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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对策

李红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 长春 130061)

    [摘要]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保险业滋生蔓延,既显示出治理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又表明商业贿赂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治理商业贿赂的建议:澄清思想误区,坚守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规则变“潜”为“明”,建立健全公开与问责机制;增加商业贿赂博弈成本,使商业贿赂“无利可图”;转变展业方式,促进保险业良性竞争;培育反商业贿赂文化,倡导文化规范与社会监督。
    [关键词]商业贿赂;现实;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0-0075-04

    近年来,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成为影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全行业持续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甚至在少数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业务上集中体现。本文试从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入手,深入剖析原因,探索整治的建议与对策。
    一、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
    1.信息不对称,治理遭遇盲区。保险商业贿赂主要采取账外或暗中的方式,具有隐蔽性,一般只有当事人、经手人知情,除非举报或深入审查,否则很难发现。而且,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不容易认定。这使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遭遇了盲区。
    2.专项行动易施,潜规则难改。保险商业贿赂存在多年,已渗透到产险、寿险、中介和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领域。由于较为普遍和长期地存在,商业贿赂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潜规则”。虽然国家和监管机构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坚决,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但很多人认为专项治理行动的短期努力不可能彻底改变多年形成的不良习惯,担心行动一结束,一切又故态重萌。
3.行业不乏整治与自律,但收效有限。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如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行动,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不同形式的《行业自律公约》等。很多保险机构也进行自律,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但是整体收效并不理想,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有的省份和地区,类似《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行动常常不了了之,一些航意险联盟也以失败告终。
4.治理商业贿赂与短期业务发展出现矛盾。很多保险机构和员工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争抢业务,巩固和拓展市场。由于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潜规则”甚至是常见的展业手段,致使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担心短期业务发展出现下滑,对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存有顾虑,甚至认为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谁先治理、谁先死”。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

[作者简介]李红玲,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利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暗中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别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银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地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走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没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累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跟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的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手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又担心别人阳奉阴违,使自己错失发展机会。
5.法制相对滞后。一是相关法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没有专门立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法律效力较弱。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保险法》等,但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规定十分笼统,不易操作。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它们大都是十多年前制订的,现在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实施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由于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有效规制,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难以深入、彻底。三是多头监管。保险业商业贿赂并不完全在行业内发生,常常涉及多个行业及人员。但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执法主体众多,对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执法尺度各不相同,加之职能划分不清,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使整治效果不佳。法制的相对滞后容易使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商业贿赂屡见不鲜。
三、整治建议与对策
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问题,既显示出治理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又表明商业贿赂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仅仅依靠短期的整顿、单一的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需要每位员工、每个市场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澄清思想误区,坚守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信念至关重要。如,破除“以保费论英雄”或重规模、轻效益的观念,坚持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辩证统一。特别是建立健全以利润为中心的业绩考核机制,使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相匹配,真正以效益论成败。再如,破除把企业利益置于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的观念,坚持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始终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商业伦理,把公平、诚信,尤其是不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作为企业的行为准则。又如,破除商业贿赂“谁先治理、谁先死”的观念,坚定全行业及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信心。短期治理可能会给业务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但是对企业、对整个保险行业的长远、持续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在坚守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方面,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不但应坚定决心,做出表率,还应采取教育培训或多种形式的企业文化活动,增强分支机构及广大员工对企业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的理解与认同,从自身做起,构筑整个行业反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推进保险业及社会秩序的和谐、规范。
2.规则变“潜”为“明”,建立健全公开与问责机制。这是从深层次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关键举措,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限制商业贿赂者能够随意支配的公共利益或企业利益,从而有效规避保险机构和员工的逐利倾向。如,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特别是业务办理流程及有关规定、服务的标准和时限要求、监督举报措施、人员处罚规定等,将保险业务办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简化业务办理特别是理赔手续,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定期对汽车修理厂、医院等参与保险的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调整等等,分散一些机构和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企业利益或权力,降低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细化并落实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建立层层问责、环环问责的责任追究制,使各分支机构和员工真正做到恪尽职守狠抓落实,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于重大项目承保,建立健全公开招标制度,并采取多种举措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如,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可以都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从承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绝不进行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这虽然不能根除商业贿赂行为,但可以突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性,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
3.增加商业贿赂博弈成本,使商业贿赂“无利可图”。实行多重整治与严厉查处。第一重是强化企业制度约束,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查处参与商业贿赂的分支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并把商业贿赂与业绩考核、与职务任免挂钩,使违规成本远远高于商业贿赂的短期收益,坚决遏制分支机构及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第二重是强化保险监管约束,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坚决查处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以商业贿赂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进行机构扩张,坚决淘汰恶意违规、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场主体,对于参与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高管人员,严格限制其任职资格。第三重是强化法律法规约束。抓紧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实施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反洗钱法》,制定适应保险业实际的具体规定,加强对保险业务往来资金的监控,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对于跨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行业间联合执法机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制约与震慑作用。
4.转变展业方式,促进保险业良性竞争。中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部不断引进竞争、不断创新发展的历史。展业方式逐步优化升级,是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遏制商业贿赂的必然选择。结合当前实际,关键是积极促进展业方式由以前的靠价格战、靠关系、靠商业贿赂,向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转变,在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实行差异化经营等方面下功夫。如,按照分销渠道、业务来源方式等,细分不同类别的市场和客户群体,开发区域性、个性化的产品,确立差异化服务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和服务方案,用专业、规范、细致的保险服务以及公司的实力和信誉,赢得客户,占领市场。对于存在优势互补的客户,可以探索开展以资源换资源、以市场换市场的保险战略合作,实现保险企业与客户的双赢。有条件的还可以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举措。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品牌、技术、网络、资源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在严格自律、促进保险业良性竞争等方面积极引领市场;中小机构可以借助历史包袱少、体制机制较灵活等优势,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上脱颖而出,培养核心竞争力。在转变展业方式过程中,还应加大对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势形成现实生产力。
5.培育反商业贿赂文化,倡导文化规范与社会监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代表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深刻指出,一个新教徒和一个老教徒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十个新教徒与十个老教徒之间也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千万个新教徒与两千万个老教徒之间的区别却是巨大的,那是结构与结构、系统与系统、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区别。保险反商业贿赂同样需要文化的力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保险机构在企业内部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建设反商业贿赂文化的同时,还应加强行业合作,积极倡导共存观念和规范竞争意识,共同致力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与壮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快信息化进程,定期披露保险机构经营质量、风险管理、客户投拆等信息,建立各家保险机构信用档案,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同时,面向社会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澄清公众对保险的认识误区,使其了解商业贿赂对保险双方在经营、法律、道德等方面带来的严重后果,配合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对保险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和曝光,形成全民抵制商业贿赂的社会文化氛围;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引导公众深化对市场经济、理性竞争、职业道德的认识,从人人做起,自觉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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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Commercial frauds have become rampant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which indicates the high necessity to redress this problem and the difficulty of doing so. It also shows that commercial frauds are not an isolated problem to be solved individually. The paper suggested that to curb on commercial frauds, we should clarify some of the mistaken thoughts, adhere to correct operation concepts and commercial integrity, turn some implicit rules explicit, establish a public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increase the cost of commercial frauds to make them “unprofitable”, change the way of business prospecting to promote a virtuous competition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ultivate an anticommercial fraud culture and encourage a cultural regularization and social oversight.
Key words:commercial fraud; reality; comprehensive solution
[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