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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张维功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8)
  
  [摘要]保险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其参与者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它是一种风险制度安排,还表现为对风险文化的认同。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对这些内容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因而,应深化认识、重视保单持有人利益、强调风险文化、优化股权结构及加强董事会建设等,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竞争力;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0-0033-03
  Abstract: Insurance business is an arrangement system on the risk concentration and distribution.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cipants,the Policy holders,take an important place i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an insurance company.Management structure is one of the critical expressions to the advantages of an insurance company.It comprises of the risk system arrangements and the risk cultures acknowledgements.Meanwhile,the importance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constructing is not well recognized in the Chinese insurance companies at present.Therefore,we should deepen the recognitions,emphasize the interests of those Policy holders,highlight the risk cultures,optimize the share structure and improve the directorate construction,for the purpose to a higher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Key words:insurance company;management structure;competitiveness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
  (一)保险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与其他企业不同,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我们知道,单个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如果将具有相同损失分布的风险汇聚起来,使总的损失由集体中的每个人平均分担,那么这种制度安排总是能在不改变每个人的风险分担金(即单个风险的损失期望值)的情况下,降低实际损失与期望损失之间的偏离程度。如果这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集合了足够多的参与者,那么每个参与者所平均分担的集体损失的实际发生值与其期望值就相当地吻合,从而将个体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成了集体风险的可测性。这正是大数法则的思想。
  保险正是这样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其投保人是风险汇聚安排的参与者,投保人所交纳的纯保险费部分就相当于风险汇聚安排中的风险分担金,而风险汇聚的大数法则保证了保险经营的稳健性,是保险公司得以运行的基础。保险公司之所以存在,从理论上讲,是由于每个参与者之间相互签订合约从而直接达成风险汇聚安排的成本太大,而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组织,每个参与者都分别与其议定合约,从而人人节约了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属于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体现最为明显的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在这种公司形式中,众多投保人直接结合起来,组成一种风险集合体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保单持有人即是公司的所有者,只不过这种风险汇聚机制形成了制度化、公司化。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有者与保单持有人实现了分离,但它仍是以股东出资组建成公司的形式、以专业化经营的方式与每个投保人分别签订合约,从而组成风险汇聚安排体。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也就是风险汇聚安排机制运行的过程。保险公司的这种本质特征是进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出发点。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
  既然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不同,其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也必然有着不同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讲就是要规范风险汇聚安排的参与者(保单持有人)与其组织者(包括股东、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风险的分散,并获得相对其他组织或风险汇聚安排形式的比较优势。它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本质特征:
  1.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其规范的交易关系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特点  
  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而言,其保单持有人即为公司所有者,交易关系相对简单,治理结构主要关注的是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而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股东作为专门的出资者,与保单持有人并不一致,这就涉及到所有者、经营者、保单持有人等多方利益的协调,其治理结构侧重多方利益的平衡,其经营能力来自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而且公司规模越大,这种平衡和协作机制越重要。
  2.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
  保险公司治理所要规范的正是作为风险汇聚安排参与者的保单持有人与作为组织者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它不仅要求以合理的价格承保,还要求在保险期间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有效的风险服务以及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及时、足额赔付。这种交易关系是否有有效的制度保证、是否规范,以及能否赢得相对其他公司的优势,直接影响着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信任,决定着公司的发展前景。保险是负债经营,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是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实现的前提。
  3.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风险制度安排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是风险汇聚安排的参与者与其组织者之间的交易关系,风险的集合和分散是这种交易关系的核心。如何最大限度地集合风险,然后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风险的分散正是体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风险集合和分散过程的一种规范,因而是一种风险制度安排。
  4.完善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各方对风险文化的认同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保单持有人、所有者和经营者等共同参与其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理念。保险公司处处与风险打交道,其经营的是风险,而经营本身又有一定的风险。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文化就是有关风险的文化,完善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而取得各方对风险文化的认同是其重要方面之一。
  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规范,它既要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实现所有者(风险承担者)的收益最大化;又要规范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集散功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对风险的分散,从而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制度规范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决定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强弱,影响着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和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环境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的竞争。
  因而,一定意义上讲,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三、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对保险风险汇聚安排机制的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目标偏离
  如前所述,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保险公司是为这种风险汇聚安排服务的金融中介组织。能否正确地树立服务意识,以最低的成本和优质的服务实现风险的集合和分散,从根本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赢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然而,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最大化,相应地,其治理结构并不是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促进服务效率的提升为目标,而是片面追求公司的快速扩张和保费规模的上升,并以此作为考核经营管理层的重要指标。这种公司治理目标的偏离必然会导致市场行为的非理性。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不够重视,没有提高到关系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高度
