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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谈电子签名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

石大立 徐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北京 100020)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成为备受关注的一大热点。保险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网上投保、在线支付、网上智能核保和发送电子保单等全E化流程,为保险业的电子商务带来实质性突破。电子签名的应用虽然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在相关法律配套、认证服务、用户认同以及应用成本等方面,仍存在障碍和隐患。电子签名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的认证需要统一规范,让电子签章成为公众和企业的必备签章尚需推广,保险公司采用电子签名要仔细评估其投入产出。
  [关键词]电子保单;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应用成本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6-0018-02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signature Law of the PRC”, Esignature has received widespread attention. By using Esignature technology, insurance companies achieves a significant breakthrough in Ecommerce, namely, a fully electronic business process ranging from online application, online payment and online intelligent underwriting to sending  the electronic policy.  Although, Esignature has greatly propelle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ere are still some obstacles and concerns regarding supporting legislation, certification service, client recognition and application cost. The Esignature legislation remains to be completed and its certification remains to be standardized. There is still some way to go before Esignature becomes indispensable to the public and enterprises. At the current stage,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conduct careful input and output research before adopting Esignature.
  Key words:electronic policy; Esignature; certification service; application cost
  
   一、电子保单“第一单”的问世引发对电子签名的思考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实施。当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人保产险同时签下了保险业应用电子签名的“第一单”,引起业界对电子签名的极大关注。
  人保产险推出的电子保单,首次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网上投保、在线支付、网上智能核保和发送电子保单等全E化流程。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网上投保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传统的网上投保模式下,客户首先需要登录保险公司网站,选择产品后递交投保信息,再由保险公司人工出单,并且将保单递送给投保人并收取保费。而电子保单的投保过程完全在网上实现,其步骤是,用户在登录网站、选择产品之后,直接进行网上支付,由系统自动完成合同制作和签名,之后收发电子保单,整个过程全部自主完成。
  人保产险的电子保单业务分为内部企业B2B(Business To Business)平台和外部个人B2C(Business To Customer)平台分别进行。其外部个人平台面向个人客户,目前可以进行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一些短期个人意外险的在线销售。内部企业平台主要面向企业客户,除网上投保外,还可办理电子化的保全、退保手续。就人保产险的电子保单应用情况来看,其外部电子商务网站的电子保单,主要以面向个人客户为主,客户能通过验证电子签名来对保单进行验证。当然,需要利用电子签名进行的保全、退保等手续,仍不能通过网上完成。相比之下,其内部平台应用的电子保单具有更多的实际应用价值。人保产险在其内部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业务处理,能够简化投保手续,同时能有效地控制个人代理人在处理短期货运险业务时的道德风险,还能提供部分的保全业务功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电子签名为保险业的电子商务带来实质性突破
  保险业经营的是无形的保障承诺,其表现形式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也称为“保单”)。合同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在法律上才能承认其效力,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在电子签名的技术不成熟、没有得到立法认可的环境下,保险行业的在线销售多采用线上递交投保单,然后将核保、支付、签字的过程放在线下进行。这就使保险行业的电子商务无法真正发挥出其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竞争优势。
  《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信用危机,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可以使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等问题有法可依,保障各方的利益,并且使全部电子化流程的商务活动也成为可能。
  电子签名的运用对于寿险公司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寿险公司极其重视投保人的签名,在核保及新单的发放、理赔和契约变更过程中,都离不开对投保人签名的鉴别和核对。电子签名的运用使寿险公司开拓流程完整的电子商务业务成为一种可能。
  传统的寿险业务处理过程必须依赖物理文档的流转,无论是购买保险还是售后服务,都会因为需要客户的亲笔签名颇费周折。如果在这些过程中启用了电子签名,相关合同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将会极大地提升寿险交易的效率、降低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使寿险电子商务的竞争力得以体现出来。
  对于客户而言,可以轻松快捷地在网站上随时随地完成寿险产品的购买,获得风险保障。同时,在保险期间内,客户可以在寿险公司网站上进行自助缴费、查询、变更资料、报案、索赔等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活动,获得高质量的售后服务。这将大大降低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的时间和空间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寿险消费的难度,拉近了寿险公司与市场的距离。
  对于公司而言,将销售、核保、出单、保全、理赔整个业务流程都数字化,可以极大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开展,更能拓展新的细分市场、开拓新的销售渠道。电子签名的推行将对寿险公司的业务模式带来质的改变,而由此带动的电子商务将会是寿险行业竞争的一个核心领域。
  三、揭开电子签名的神秘面纱
  目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是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利用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的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在技术上还可进行算法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传统的手工签名和印章的验证无法比拟的。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目前有多种,在世界先进国家和我国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是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不仅能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签名人对电子文档内容的认可,同时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数字签名的核心执行机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即通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由CA签发的数字证书就是数字签名的核心元素。CA所提供的服务就是认证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它的做法就是利用证书公钥和与之对应的私钥进行加密或解密,并产生对数字电文的签名及验证签名。
  四、电子签名在保险业广泛应用的局限性
  (一)电子签名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电子签名法》主要解决了信息流方面的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信息流的知识产权、信息监管以及资金流的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网上证券、网上银行与物流方面的所有权凭证的转移等均没有涉及,相关配套细则需要补充和完善,此外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
  (二)电子签名的认证需要统一规范。随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内CA机构在2005年10月前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目前国内CA市场混乱芜杂的局面得到改善,但电子认证系统仍缺乏统一的平台,不同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不能通用,为用户使用数字证书带来不便。此外,法律没有就CA机构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服务协议作出明确规范,这就等于给CA机构很大的操作权限,有可能会损害电子签名人以及依赖人的权利。
  (三)让电子签章成为公众和企业的必备签章尚需推广。一是大家对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持有怀疑态度。要打消这种顾虑,有赖于法律环境的完善,更有赖于签名技术的成熟。二是使用电子签名需要成本投入。使用电子签名首先要购买一个电子签章,费用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而且使用时效只有一年。加之目前电子签章运用的范围有限,利用率不高。尤其是对于购买寿险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可以在网上购买的产品往往是保费支出不过几百元的意外险,但为此还要专门去购买一个电子签章,支出几十元钱,似乎不太划算。因此,使用电子签名的投入产出不经济,阻碍了电子签名的推广。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其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较高,产生的效应比较明显,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四)保险公司采用电子签名要仔细评估其投入产出。对于目前大多数个人客户没有数字证书的现状,如果采取一定的促销手段推广数字签名,必然会增加成本,对于保险金额较小的合同,这样做是否值得,还需要慎重评价。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理赔和契约变更中启用了电子签名,公司完全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并发放电子化的保险合同。但是电子保单不同于传统的影像系统,除了前端设备的投入,还将对保险公司的其他系统,包括业务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存储系统等带来挑战,还应考虑系统变更的成本。(下转第6页)保险研究2006
  [作者简介]石大立,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徐莹,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