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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制度需求因素分析
胡轶巍
(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编辑部,北京 100031) [摘要]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改革是中国保险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从制度分析的视角看,正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变化,不但推动保险市场需求增量的增加,同时也加剧原有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不均衡,诱发了对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需求,并最终使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成为一种可能。 [关键词]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需求;制度供给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0-0030-03 一、制度分析:解析中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变迁的钥匙我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连续24年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从1980年到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从4.6亿元迅速增长到4 318.13亿元,增长了近937.92倍,平均增长速度为33%,远高于12.24%的GDP平均增速;保险密度从0.48元增长至323元,增长了近690倍;保险深度从0.1%迅增至3.4%,增加了近35倍。比这些量的增长更加令人瞩目的是,近年来在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与发展中,其自身的市场结构、监管制度、交易机制、运行机制已经并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在所有这些构成中国保险市场制度结构变化的制度变迁图景中,一个对中国保险业发展最具革命性影响的事件就是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市场化变迁,即保险产品市场化。所谓保险产品的市场化或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制度变迁,是指保险产品条款设定与价格确定机制的变迁,以及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变迁。具体而言,就是在政府对保险市场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下,放弃对保险产品及其价格的严格管制,使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由政府部门集中、统一制定,转向由市场竞争主体(即保险企业)以满足交易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为原则,依据市场供给需求状况自主决定。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中,作为保险市场上基础性资源配置方式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方式),长期处于一种由政府统一定价、审批的“计划管理”方式。正是这种由政府对保险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产品管理制度,造成保险供给低效,存在大量外部收益,供需结构失衡,消费者福利受损,保险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并最终集中体现为中国保险市场上有限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行业整体低效率。为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以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所提供的有利制度环境为依赖,加快了保险产品市场化的步伐。从2001年10月开始,就在广东推行了车险费率浮动的“市场化试点”。2003年1月1日开始,中国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车险条款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提出车险产品由现行的“统一条款和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转变。由此引发了一场触动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方式的根本性制度创新,即保险产品市场化。 那么,如何理解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变迁的必然性?造成中国保险产品制度非均衡的原因是什么?学术界对此已有很多讨论,但笔者认为,对于中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这样一个典型问题的研究,应该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视角加以研究。①二、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变迁的制度需求因素分析诺斯指出,从历史和动态的角度而言,制度总是动态的,非均衡的。由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效率,当创设一种制度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时,就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在制度非均衡状态下,人们预期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比现行制度安排更多的净收益。为了捕捉这种获利机会,人们就会要求和希望进行变革。从诺斯有关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制度具有系统性、结构性特征。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具体的制度安排总是“嵌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与环境中的。因此,对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变迁制度需求原因的分析,就应该从构成该项制度依存环境的制度结构与环境变化入手。构成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这一具体制度安排的制度环境包括保险市场的外部正式、非正式制度环境两个层面。 (一)正式制度环境分析 1.在我国已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孵化器”。自从“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迅速加快,市场机制日益在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各行各业的国家垄断都不同程度地被打破或者削弱[1]。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资金、土地、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已初步形成,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不断提高,以市场化的方式配置资源已成为诸多行业制度选择的主旋律。与此相适应的是,减少政府干预、改变政府调节经济运行方式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这种宏观制度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保险产品的市场化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集中体现在《保险法》的修订上。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而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其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它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些规定最终为保险产品市场化铺平了道路。可以说,构成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环境的制度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成为培育保险产品制度市场化的土壤。 2.体制改革释放出的市场需求巨增及变化,导致保险市场大量“外部收益”存在,成为保险产品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因。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行政性保障制度,即所谓的体制内保障,企业或个人对稳定资源的获取是无偿得到的,在这种严密的行政性保障制度网络下,商业保险没有存在的空间和必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先导的改革运动席卷中国城乡。在农村,农民家庭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市中也出现了“个体户”,越来越多的人口游离于传统的保障网络之外,在根本上触动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保障制度开始实现根本性的改变,即由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商业保险代替原来由国家和集体通包通管的行政性保障制度。这种替代的方式是以板块式进行的。就是首先在所谓“体制外”出现,然后逐渐过渡到“体制内”,最后进行全面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打破,产生了大量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集体企业、农村社队的人员。这个群体缺乏保障体系的庇护,而国家用于社会救济方面的经费数量增长缓慢,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因此,在“体制外”的人群中间首先产生了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需求。由此释放了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巨大需求。1980年至1990年,我国社会救济经费开支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0.5%迅降到0.2%,而与此同时,人身险保费收入则增长了近30多倍,即可说明这一点[2]。 与保障制度变迁对人身险的影响相似,企业制度的变革也对企业财产险、责任保险等有直接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企业制度非常单一,除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国有、集体企业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组织形式。企业只是国家行政机构的延伸,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利润要上交财政,投资、技术改造主要靠财政划拨。