。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比例建议调整为:账龄6个月以内的全额认可;账龄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按比例认可;账龄9个月之上的,全额不认可。
4.利用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引导再保险人的选择。按照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水平分别区分国内、国外再保险人,与偿付能力充足和信用评级高的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分保资产认可程度高。与偿付能力正常类国内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分保资产予以全额认可;与偿付能力关注类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比例认可;与偿付能力不足类的国内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不认可;同理,对与信用评级高的境外再保险公司交易形成的资产认可比例高于评级低的公司。另外,从整体上,对与境内再保险人交易的认可程度高于与境外再保险人交易的认可程度。
5.重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体系。应以有用性为目标,根据再保险合同特点和业务关键控制点,建立相关偿付能力报表体系。该体系包括:再保险合同的重要业务数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等;反映再保险业务信用风险的信息,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龄信息、合同的信用风险等;重点需要关注的特殊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追溯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及预期收益等。
四、改进方案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影响分析
1.虽然“重大保险风险”标准的引进,可以将一些具有再保险合同表象而无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业务形成的损益排除在认可范围之外,可能会减少公司的实际资本。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上没有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业务比较少,因此,改进方案对公司计算的实际资本影响不大。
2.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再保险合同结算期通常为3个月,而且为轧差结算。因此,改为6个月的标准不会影响应收款项的认可金额,不会影响公司的实际资本。但将9个月缩短为6个月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再保险应收款项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3.在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下,没有将再保险合同区分为预期和追溯再保险合同,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就没有做相应区分。而作为保险公司都将遵循的法定会计原则——偿付能力编报规则,要求区分两类合同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必将改变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因此,改进方案有利于规范我国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是对公认会计准则的补充。
4.改进方案对与国内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认可程度,高于与国外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这一差别对待,有利于引导我国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人的选择,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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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calculation of real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for the evaluation of insurer′s solvency and the reinsurance business is a major factor affecting the actual result of calculation. The paper analyzed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rule of calculating real capital of reinsurance business. By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it proposed that, when appropriate, China should set up a standard for judging “substantial insurance risks”, recognizing profitability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reinsurance businesses, clearly defining percentage of recognition of different reinsurance premiums receivable, using solvency margin and credit rating to guide selection of reinsurers, and reconstructing a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or reinsurance business.
Key words:reinsurance business; real capital; rules of calculation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