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雇主责任
陈重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北京 100044)
[摘要]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并未能像人们的预期那样迅速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企业雇主对建立企业年金并不热衷是重要原因之一。从雇主的角度着眼,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和分析研究,可以较为真实全面地了解企业雇主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发展企业年金应处理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关系,完善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尽快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机构要培育市场、爱护市场;企业雇主和雇员要转变理念,树立建立企业年金的意识。
[关键词]企业年金;雇主责任;养老保险;政策环境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0-0009-05
一、企业年金市场现状
(一)企业年金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建立的总体水平很低,在受访企业中,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比重仅为14.2%。同时,企业年金的发展在结构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中建立企业年金的比重最高,为20%,而民营、私营企业仅有10%建立了企业年金;从地区属性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年金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从职工人数规模来看,小规模企业尤其是人数少于500人的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从职工收入水平看,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从行业分布看,企业年金的建立情况差异也很大,邮电、通信业的建立比例为36%,能源、电力业的建立比例为33%,这类国家垄断性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有效样本中的金融服务业也有1/3建立了企业年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科研、教育、卫生、文艺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一家建立企业年金。这些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大部分还没有改革,仍然沿用过去的退休制度,其职工基本没有纳入企业年金的范围。
抛开企业年金制度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不谈,在未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是民营、私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于今后办理企业年金,这些企业积极性不高,对实际建立的可能性预期很低。图1显示了企业对于三年内建立企业年金可能性的打分情况,总分为10分,平均打分仅为4.72,打1分即认为极不可能的达19.6%,而打分在6分以上的企
打分
图1对三年内建立企业年金可能性的打分情况
业合计仅为35.8%。可见,这些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并不迫切。
(二)缴费出资与预期替代率
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是得到普遍认可的筹资方式。已开办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全部由企业缴费的占35%,共同缴费的占65%。所有受访者均认为企业应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缴费责任。未开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缴费方式的选择上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明显的差异,希望职工参与缴费的比例远远大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的企业甚至认为应由职工单独缴费。
在缴费比例上,企业和职工的平均缴费比例分别约为职工工资的5%和3%,总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8%。从雇主的期望来看,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该增加企业出资以提高缴费比例,未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同样也认为企业缴费比例
应高于职工缴费比例,但对于职工缴费比例的期望高于已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营
从调查来看,企业雇主是发起企业年金的最主要决策人,而工会及职工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中基本不发挥作用。但是,雇主在发起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中表现得比较被动,尽管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自愿性的,但很大一部分雇主都将建立企业年金的推动力量归于政策法规。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某些大型企业自办企业年金;二是行业性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运营,主要为垄断性行业如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三是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四是交保险公司办理,主要形式为购买商业团体保险。这四类模式在被调查的办理企业年金企业中所占比例达到84%,尤其是由本单位、本行业以及地方社保机构经办的比例达70%。而对于未开办企业年金的企业,最倾向的方式也是由当地社保机构经办。
可见,由地方社保机构经办及行业或大型企业自办是当前我国企业年金两大垄断性的运行机制,这也得到了一些公开数据的佐证。到2005年初,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基金为80多亿元,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基金也已达14亿余元;建立企业年金较早的行业企业实力不可小觑,据国家电力年金管理中心统计,仅该年金中心参加企业年金的电力企业已经有1 200多个,参保职工过百万人,基金累计余额也近百亿元。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的统计数据,地方社保以及行业企业负责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约474亿元。目前,业界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估计是约1 000亿元,地方及行业社保占了半壁江山,另有约400亿元是保监会统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销售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之,真正按照信托模式运作的企业年金几乎为零。
对于选择各类管理机构时考虑的因素,雇主都将要求放在“遵纪守法”、“设计年金方案”等层次较低的方面,对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职能特点缺乏了解。
(四)企业年金的基金投资
