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可行性
王建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
[摘要]我国政府曾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要求,而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残余物”处理方式上因市场需求信息不对称、渠道单一等原因,在“保险残值”界定上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本着以实现“保险残余物”价值的最大化和社会物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出发点,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既有其现实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无论是从社会经济价值、企业经营模式,还是盈利预测分析来看,都具有一定的前景。
[关键词]保险残余物;价值最大化;网络平台;可行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0-0052-04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到“保险残值”的概念,顾名思义,它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残余物价值”的意思,但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对“保险残余物”这个概念却很少提及。应该说,“保险残余物”和“保险残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代表的是一种“物”,后者代表的是一种“价值”,体现在保险理赔实务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从“保险残余物”到“保险残值”的转变过程中,有许多东西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保险残余物”是指保险公司(主要为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所遗留下来的残余物品。而“保险残值”的概念,虽然如上所说,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残余物价值”的意思,但是,如果从深层次上对这一概念进行讨论的话,应该有三种含义: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将“保险残余物”折价归被保险人使用,并从保险赔款中相应扣减的“残值”金额。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残值”的问题上,基本采用这种方法,这也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最迅速的方法。
2.将“保险残余物”收回,由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市场进行买卖,所收回的“残值”金额。这种方法在“保险残值”的科学性方面,相对比较合理,但是由于涉及保险标的种类繁多、销售渠道和信息不畅,且手续比较复杂,对保险公司来说,直接处理有一定难度,有时候会选择委托公估公司来寻找买家,进行处理。
3.这种“保险残余物”在当时市场上所能达到或可能实现的最大、最合理的价值。这也是“保险残值”概念的最深层次的含义,或许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在实际过程中并不能实现。但是,这对“保险残值”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提供了一种科学依据。
上述三种含义,应该说是层层深入的。假设第一种含义所体现的价值为A,第二种含义所体现的价值为B,第三种含义所体现的价值为C,那么应该得到A小于或等于B,而B小于C的结论。因为根据数理统计学的原理,假如将B看成是经过向许多家客户询价后所得到的最大价值,那么我们也可以把被保险人本身看成是其中的一家客户。当我们采集的客户样本,即询价的范围足够广、询价的客户足够多的时候,那么B将无限接近于C。
目前,国内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残值”的界定上,基本停留在价值A的含义上(即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残值”)但并不科学。而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可以为科学处理“保险残余物”提供实践基础,以实现“保险残值”的最大化,从而降低保险赔款,并达到社会物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一、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现实需求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现实需求
目前,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时,如损失程度较大,可能要推定全损,损失程度较小,则要进行修理或部分更换。但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在处理残余物时,理赔人员大部分是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的形式(环节1),把残余物交给被保险人自己处理,在赔款中扣减相应的“保险残值”。对于那些被保险人不愿协商,而把残余物交给保险公司处理的,保险公司一般会将这些回收过来的“保险残余物”折价销售(环节2)给固定的几个修理厂或回收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在“保险残值”的界定上,其实并不十分科学。在环节1和环节2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为因素较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体现最科学的“保险残值”概念,从而有可能间接导致赔款金额的增加。
特别是发生大面积灾害期间,当理赔人员和保户无法就“保险残值”达成一致,又迫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渠道、相关残余物处理机构的支持时,为了加快理赔速度,往往只能以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保险残值”,在处理方式和残值界定上并不科学。同时,这种以协商方式确定的“保险残值”在法律上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并向第三者提起追偿时,第三者往往会提出疑义和抗辩,从而降低司法认同度,并最终导致追偿的不成功或追偿金额的下降。上面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对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需求。如果能够通过一种信息平台,获得市场对这种“保险残余物”合理的需求信息,理赔人员就可以在和被保险人的协商中,掌握谈判基础,占据主动地位,或者通过市场直接处理“保险残余物”,降低赔款金额。
(二)被保险人的现实需求
如果说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对保险公司是一种需求的话,那么从某一方面来说,对被保险人也是一种需求。因为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将“保险残余物”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自己使用或通过市场转卖给他人。但有时被保险人无非也只是因为了解本行业,比保险公司多掌握了一小部分的市场需求信息而已。为实现“保险残值”的最大化和社会物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该是站在同一个立场的。如果能够通过“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信息平台给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市场需求信息的话,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帮助,以尽可能实现更大的效益。
(三)买方市场的现实需求
在“保险残余物”处理这个交易环节中,如果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作为卖方的话,那么接收“保险残余物”的一方就是买方,而买方的需求对于这个交易的完成更为重要。
1.价值的客观存在性。虽然“保险残余物”一般是一些遭受过损害的物品,但是其作为“残余物”的价值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受损的保险标的可能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用途和性质,但是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这些“保险残余物”却依然是有价值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保险公司承保一批产品的包装盒从A地运往B地,在运输途中,因遭受雨淋而湿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因为包装盒湿损,不能用来包装产品,认为只能作报废处理,要求保险公司全损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全损不合理,最后把这些“保险残余物”处理给造纸厂,获得了“保险残值”。可见,这些包装盒虽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文不值了;但是对于造纸厂却还是可以作为一种原料加以利用,其价值还是客观存在的。
