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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创新研究①

纪琼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本文从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变迁历史出发,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在概括出中国保险产权制度变迁的特征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引入战略投资者、化解产权变革与公共物品供需矛盾及设计投资者退出机制等中国保险产权制度创新构想。
    [关键词]保险;产权;制度安排;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17-05

    产权(Property)使用最广泛的定义为: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②。产权制度是指围绕企业财产的运营而发生的相关主体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国家通过制定各种规则和法律来设计产权形式和经济运作体制,并不断地对其加以调整,目的在于解决资源稀缺条件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作效率。
    一、现有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变迁历史
    保险企业作为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础结构和一种金融企业,其组织结构的核心仍然是产权关系及其安排问题。产权关系及其安排从根本上规定着保险企业的决策结构、管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着保险企业的行为目标和行为形式,并深刻地影响着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和保险资源的配置格局等。中国近年来保险业的产权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一)建国初期至20世纪末,国有保险公司重组与更名时期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96年7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重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经历了多次重组与更名后,3家国有保险公司在产权上一直未改变完全国有的本质,在组织形式上仍然沿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21世纪初期,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时期
从2000年开始,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从股权结构入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发中国保险资本市场产权结构调整的热潮。首先是新华人寿于2000年吸收了包括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公司在内的4家外资股东;泰康人寿于2000年11月完成了包括有瑞士丰泰人寿保险公司、苏黎世洛易银行、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软库银行集团在内的外资参股工作;2002年,中
[作者简介]纪琼骁,高级经济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用经济学在站博士后,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国工商银行利用控股75%的工银亚洲投资1.867 5亿港元收购中保国际属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美国ACE集团通过股权受让形式,获得了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权;汇丰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10%股份,成为继摩根斯坦利和高盛之后第三位参股平安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股权由20.06亿股扩大为43亿股的增资扩股,并核准新的股权结构,大连实德等民营企业首次成为新股东。2004年5月18日,保监会出台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这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吸收社会资本,改善治理结构。
(三)2003年以后,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时期
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引入了AIG(美国国际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2003年11月6日人保财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中国人寿首先组建集团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随后成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有中国人寿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并经营管理重组后非转让人寿保险业务、非核心业务及其他业务;集团公司将存在利差损问题的保单、资产保留(称为非转移保单和非转移资产),继续承担责任和义务,而将1999年6月以后质量较高的业务转移给了股份公司。关于这部分非转移保单的处理,由集团公司与财政部共同建立一个特殊目的基金会,专门用于支付非转移保单下的给付。
2003年12月17、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回归国内“A股”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并成为A股市场第三大权重股。中国再保险公司坚持先改制,有条件有需要时再申请上市,并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又成立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2月,保监会批准瑞士再保险公司持有中再资产管理公司10%的股份。重组后的中再财险、中再寿险吸收了日本东亚再保险、香港新鸿基地产保险等境外投资者和首都旅游集团、福禧投资控股、上海怡达科技、上海新华闻投资等境内投资者。中再集团对中再财险、中再寿险和大地财险3家子公司分别控股45%、45.1%和60%。
二、中国保险业产权的特征及问题
虽然中国保险业的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由于这一变革时间短、变化快,一些非正式制度遗留下来的痕迹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股改上市以后的保险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出现了“形似神不似”的问题(吴定富,2006)。总的来看,中国保险产权制度变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和问题:
(一)从制度变迁主体来看,政府供给型特征最为明显
保险业产权制度的变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从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考察,其政府主导的特征最为明显:一是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离开了财政部的支持,其巨额的利差损问题几乎不可能解决;二是国有保险公司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国家的代理人就是政府,国有产权的改革正是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变迁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三是在中国保险业的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的代表——政府具有身份多元性、职能多元性和行为目标多元性特征,国家既是这场产权变革运动的发起者,又是受益者。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后效率提高了,作为控股股东,它是受益者。同时,保险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绩效改善后,市场“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国家监管成本降低了。
(二)从股权结构来看,由垄断性国有产权向混合产权方向发展
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保险业而言,国有产权不可能轻言退出,要探索其有效的实现形式,逐步将国
①该研究项目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二等资助金资助对象。
②(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97页。
有产权由绝对份额占比较大转为增强国有产权控制力上来。引入国外大型产业集团、金融集团和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股保险公司已成为国内保险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中国保险业由垄断性国有产权独家经营变迁为包括国有产权在内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的竞争性行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演进,对促进国内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内保险业稳健、快速地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从产业关联来看,联系最为紧密的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的股权尚未实现大规模的融通和对接
保险中介行业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有的市场功能为保险业的繁荣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人将展业、承保及理赔业务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如果在股权上实现相互融合,则可以进一步增进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的对接与共赢发展。但由于中国保险市场是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在投资上受制较多,加之保险中介行业起步太晚,发展弱小,与保险市场尚不匹配,因此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企业与保险中介企业反而未实现大规模的股权相互持有。
(四)从制度变迁绩效来看,股权结构多元化对保险市场是一把双刃剑
随着保险产权制度的变迁,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逐渐多元化,国有资本适度退出,部分境内外投资者加入保险投资者行列,这其中既有战略投资者,又有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为保险业带来了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但一些财务投资者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比如寿险公司实现盈利往往需要七至八年,很多股东根本等不及。它们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对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及公共物品形成了较大的破坏。表现为:
1.投机行为泛滥,导致保险资源被破坏和浪费
在一些自由竞争程度较高的子市场或区域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作用的自发性与分散性引起了保险资源的浪费与破坏。
2.疯狂聚敛资金,导致非理性投保现象十分普遍