将企业年金缴费直接存入银行是目前最主要的基金投资方式,所占比重为29%。交由当地社保机构投资的比例为24%。仅有4%的企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从企业的期望看,已建立年金的企业雇主最希望采取的方式是成立专门的投资部门进行投资。未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最倾向的方式则为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投资,其次为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银行存款是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最主要的投资渠道,其次是有固定收益的国债,商业保险也占据了一定份额。这一方面反映了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是雇主首要考虑的因素,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目前所占的比重很低;但另一方面,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且多为收益率较低的投资工具,基金的增值能力很弱。
相应地,收益的稳定性是企业雇主最看重的因素。有52%的企业选择固定收益,36%的企业选择最低保证受益、实际收益高于保证收益时按实际收益结算或与年金管理机构分成的灵活收益方式。但从企业期望来看,设定最低保证收益的灵活收益方式显得更有吸引力。
在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上,绝大多数大型企业与垄断性行业存在“自己的钱自己人管”的心态,不愿将基金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在基金管理业务上,目前很多工作都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社保等职能科室,很多企业均采用自我管理模式。
(五)企业年金的运行效果
雇主对目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满意情况的打分,大致可以反映其对企业年金运行效果的评价。将满意度划分为5个等级,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满意度为3.56,即介于“一般”和“比较满意”之间。其中,未表示满意的企业共占40.26%。
不满意比例最大的是金融行业,达50%。另外,满意度与职工收入水平是相关的,收入低的企业(15 000元以下)不满意比例最高,并且没有满意的企业,中高收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般”和“较满意”的选择上。
企业认为,目前建立的企业年金的确对职工有好处,保障养老的同时也可以激励员工,稳定企业,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普遍反映企业年金的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企业建立不久,退休职工不多,效果还没有显现。
雇主所反映的不满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感到企业年金业务没有明确的政策及方法可循。调查开展之时,距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实施尚不足一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刚刚颁布尚未实施。一方面, 地方及行业社保经办机构或年金管理中心垄断企业年金业务,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于一身的做法,明显与“两个办法”的框架相违背,这些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受到了政策的挤压及限制;另一方面,合法合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尚没有明朗,正规的信托运营模式也还没有真正启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雇主对开办年金业务势必感到茫然及无所适从,管理上的不规范是他们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雇主对企业年金的基金安全不放心,对基金投资的收益不满意。另外,企业雇主认为,即便是开办了企业年金,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保障仍然很低,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相比差距太大。这种差距在较高待遇及级别的职工身上体现尤为明显。相似的待遇及级别,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还不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收入的一半,这种不公平也是企业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着实令人堪忧。无论从覆盖率还是预期的替代率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均很低,距离所应发挥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还相去甚远。在运行模式上,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二、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雇主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雇主对企业年金制度缺乏基本的了解。在未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中,雇主表示不知道企业年金的达49.2%,调查中发现,甚至有的雇主将企业年金误解为年薪制,很多人可以说对企业年金一无所知。即便是表示知道企业年金的受访者,对企业年金的实际了解也非常有限,很多认识也是错误的,调查中经常出现受访者因不了解年金而无法回答或不能正确回答问卷问题的情况。当问及开办企业年金的主要障碍时,39%的受访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对企业年金不了解,是比重最高的一项原因。另外,由于政策的宣传长期偏向基本养老保险,加之许多企业年金由本该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许多雇主对于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区别认识不清,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的认识非常有限。
其次,雇主没有认识到企业年金对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作为一种薪酬分配方式,企业年金能够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增加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目前,很多雇主尚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调查中无论是否开办了企业年金,大多数受访雇主都认为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推动企业年金建设的首要力量,其次为由上级单位或行业机构推动或强制执行。在问及雇主是否有责任时,63.7%未开办企业年金的企业认为雇主有责任,28.8%认为无责任。很大一部分企业雇主仅将其责任局限于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上,表现十分被动。
当然,这些认识上的不足或错位,也有很多客观原因。除了政策宣传以外,也有来自企业自身的原因。据研究显示,我国企业的生命周期普遍偏短,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命周期平均只有2.9年;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85%在10年内死亡,即便对雇员们来说,几十年以后才能兑现的企业年金,也未免太遥远了。面对这样的现实,哪个雇主还能想到照顾雇员的长期利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建设呢?
