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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为息事宁人随意免除复效利息?
偶 见
(江苏省保险学会)
案例一:张先生在某公司保有两份保险,缴费方式为委托银行转帐。2008年3月,因存折余额不足,保险公司多次划帐失败,2008年5月保单失效。2008年11月,张先生以保险公司未提醒缴费而致保单失效为由,要求两份保单全额退保,并赔偿利息。调解结果:保险人予以免息复效,并免除90天健康观察期。 评析人认为:按期缴费是投保人应尽义务,投保人应及时关注自己帐户变化情况;保险公司提醒只是一种额外提供的服务。(原案例《投保人未收到续期缴费提醒责任在保险公司吗》与下两案例同载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