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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努力开创保险监管工作新局面

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140)

    [摘要]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监管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监管创新深入推进,监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成效逐步显现。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深入分析行业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新形势下保险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保险监管队伍具备更高的素质,应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等方式,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关键词]保险监管工作;科学发展观;防范风险;监管理念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8-0003-07
    Abstract: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work has achieved much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cope of regulation being broadened, regulation innovation promoted, foundation work enhanced, and regulation results revealed step by ste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now standing at a new starting point, posing to enter a new development stage. We must capture the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while being prepared for potential challenges. We should also conduct indepth analysis on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industry and its regulation with a stronger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urgency for the improvement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For the time being and for a period of time onwards, we are to uphold a scientific concept of regulation in line with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e regulatory task in the new stage will be very arduous, therefore, we should tackle the main issues of creating a better market order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Meanwhile,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should be further enhance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egulation. The new development stage and the new tasks will have a higher requirement on the quality of regulatory personnel, therefor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team of leadership, enhance staff professionalism and curb on fraudulence and corruption.
    Key words:insurance regulatory work;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preventing risks; regulatory concepts

一、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回顾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坚持解放思想,监管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是坚持“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克服“就保险论保险”、“就监管论监管”的思维局限。提出保险三大功能理论,引导和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以监管促发展。提出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理论,把发展作为保险业的第一要务。三是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生命线,明确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思路。四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为保险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积极探索实践,监管创新深入推进
一是把深化保险改革作为加强监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指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改制上市,解决了公司资本金严重不足问题,偿付能力水平得到提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创造了必要前提。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保险资产管理监管的专业化,为防范保险投资风险提供了体制保障。二是逐步建立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三支柱监管框架。2003年初发布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逐步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2006年初发布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最近,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推进。三是初步形成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逐步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扩大了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影响。保监会先后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发起建立亚洲地区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不断加强中美、中欧和亚洲地区的双边及多边保险监管合作。成功举办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五是积极推动“三个一”工作,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保险工作汇报,国务院下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由各省区市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保险工作座谈会。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明确了保险业的战略定位,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三)注重制度建设,监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
一是健全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推动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业务监管制度。2002年以来,围绕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和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共制定出台了39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改进监管手段。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2002年以来,共依法处罚违法违规机构3 280个次、人员1 586人次。强化非现场分析,研究建立非现场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四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制定保险监管信息化总体规划。建立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初步构建了全行业数据报送平台。开发保险现场稽核软件并投入使用。研究开发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及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建立了保险监管基础信息库。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五是完善监管组织体系。调整增设保监会机关部门,在4个计划单列市增设保监局,对各保监局内设处室进行调整和充实。
(四)行业面貌深刻变化,监管成效逐步显现
近年来的保险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保险市场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五年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8.2%,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002年的4.6倍,全行业净资产从负数增长到2 828亿元。保险业发展方式逐步转变,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二是利差损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隐患得到较好防范。三是在改革推动和监管引导下,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逐步提升。四是保险业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近年来,各保监局身处保险监管第一线,按照“有影响、有威信、有形象”的要求,在人手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保监局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保险监管新举措。一些保监局针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现场检查模式和手段。一些保监局采取在重点地区派驻监管组、对重点公司设立监管员等形式加强监管,增强了监管的有效性。一些保监局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和诚信测评机制,创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途径。通过各保监局的努力,维护了各地区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较好地服务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应对今年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特大地震灾害的过程中,广大监管干部特别是灾区的保监局干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努力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得到了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好评。
几年来,我们在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主要是:第一,必须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监管要不断提高引领发展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统筹兼顾,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保险监管要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把握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引导和推动保险业沿着科学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第三,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只有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才能主动应对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创造性地做好监管工作。第四,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才能不断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实践,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监管工作实绩。
二、当前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面把握新起点、新阶段对保险监管的新要求,是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清醒认识到,在新形势下保险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风险隐患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加,而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保险监管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水平也亟待提高,这些都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深入分析行业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
十六大以来的保险业发展实践证明,只有主动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保险业发展才会有不竭的动力,保险监管工作才会得到社会和人民的认可。我们必须深刻理解经济社会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的新要求,紧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时代步伐,做到与时俱进,牢牢把握监管工作的正确方向。
保险监管要立足全局,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社会的保险需求越来越广泛,迫切要求保险业在风险管理、金融体系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引领保险业更好地满足全社会的保险需求,是保险监管必须肩负的职责。
保险监管要开阔视野,清醒认识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差距。总体上看,保险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展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特别是今年我国连续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尽管保险业在灾区理赔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突出反映了保险业在产品、覆盖面、创新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也更加凸显了保险业在构建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
保险监管要更好地引领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保险监管引领行业科学发展,不仅要看业务增长和效益提高,更要注重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等多种手段,引导行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保障功能,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深刻认识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的艰巨性,不断增强风险意识