(二)职工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
企业年金在本质上是一种薪酬分配方案,是对雇员的一种福利安排。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者,职工的要求是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职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中基本没有起到任何推动作用。本次调查显示,建立企业年金的动机选择为“职工要求”的仅为3.9%,实际由职工或工会推动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仅为1%。
职工没有对企业年金的需求与要求,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雇主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职工则是弱势群体。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已将薪资待遇要求压得很低,甚至“无薪求职”的案例也多见于报端,向雇主争取其自身利益的意识并不强,象年金这种养老计划更不会是决定接受工作与否的重要砝码了。其次,目前我国的集体谈判机制尚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工会也还没有成为切实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即便职工有要求,企业雇主不买帐,年金还是开办不起来。第三,从国家发展水平来说,越是收入水平低的,人们越重视近期消费,职工也就越注重近期的可支配收入和眼前利益。我国人均GDP刚刚过1 000美元,职工对于薪酬福利制度的态度也是偏好于眼前利益,养老固然重要,但要他们拿出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在职工眼里也许还不如直接发现金实惠。存在这种短视心理,当然就没有推动建立企业年金的强烈要求了。
(三)国家责任不到位,企业缴费负担过重
目前,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际缴费负担十分沉重。比如,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缴费约占工资总额的40%~45%。再以北京2004年服务行业为例,雇主雇员缴费合计在各项社会保险中的缴费率总计达42.4%。其中雇主缴费比例已达31.9%,其直接工资成本已高达131.9%,雇员缴费率已占工资的10.5%。如果要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则缴费率就要超过50%。这些数据告诉人们,企业的负担已经很重,缴费空间已所剩无几,如果再建立企业年金,势必加剧雇主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就算企业愿意搞企业年金,恐怕也是有心无力。
目前企业在养老保险中的负担过重,一个很直接的原因是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未到位,从而把负担转嫁到了企业头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统帐结合制,产生了巨大的转轨费用或称历史债务。经过多年的论证,各界已对解决历史债务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但由于国家的责任并未真正到位,导致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成本高,企业费率高。在国家责任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费率如能适当地下调一部分,那么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的积极性就会有所提高,企业应尽的责任就会得到加强。
(四)制度建设刚刚起步
制度建设滞后是企业年金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年金没有作为独立的支柱受到重视,而一直被置于补充地位。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与政策宣传明显不到位。直至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确立了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地位。到2004年,才陆续出台了“两个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运营、监督以及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等环节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毕竟刚刚开始投入实施,在执行及操作的细则上还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且业务运作流程、账户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等具体操作流程还有待完善。
(五)缺乏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自愿性的制度安排,只有给企业和职工好处,雇主才有可能开办并维持这一计划。从世界企业年金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自愿性企业年金对雇主吸引力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尚没有出台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法规,仅对试点地区(辽宁省和一些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规定了企业可将企业年金缴费按工资总额的4%进行税前扣除。而试点以外的地区,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要从福利费或税后利润中出钱,而企业的福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不能超过计税工资的14%。所以,按照目前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税前提取的福利费(计税工资的14%)当期其它用途没有用完,还有剩余的额度,这时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剩余的额度内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但如果企业的其它福利费开支较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国有企业和老集体企业的医疗费、困难补助费等普遍过大),已经没有剩余额度了,那么企业的上述缴费就要从税后利润中出,从而享受不到免税的待遇。此外,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对企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企业为职工和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也没有特殊的免税规定,从规定上说,这些收入都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至于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中领取的养老金,我国税法也没有什么优惠待遇,有的只是对公共养老金的免税规定。因此,我国税法总体上要求对政府发放的公共养老金实行免税,而对企业年金计划发放的退休金要进行课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雇主又何来动力建立企业年金呢?
(六)基金的保值增值不理想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养老钱、活命钱,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基金管理的关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为缴费预定制,实行完全积累模式,这就决定了其发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很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使我国的基金投资缺少合理的渠道,投资效益不佳,投资风险很大。一方面,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买国债,投资收益低;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一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际运行风险不可避免,职工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雇主对于资本市场的悲观预期使其缺乏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信心,阻碍了开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建议
企业年金在我国应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企业年金这块蛋糕做大,不仅是追逐利益的各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愿望,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纷纷忙于在新兴的企业年金市场上跑马占地,供给市场是一派繁忙景象。但是没有企业年金的发起人及市场需求方——企业雇主真正着手建立年金计划,供给方也只能是无米下锅,孤掌难鸣。如何撬动企业年金潜在的巨大市场?这需要国家、金融机构、企业、雇员等企业年金市场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处理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关系
发展企业年金的目标是使其真正成为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因此,我们不能仅就企业年金而谈企业年金,而应将其放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与基本养老保险通盘考虑。目前世界养老金改革的趋势表现为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的比例逐步降低,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逐步提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及缴费负担都很高,本应当在较低层次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偏离了其定位,一定程度上担负起了企业年金的职能,严重压缩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将其水平定位在合理的层次上,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养老负担,使企业得以腾出空间来发展企业年金。简单说,就是适当降低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率,把第一支柱在退休收入的比例中降下来,让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补上去。这样,既不使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降低,又不致增加雇主及雇员的负担;既减轻了国家社保的潜在财政负担,又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这方面,理论界正在探讨的一个改革思路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剥离,纳入企业年金制度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在设计中目的在于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承担的责任,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养老提前储蓄,减轻国家、地方、单位的养老负担,同时建立基金积累的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为职工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为应付人口老化预筹积累。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个人帐户定位和职责不明确,基本没有市场化投资。如果能够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剥离出来,并入企业年金,将使基本养老保险从储蓄的功能中解脱出来,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二)完善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