  日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重形式、轻内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花架子、虚摆设现象,还没有意识到公司治理结构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企业制度就是竞争力。很多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规章制度也没有落实到实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认识明显不足。
  (三)治理结构建设中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重视不够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保单持有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有着内在的利益关系。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并没有突出保险业的这一特点,而是过分注重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明显不够重视,没有将其纳入公司整体利益的范畴。事实上,只有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维护,股东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不够重视直接导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不够信任,甚至对购买保险持观望态度,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没有显示出保险行业的特色,没有与风险文化的认同紧密结合起来
  如前所述,保险文化就是有关风险的文化,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等共同参与到风险汇聚安排之中,尤其需要对风险及其分散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认同,需要寻求风险文化的认同。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的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在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方缺乏对风险文化的认同,也就难免产生各种利益冲突。
  (五)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大型保险公司是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制而来,国有股仍处于控股地位。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实现了股权的多样化,但其投资主体多属国有企业,离真正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股东属于国有,而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找到高效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层层委托,授权管理者经营,其代理链过长,而其考核体系又过于复杂,仍存在着官本位思想。这样,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难以顾及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股权结构不合理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直接原因。
  此外,董事会的构成不尽合理,其职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问题都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一)深化认识,树立紧迫感,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到公司竞争力建设的层面
  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完善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加强内控,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提高服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塑造诚信、稳健的形象,赢得较高的市场美誉度。这都从根本上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保险市场加大对外开放的今天,企业制度的建设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筹码,而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的核心。据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因而,保险公司一定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不能只流于形式,而要有一定的紧迫感,抓紧为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打下基础。
  (二)树立服务意识,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风险汇聚安排的参与者,即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及其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保险委员会在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依据所签合约及时足额地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与给付,履行对保险公司股东的义务”,“保单持有人及其保户应被视为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并且应当成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活动、外部审计或公司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的中心工作”。可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这在我国当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尤其值得借鉴,其中首要的是要树立对保单持有人的服务意识,将其利益纳入公司整体利益之中,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保险消费者的信赖。当前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诚信建设。
  (三)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与风险文化的认同紧密结合起来
  风险文化的认同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紧密结合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这一重要特征,没有意识到保险经营的负债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特点,就很难在投资理念和经营管理规则上取得一致,公司也难以发展。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特殊性,真正突出保险业经营风险这一重要特征。其中,首要的是要发挥企业文化在公司价值观和经营管理理念中的根基性、指导性的作用,而保险企业文化的核心就是关于风险的文化。只有寻求对风险文化在公司层面的认同,才能确保股东、经营者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否则,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就容易走入歧途。
  (四)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基础。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健康有效的重要因素。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公司运作实践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治理有效性之间呈倒U形曲线的关系,股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都不利于实现有效治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仍直接或间接占据控股地位,股权多元化仍有较长的路要走。当前可以考虑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化。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外资本,搭建相对分散的保险股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架构,促进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
  (五)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
  董事会建设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核心内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对风险文化的认同等内容尤其需要在董事会建设中得以体现。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没有在董事会构成中得以体现。当前要强化董事会职能,规范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明确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防止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可以考虑吸收有经验的、专门性的人才参与董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和薪酬委员会,设立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的总精算师制度。考虑吸纳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董事会建设的具体形式等。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的公司形式和所有权结构其董事会构成也应该有所不同,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其所有者即为保单持有人,缺乏外部接管的威胁,所有者过于分散,从而导致其缺乏积极监督经营者的内在动力,因而需要在其董事会中引入相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更多的外部董事以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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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经营管理
  [收稿日期]2005—08—01
  [作者简介]张维功(1963—),男,东南大学博士生,曾长期从事保险企业管理和保险监管工作,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较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