2.市场需求的初步显现。目前,市场上对“保险残余物”表现出一定兴趣的企业并不少见,比如拍卖公司、废品回收公司等。而且,有些原材料市场对这些所谓的废品也是很有兴趣的,如一些钢材市场对那些钢制“残余物”的需求很大,因为这些钢制废品经过熔炉以后,可以铸成钢管、钢圈等等,变废为宝。作为拍卖公司、废品回收公司,它们的存在说明了在这些“残余物”中还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市场对这些“残余物”还是有需求的。
二、国际和国内市场状况分析
通过对目前市场状况的了解,国内还没有专业从事为保险公司提供“残余物”处理的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网站就“保险残余物处理”这一需求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供各方查询、登记、交易。而我国的台湾和英国、美国等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这一方面却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1.台湾的“永久业保险残余物处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专门为财产保险公司处理因运输保险(海上、内陆、航空运输)、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类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各类保险残余物,以合理价格收购,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损失,加速公证理赔作业。同时,提供残余物处理工作服务,从受损标的物市价、残值的评估、损失标的物的分类、清洁整理、运输、数位仓储、网络拍卖行销等全方位服务。从该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来看,主要是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残余物处理”服务的公司,具有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也积累了十分庞大的客户群和实际经验,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台湾的保险业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在“保险残余物处理”方面,财产保险公司也比较重视,通过像“永久业保险残余物处理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网络平台的支持,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保险残余物”,从而降低保险赔款。
2.英国的“环球车辆服务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68年,并在1995年成为一家具有完善配套服务的公众报价公司,目前它是欧洲最大的车辆服务公司之一。公司主要的业务是经营事故车辆和故障车辆,一般代表保险公司、经销商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当然也有其他一些经济主体。该公司每年处理的事故车辆和故障车辆要超过10万辆,在全国拥有11个分公司和360个员工。除了上述业务以外,该公司还拥有100多台事故运输和救助车辆,250多英亩的安全存储空间,英国最大的汽车压捆机等。可以说,这些都为事故和故障车辆的处理提供了便捷的服务。虽然说不是全部针对”保险残余物”而服务,并且也仅仅局限于车辆的范围,但是为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碰到的难以处理的受损车辆提供了一种快速、科学的处理途径。
该公司业务的流程是:当该公司从保险公司等部门收集到事故车辆和故障车辆的信息后,立即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公布,从储藏到展示,并通过现场直接拍卖或加工处理后拍卖的形式销售给市场需求者。而对于损失十分严重的,则在加工后直接以废铁的形式予以处理。同时,该公司还为客户提供了网上报价的服务,充分运用了电子商务的功能。“环球车辆服务公司”在经营保险事故车辆方面,业务规模比较大,其通过网络平台对事故车辆和故障车辆进行公众报价的经营特色,也为其拓展业务带来了巨大的空间。而针对保险公司来说,事故车辆的“保险残值”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得到合理的体现,对理赔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然,除了上述两个公司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应该还有很多类似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残余物处理”服务的机构。对于以网络平台的形式为客户发布供求信息,并为双方达成交易提供服务支持的经营模式,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及的网络经营渠道,如著名的“阿里巴巴”全球贸易网络公司、“易趣网”、“淘宝网”等等,无非这种网络公司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正常的生产、贸易商,或者是普通老百姓,交易的产品一般也是正常、完好的东西。但是,对于是否可以经营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残余物”这块巨大的蛋糕,却并未引起各方的重视。三、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一)以财产保险公司为构建主体,依托理赔部门的信息,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为自身理赔工作服务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目前理赔工作正在逐步走向集中(如人保公司的“理赔中心”),对赔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就为财产保险公司自身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提供了基础。保险公司可以依托自身理赔部门掌握的赔案信息,在公司网站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搭建一个“保险残余物处理”平台,对外界提供“保险残余物”资料,并以各种形式获得外部市场的反馈信息。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就“保险残余物”的价值和被保险人达成一致,为了能够在和被保险人的协商中掌握主动,从市场反馈的信息中获知“保险残余物”的价值;另一种情况是,根据承保条件,在保险标的损失比较严重,双方无法就“保险残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全损赔付,同时获得“保险残余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自身“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获得外部市场的需求信息,科学、合理地处理“保险残余物”,实现由“保险残余物”到“保险残值”的转变,冲减赔款金额(见图1)。
图1以财产保险公司为构建主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图
对于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主体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设想,其优点是:信息来源比较快,信息反馈也比较直接,避免中间环节的介入,直接为保险公司自身服务,加快了理赔速度。但其缺点是,受到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的约束,需要在经营业务的多元化方面有所突破。但在目前金融(保险)集团的多元化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这未免不是一种方向。
(二)以保险公估公司为构建主体,依托其公估人的身份获得“保险残余物”信息,并通过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为保险公司和其自身的公估业服务
