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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为丈夫办保险引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承办了丈夫王某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公司投保的两份某保险A款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2年8月27日起至终身止;保险费10年限缴,投保两份,年保险费2676元,保险金为2万元;投保时,王某实际年龄是44周岁,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在61周岁前身故,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李某、王某某(李某、王某之子)二人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李某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章栏内签了王某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