健全的企业年金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机构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开办者以及年金管理和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目前,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相关专门法规,但是法规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应结合实践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
首先,已颁布的“两个办法”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织成了一张基本的“法网”,但这张网还太“疏”,仅靠这“两个办法”,还解决不了企业年金业务具体操作方面的众多问题。目前,首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已经获批,现阶段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研究、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保障基金安全的政策法规,如企业年金监管办法、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受托人管理办法等细则,对如何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规避风险等进行更为明确的指引,推动企业年金制度走上正规发展道路。
其次,企业年金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加强建设专门法规、制度,还要注意其他法规框架下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如《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税法》等。比如,我国《信托法》制定颁布时尚没有以信托模式建设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而企业年金信托又不同于一般信托,以现有的《信托法》约束企业年金信托,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养老金信托条例。类似的,其他有关法规也应就出现的新形势做适当必要的调整或补充,以最大可能地堵住产生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的一切漏洞。
第三,完善政策环境,不仅仅是法规或细则的制定与颁布,政策制订者同时还应担负起宣传、解释、提供具体指南的责任。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各项政策也正在尝试之中。有关法律法规在最初颁布之后,企业雇主和参加计划的职工雇员必定对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存有疑问和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将对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当作专项任务来做,同广大企业雇主及参加者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主动关心并及时解答企业雇主在具体开办中的困难和疑问,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与培训。
(三)尽快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环境中的一个重大缺陷。事实上,目前在企业年金的实际运作中,一些省市和地区已出台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一定比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目前已有约2/3的地区出台了这样的“土政策”。但是,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毕竟不是“到哪山唱哪歌”,即便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它也应是国家通盘考虑的问题。目前,实行税收优惠已经是大势所趋,制定面向全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是无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的税惠政策可以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采取EET的模式是比较现实及合理的。首先,企业缴费成本是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企业年金的发展,否则,企业年金将很难建立起来。也就是说,税法应当允许企业的缴费在一定限度内税前扣除,而且这部分缴费不应计入职工个人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现在看来,设计我国企业年金税制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企业缴费的税前最大扣除比例。我国目前4%的比例过低,达不到刺激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效果。但比例多大合适?这个比例的确定要依据达到目标替代率所需的缴费率。如果目标替代率为20%,在一定的假设下,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时总缴费比例需达到8%;而如果退休年龄降为55岁,则总缴费比率需达到14%。这也就是说,可在14%以下规定企业缴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其次,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也应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政策不会带来过多的财政损失,同时,在目前职工缺乏企业年金需求的情况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他们争取养老计划权利的意识。
第三,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目前我国税法中已明确规定,对企业或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今后还应该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金融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所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严格的划分,非企业年金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除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四)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培育、爱护市场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应只由政府来唱独角戏,作为市场供给方的各金融机构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公布了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37家机构名单,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正逐步走向正规。但是,各家获得了“牌照”的机构,当前首要任务并不是欢呼终于在觊觎已久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分得了一杯羹,而是应该踏踏实实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打好内功。要深刻理解和正确贯彻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全面提高市场研发、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授权控制系统、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诚信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企业年金市场风险。现阶段是各机构树立形象,培育市场的关键时期,一定要时时刻刻将基金的安全性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培养企业对机构的信任及对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信心。
其次,要注意加强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开发和挖掘企业对养老金计划的需求。企业是千差万别的,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当然也是千变万化的。一个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也许并不是没有需求,而是市场上没有符合其需求的计划品种。金融机构应在市场调研及计划设计、投资组合设计等方面做足功夫,对不同性质、不同雇员结构的企业和不同的雇员,提供针对性的企业年金产品和针对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将企业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业务。
第三,金融机构在培育“金融意识”方面负有社会责任。雇主和雇员缺乏金融意识,倾心“国家担保”,厌恶个人投资理财运作的传统观念也是阻碍企业年金建立的一个因素。金融机构要正视其在培育潜移默化的金融文化和金融市场方面的责任,通过其自身的形象帮助树立国民正确的金融观念,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五)企业雇主和雇员要转变观念,树立建立企业年金的意识
无论如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毕竟是雇主和雇员自己的事,在这个问题上,一味消极地等待国家和金融机构来调动其积极性也是不实际的。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薪酬福利安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加入WTO,对人才的竞争,尤其是对高级人才的争夺将是剧烈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仅是企业向其雇员提供的养老保障,同时也展示了企业的底蕴与文化,是企业得以吸引人才的重要方面。企业雇主必须意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对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样,作为计划的受益者,雇员也应将眼光从只注重眼前利益转移到对自己职业生涯乃至整个一生收入及养老保障的通盘考虑中去,树立科学、理性的观念,认识到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养老保障对个人的重要性,认识到个人在养老保障中应尽的责任。
[编辑:王毅仁]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102005
[收稿日期]2005—09—22
[作者简介]陈重,男,研究员,经济学博士(金融方向),曾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党组成员(协助分管金融、计划和重点项目工作),现任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