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做好保险监管工作,切实防范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不能出现任何闪失。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来源更多、传递更快、破坏力更大。保险监管防范风险的责任比以往更重,任务也更加艰巨。这就要求我们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风险意识,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现实风险因素和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以及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等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这里,重点强调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二是投资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出现了强烈的投资冲动,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以及不规范关联投资时有发生。
外部环境变化给风险防范带来新的挑战。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综合经营的深入发展,保险业需要更加重视防范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不仅引发了国际金融动荡,也使国际保险业遭受了比较严重的损失。由于我国保险业尚未放开投资海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限制,因此没有直接受到大的影响,但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风险警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现代金融风险跨国境、跨行业传递的特征,认识海外投资蕴藏的风险,建立反应灵活、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保险投资和保险经营的稳健性。
行业快速发展中可能出现新的风险。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业务的快速增长,保险业不断进入一些新的业务领域,面临一些新的风险。一是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中介组织等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任何一个关键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二是一些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产品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公平原则等问题,造成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三是部分公司分支机构铺设过快,高管人员数量和质量得不到保证,公司的管控能力逐级递减。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投资型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可能产生业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2008年1~6月,投资型产品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9%,比上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投资型保险业务发展过快,给行业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一是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是容易引起业务大起大落,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加大,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三是一些公司将手续费和回报率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可能会产生费差损和利差损风险。四是销售误导的问题比较突出,有可能引发大面积退保的风险。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深刻认识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忧患意识
在保险业长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市场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不规范竞争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治。数据不真实,通过多种方式套取资金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变相“降费”,不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产品,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等现象屡禁不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务领域,恶性竞争甚至有加剧的苗头。二是诚信建设滞后,突出反映在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损害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保险市场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主要表现在分支机构和基层公司,但要更多地从总公司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要主动从监管的角度,清醒认识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一是监管规章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领域缺乏制度规范,有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执行力不强,一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是处罚的威慑力不够,一些该处罚的违规行为和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一些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经营或对分支机构违规负有责任的部分法人机构,处罚的力度还需要加强。
(四)深刻认识保险监管自身建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尽管近年来保险监管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与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和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一是监管理念不适应。有的同志监管视野不够开阔,仍存在就监管论监管的现象。对监管的定位、监管的目标等问题认识模糊,对保护消费者利益重视不够。二是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纵向联动机制没有理顺,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之间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监管资源整合力度不够。横向协调机制运行不畅,异地监管协作、数据和信息共享等机制还不健全,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评价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对监管制度、监管措施效果的评估。三是监管方法不适应。监管信息化程度较低,非现场分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风险的识别和预警系统不健全,事前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强。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监管透明度需要不断提高。
保险业是一个新兴行业,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维护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保险监管的责任很重。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对行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险监管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查找各种风险隐患,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保险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握保险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就会对监管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第一,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入手,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第二,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守法者受益、违规者受损”,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三是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一是靠制度。把制度建设作为保险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二是靠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三是靠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广大监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主要是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保险监管应逐步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做法,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二是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一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创新,只要条件成熟,就可进行尝试。同时,要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下一阶段保险监管要切实抓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新形势下保险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要以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第一,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保险业的信誉,而且破坏保险资源,增大市场风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
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车险经营不规范,行业内和社会反映强烈,而且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70%以上,整顿好车险市场秩序,就抓住了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关键。一是明确治理重点。主要是解决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数据不真实是车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集中表现,并由此形成违规支付手续费、商业贿赂等一系列问题。理赔服务质量差突出表现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诚信形象。二是明确监管措施。针对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防止随意变更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健全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指标异常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行为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同时,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车险理赔服务规范,推广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销售误导是寿险市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从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受理的信访投诉情况看,销售误导问题占寿险信访投诉的50%左右。整顿销售误导,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型产品电话回访指引,完善回访制度。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二是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着手修订分红、投连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的信息公布平台。三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要区分直接责任、关联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上级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对一些违规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公司和高管人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五是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实施持续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
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很多影响保险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有的互相联系,有的互为因果。如果只着眼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身,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针对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上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更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继续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对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多次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在6月13日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保障金融安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防范风险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于充足Ⅰ类公司,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状况变化趋势的预测,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二是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三是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四是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产品创新和重点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保险资产管理违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确保保险资产安全。
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落实,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同时,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科学监管的水平