一些财务投资者利用2006至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高涨的机会,投资保险公司后,利用保险市场聚敛资金,转而投至资本市场赚取高额投资收益。
3.不顾行业诚信,导致行业公共物品损毁严重
误导消费、相互诋毁、价格竞争、惜赔拒赔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业在政府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培养国民保险意识、加强保险行业正面宣传、培育和保护保险资源等缺乏相应投入,导致保险市场公共物品供需失衡,面临严重的行业危机。
三、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的创新选择
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确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监管框架,2006年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经过两年的发展,中国保险产权制度已经完成了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规范治理程序和加强信息披露等微观层面的改造,但从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产权制度效用来看,制度安排还存在着较大的创新空间,至少可以提供以下几种选择: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投资准入方面加以创新
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真正的保险业战略投资者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管理技术、管理体系,与保险业有互补优势。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应该是做战略投资,这是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公司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经营行为要求稳定、持续;在承保未来风险的过程中,必须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以承担未来的保险赔付责任。而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多少,又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的数额。因此,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引进投资者除强调股东权益外,还须兼顾维护公司资金主要来源方——广大保户的利益,以及约束保险公司挤压责任准备金以增加当期利润等短期行为的发生。
1.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原则
一是从国家利益看,要保持国家对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绝对控股;二是从市场行为看,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应按市场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三是从保险主体看,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不是为了引进资金,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应与自身特点相结合,以提升保险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四是从投资方看,投资入股的保险机构一般应当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有一定经验,具有较好的人才、管理、经营基础;五是从监管看,要坚持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跟踪和评估实际效果。
2.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一是战略投资者在国有保险公司中投资占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二是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如投资寿险公司至少不得少于7年,投资产险公司不得少于3年,投资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不得少于3年等;三是在参与机制方面,战略投资者必须派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管理工作和决策工作,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四是战略投资者必须有丰富的保险业或金融业管理背景,必须有成熟的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五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也避免造成市场的垄断,有保险公司背景的战略投资者最多只能投资两家同质保险公司。
此外,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还应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等非正式约束对制度设计的影响,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互补,文化融合”的理念,要选择文化背景相同或相似的投资者;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的灵活性;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在风险防范上,建立战略投资者(主要针对“伪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被投资对象造成的冲击。如在商谈投资合作时约定如果打算撤资,必须分阶段进行;即使资金决定撤出,但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援应该延续一段时间;如果采取的是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则股权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条件等,增加对被投资机构的保护机制。
(二)化解股权私有化与公共品供应之间的矛盾,在制度绩效方面加以创新
保险行业的诚信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它具有了公共品的三个典型特征——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普遍存在“搭便车”现象,损害诚信却不付出代价,实施保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出于利益的索取需要,“诚信”这个公共物品已经面临越来越严酷的处境——公地效应①,要解决保险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共物品和谐共生的问题。
1.形成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之间的诚信监督机制
作为保险产业链的上、下游,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远远低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销售方,在双向选择合作对象时,必然会考量对方的诚信程度,因此可以形成诚信监督机制。但如果双方之间具有股权的血缘关系,就有可能形成不诚信联盟,导致监督机制失效。
2.加强保险业不同产业群的自律,改变诚信这一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属性
可组织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中介机构之间订立《自律公约》,使同一类型的公司之间形成监督机制,对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处以违约金罚款,客观上形成诚信程度的竞争。
3.实行诚信评级并公开结果,改变诚信这一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属性
在评级机构和评级方案的选择上,要选择保险公司不诚信的受害方——保险消费者参与,将不诚信的保险主体向社会公开,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不能无偿使用诚信资源,付出损害公共品的代价,客观上将诚信效用
①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以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每个牧民都多养羊,最后,草场持续退化,直至羊群死光,牧民破产。的涵盖范围限制在具有诚信级别的公司内,改变诚信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建立股东退出机制,在投资退出方面加以创新
当前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一个重要的假设是股东利益与市场利益、行业利益一致。但如果假设条件发生改变,即投资者同时投资多个行业,保险企业只是它的一个子公司或孙公司,该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不以某一个行业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收益来衡量,也就是说,它有可能通过损坏保险市场的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的游戏规则来掠夺保险市场的资金,最后用于其他行业(如资本市场)的投资以换取最终利润。在这个循环中,它在保险市场的投资是亏损甚至是严重亏损的,但这种收益的外部性使得它通过其他市场获得了补偿甚至溢出。因此必须对这一类投资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不允许不合格的投资者涉足保险市场。具体的措施可以是尽快制订《保险机构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市场投资者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规定投资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对合规性和审慎监管指标作出详细的描述性规定;如投资者控制的保险机构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必须追究投资控制人的责任,作出惩罚性的规定,如三至五年内不得再投资任何保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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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paper proceeded from a historical review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ownership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in China. With an application of economics theories, it generalized on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rnal issue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ownership system, and then on this basis, proposed on the thoughts of introducing strategic investors to solve the question of ownership reform and the public goods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ion. It also suggested on design of the investor exit mechanism.
Key words:insurance; ownership; system arran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编辑:王一心]保险研究2009年第2期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