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公估人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目前我国的公估人市场并不十分发达,保险理赔工作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保险公司自身查勘定损、理赔为主,而对于一些比较棘手、技术难度较大或者涉及到向责任人追偿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也会委托公估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公估报告,以供其理赔参考和追偿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从目前的公估人市场来看,有些公估人往往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并不能完全体现其作为公估人的公正性、科学性,可能会存在一些“谁委托,就为谁讲话”的不合理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公估人市场发展不成熟,缺乏一定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二是由于科学理论分析的多样化,在对受损财产进行鉴定的过程中,不同的公估人有不同的依据,这也就造成了损失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为公估人提供了一定的选择倾向。但是,如果能够将鉴定结果建立在市场对保险残余物价值认可的基础上,那么,其鉴定结果也将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见图2)。
图2以保险公估公司为构建主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图
对于以公估公司为主体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设想,其优点是:(1)直接通过公估公司对受损财产进行定损、处理,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提供事实依据,简化了理赔环节;(2)公估公司在某些“保险残余物”的损失鉴定方面更具有专业性;(3)鉴定结果相对更具有公正性,在法律上容易得到认可。但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市场还并不十分完善,专业性不强,自身客户资源有限,对于处理“保险残余物”的实际经验和渠道相对不足。
(三)以专业网络公司为构建主体,建立“保险残余物处理”信息平台,为保险公司和市场需求者提供中介服务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各种以提供信息为产品的专业网络公司逐渐出现。特别是一些网络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形式,为客户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并成为网上的综合性社区(如阿里巴巴网站),通过建立专业的“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站,为各个有需求的保险公司发布“保险残余物”信息,收集反馈信息,并做好中间服务工作。同时,专业网络公司也可以通过自身不断积累的客户信息资源,直接从保险公司收购“保险残余物”,然后转卖给市场需求者,实现“保险残余物”的快速处理(见图3)。
图3以专业网络公司为构建主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图
对于以专业网络公司为主体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设想,其优点是:(1)从交易双方来看,其服务对象比较广,供求信息量较大;(2)作为专业的“保险残余物处理”公司,一方面在信息上比较集中,市场关注度较强,另一方面在服务上更具有专业性;(3)有国际市场的经验可以借鉴。其缺点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这一中间机构,信息反馈相对不直接,增加了理赔环节。
但从上述对国际市场状况的分析来看,以这种模式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设想应该更具有可行性,也是有实际经验可以借鉴的。
四、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前景展望
(一)从社会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
近来,国家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其出发点是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服务,通过科学处理“保险残余物”,合理实现“保险残值”,从而减少保险赔款,降低赔付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通过“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的构建,使市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残余物”信息资源,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物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因此,从社会经济价值的角度出发,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促进“保险残余物处理”这种经济行为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从企业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
作为一个以提供信息为主的网络平台,信息量的大小可以说是其生存的基础。因此,构建“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应该以如何大量获取保险公司对“保险残余物处理”的需求信息和市场对“保险残余物”的需求信息为重点,通过为双方提供中介性服务,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并不断积累自己的客户群,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残余物”建立不同客户档案。
从经营模式上来看,可以分几个阶段来实施。
1.以一个城市为起点,在对网站和公司进行大幅度的市场推广后,在逐步扩大网站访问量,获得更多供求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营业场所来开展提供“保险残余物处理”的业务,接受保险公司和市场需求者的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为之提供合理的反馈信息,以最终满足双方的要求,达到“双赢”。
2.如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可以分区域进行信息处理,以满足供求信息管理的区域化,并且更有针对性。当然,“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从信息来源上看,应该是范围越广越好。而且,跟网站的这种区域化模式相配套,可以在各个区域或者城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这也是与目前许多网络公司的经营模式十分类似的,形成独立核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机制,但必须做到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实现“保险残余物”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各个区域或者城市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保险公司、公估公司、拍卖公司、废品回收公司,以及各种类型的生产、销售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市场推广工作,并逐步建立自己的客户群,因为客户的供求信息就是自身业务的来源。
因此,从企业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可以说是一个以无限的信息网络和有限的营业场所相配套的系统化、区域性的服务型中介经营机构。
(三)从盈利预测分析的角度来看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如果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保险残余物处理”网络平台作为一个专业网络机构,在盈利渠道上,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1.接收各个保险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其他各种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网站的会员,为其在网站上发布各种“保险残余物”供给和需求信息,并收取一定的会员费。
2.对于每一笔因使用网络平台而获得信息,并就“保险残余物”达成交易的业务,可以从中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3.通过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直接从保险公司手中收购“保险残余物”后,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4.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网站访问量的提高,可以借鉴目前许多网络公司的盈利渠道进行探索,如广告收入等。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寿险专论
[收稿日期]2005—07—28
[作者简介]王建勇(1978—),男,浙江温州人,2001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保险专业,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