企业遇到自然灾害或在经营中自身不能独自承担的损失由各级财政进行核销,实际上是国家承担了企业的所有主要风险,其它较小风险可以由企业本身的积累资金承担。因而,企业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必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朝着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的。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集体企业日益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竞争主体,国家在增加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也减少了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由此,国家开始放弃对国有集体企业承担风险的“义务”,将其转嫁给商业保险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同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迅速发展,出现了民营或外商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企业本来就没有在国家财政的风险担保范围之内,因此,它们的成长壮大又为保险业开辟了新的领地。 另外,国家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及其私人财富的增长、收入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的变革,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和个人对保险的需求。由此所释放的对财产保险的巨大需求,成为财产保险业务迅速增长的源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财产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中即可看到这一保险需求的迅增。 3.经济体制改革中所产生的保险市场需求差异性、复杂性,成为引发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创新的直接动力。对处于体制转型中的我国社会而言,与其说是GDP的高速增长带动了保险业发展,还不如说,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释放了保险需求。这种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所释放的保险需求所呈现的特点,不仅表现为量的迅速膨胀,更重要的是还呈现出复杂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如: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经济不平衡,造成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人身险需求差异巨大;由于地理环境、 ①正如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归因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型一样,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除了得益于国民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如金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变革等)的直接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分析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不能离开对制度变迁因素的分析,不能不借助制度分析的方法。因为制度及其变迁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当然也是保险市场高速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导致不同地区所存在的纯自然风险差异性极大(如台风、海啸会在沿海城市经常出现,但在内陆地区就不存在。又比如,山洪、干旱多发于西部地区,而在东南沿海地区并不常见);在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过程中,还伴随着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新兴行业、新的技术不断涌现,由此不断催生新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的多元化、复杂化和差异化。 在这样放量增长、复杂多样且呈动态变化的风险需求面前,原有的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就显得极不适应。在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保费资源和“外部利润”,正是追逐这些外部保险(利润)的驱动,才迫使各竞争主体甘冒“违规经营”处罚的风险,而采取变相价格竞争的市场化行为。当这种外部收益超出制度创新的成本时,最终引发了以车险市场化为肇始的产品管理制度创新。可见,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即外部正式制度环境所发生的变迁),既是释放保险市场需求,推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改变原有保险需求特征,造成原有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所在。经济制度的转型,是催生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关键。 (二)非正式制度环境分析 作为一项用于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正式制度安排,保险产品制度的形成及其变迁,与民众的保险消费意识,消费文化观念的渐变是休戚相关的。正如诺斯所指出,“非正规制约本身也是重要的(它们不仅仅是对正规规则的补充)。”[3]事实上,从长期来看,正是意识、观念、习俗等非正规约束成为社会各项制度长期变迁并取得成功的重要来源。而这些起重要作用的非正规约束“来自一个社会所流传下来的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遗产部分”。[4]因此,洞悉中国保险产品制度不均衡的原因,还不能不涉及与保险消费相关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 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文化的品格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家族、村庄、国家为生成结构的人伦文化体系。[5]这种文化的个性决定了中国人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安全保障的追求,主要是在家庭、家族(或宗族)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解决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宗族和宗教迷信的兴盛使之成为一个能自我寻求保障机制的“半封闭社会”,实际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安排。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转型的加速,随着城市化而来的城市文化逐渐兴起,加之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所带来的家庭小型化和家族规模、结构的削减,这种传统的非正式保险制度的根基被动摇。特别是在各大城市,大量外地移民和小型家庭结构组成的社会中,人们对风险的规避不可能再依赖传统的家族保障方式,也不可能依赖“天”的怜悯和慈善。因此,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观念就很容易转向接受保险这种“聚万家之财,救一家之灾”的市场制度安排。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的事实和保费来源主要集中于城市(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的事实,一方面是由于财富的增长及其分布所致,但毋容置疑,也与人们(主要是城市居民)在文化观念上逐渐开始接受保险制度安排的社会文化环境(非正规约束)变化有关。而这种文化观念转变后,原本由非正式保险制度解决的风险需求一旦被释放出来,其复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就要求不仅仅是建立正式的保险制度,而且要求建立市场化的、能随时满足个性化需求差异的保险产品制度。可以说,保险消费意识与文化等非正规制度的渐变,为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改革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6]。三、结论 综上所述,从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市场化变迁的原因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经济体制转型、非正式制度环境变化所释放的保险市场需求增量及其复杂性与多样性,与传统产品制度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造成保险产品制度的不均衡,引发了对保险产品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需求。当然,制度需求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供给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制度变迁的真正出现,不但需要制度需求的产生,还需要制度供给的配套。从中国保险业近几年的发展中可以看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不但加剧了对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创新的需求,而且也导致保险市场上各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供给主体在克服自身有限理性和他人机会主义风险前提下,基于自身利益所做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出现了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自我强化机制,这从近几年对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采取的变相支付手续费、退费、回扣的“不合法的市场化”行为的普遍蔓延中即可得到证明。由于保险市场上各相关利益主体,计算进行制度创新所获得的预期收益贴现值超过了其所付出的制度创新预期成本的贴现值,使得创新成为了一种现实。这也已为以车险市场化为先导的中国保险产品市场化的事实所证实。 [参考文献] [1]周振华.体制变革与经济增长——中国经验与范式分析[M].三联出版社,1999,1. [2]陈剖建.制度变迁与保险业发展[J].当代经济科学,2004,2. [3][4]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3. [5]吕乃基,樊浩等.科学文化与中国现代化[M].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 [6]蒲海成.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研究[J].保险研究,2005(7). [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经营管理 [收稿日期]2005—08—25 [作者简介]胡轶巍,女,中央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