以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优化保险监管部门资源配置,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按照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内外并举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从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的关系看,要加强上下联动。重点是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明确保监局的处罚权限。在审批省级分支机构时,要听取当地保监局的意见。同时,研究探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问题。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派驻监管组试点工作。
从保监会机关各部门看,要加强横向协作。要按照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关系,主要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管干部和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为此,保监会新设立了稽查局和培训中心。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办等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承办保监会机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保险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监管资源、避免监管真空,保监会将设立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对相关领域的工作加强协调,强化执行力。坚持权责一致,在赋予各部门职能的同时,明确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完善行政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
从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的关系看,要实现内外并举。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等职能,使自律管理与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形成一种有机互补、良性互动关系。指导保险学会加强保险监管理论研究。注重发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在财务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等部门的合作。
加强非现场监管,建立完善保险监管的预警机制。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并重,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识别、评价、控制的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的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监管的预见性。一是要建立健全监控指标。在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反映保险公司业务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的定量指标,形成标准化的全方位监控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评估。跟踪研究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定期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掌握市场运行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三是提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在精算制度、产品审批、保险投资等各个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建立系统性的保险监管调控机制。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加强改进监管提供技术保障。落实全国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重点加强保险产品、机构、人员等基础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适时更新稽核软件系统,提高稽核软件系统的使用效率。
以上我们主要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角度明确了监管的理念,对重点工作和完善监管体制进行了部署。做好这些工作,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要清醒认识到,尽管保险业整体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处在初级阶段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首要任务没有变。保险监管必须立足于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深刻认识抓监管和促发展的内在统一性,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四、适应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保险监管队伍具备更高的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保险监管队伍,是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保证。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事业的根本在队伍,队伍的关键在班子。抓好班子建设,对于做好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管政绩观。这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监管政绩观,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和全面衡量保险监管工作的成效。监管工作的成效,不能只看新设多少保险机构、新增多少保费,根本的是要看保险覆盖面是否扩大、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要看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要看保险业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要看保险市场是否规范有序。只有坚持正确的监管政绩观,才能引领保险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切实提高领导能力。一是提高把握规律的能力。领导班子要善于把握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的规律,要对本领域、本辖区的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秩序和风险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能够以全局的眼光和前瞻的思维应对监管工作中的复杂情况。二是提高决策能力。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能够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不正当竞争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能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对于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突出问题,要能提出综合治理的方案;对于盲目发展投资型产品所蕴含的风险等苗头性问题,要能有效预防。三是提高执行能力。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险监管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我们采取的监管措施,只要方向正确、切实可行,就要排除一切干扰,一抓到底。要密切关注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影响工作落实的复杂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有关问题。四是提高带队伍的能力。要进一步增强带队伍的意识,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管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带队伍一定要全面了解队伍状况,准确把握队伍特点;一定要着眼于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定要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多做思想工作,加强思想交流,增进同志情谊;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培养干部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
第三,着力改进工作作风。要继续按照“增强六种意识、做好六个表率”的要求,加强作风建设。要增强学习意识,做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表率;增强政治意识,做心系全局、服务大局的表率;增强服务意识,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增强实干意识,做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的表率;增强和谐意识,做团结协作、大度谦和的表率;增强廉洁意识,做勤政廉政、廉洁奉公的表率。就做好监管工作来说,要特别强调责任心、主动性和原则性。要增强责任心。我们讲责任意识,首要的是领导班子要有责任心,要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守土有责”。要增强主动性。遇到问题,要不推不靠,立足自身,有所作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实践,认真调研,搞好协调,解决问题。要坚持原则性。监管就是执法,必须敢于碰硬。没有原则,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就不可能有监管权威;没有监管权威,就不可能有规范的市场。一定要坚持严格监管,坚持依法办事。
(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监管是一门科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水平,是加强和改进监管的迫切需要。
第一,认真规划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从保险监管工作的实际出发,研究提出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要建立监管人才库,掌握具备各类专业特长的人员名单,有针对性地在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资金运用监管以及法律、精算等各个领域,培养专业性的监管人才。
第二,大力加强专业培训。要着眼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对干部进行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法规等岗位技能培训,增强专业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要着眼于金融综合经营的要求,加强经济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拓宽监管干部视野,增强宏观意识。要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扩大保险监管培训的国际合作,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经验和技术。
第三,切实建设学习型机关。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要大兴学习之风。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努力为干部学习创造条件。要鼓励干部参加在职教育。积极支持干部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和在职攻读学位。要善于利用人才资源开展学习活动。充分发挥专业骨干的作用,请他们做教员,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活动,使更多的干部从中受益,得到提高。要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将专业知识与监管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干部的监管能力,使他们在实践中快速成长。
(三)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建设,对于保持保险监管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提高保险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监会党委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从总体上说,我们的监管干部队伍是一支廉洁奉公的队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有的领导班子对廉政建设抓得不紧,有的干部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不能秉公执法,有的干部自律不够严格等。对此,我们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前不久,中央专门制定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我们正在结合保险业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其中也包括加强保险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和举措。我们一定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抓好《实施办法》的落实,为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廉政教育要突出重点。一是突出抓好正确行使权力的教育,要强化“监管为民”和“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教育,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行使监管权最根本的就是要促使保险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就是要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教育,增强监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保证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正确和严格地贯彻执行。二是突出抓好廉洁自律教育。通过教育,增强监管干部抵制腐败的意识,使干部明白有关制度规定并自觉遵守。廉政教育要增强针对性。要使廉政教育与监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监管业务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紧密结合起来。要运用典型开展教育,尤其要重视开展警示教育,用反面典型警示人。
第二,严格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一是规范决策程序。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涉及机构审批、行政处罚、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专断。二是规范监管行为。要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要制定和严格执行《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要健全保险机构对监管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评价反馈机制。三是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保险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重点加大对保险机构处罚情况的信息披露力度。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保监会党委将进一步健全巡视制度,加大巡视力度,分期分批对保监局进行巡视,督促保监局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严肃查办案件,加大惩处力度。
第三,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党委一班人对反腐倡廉建设都负有重要责任,一把手负总责。要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不负责任导致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发生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此文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在2008年7月15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适当作了文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