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供需分析看团体保险市场发展
蒋正忠1王建翔2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 南京 210029;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目前,比照发达国家团体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的地位,我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较低,其中团体年金产品又占了大多数。从团体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的角度看,我国内地团体保险市场发展潜力虽然巨大,但有效真实需求有限,需求与供给两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只有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团体保险市场才能取得大的发展。
[关键词]团体保险;市场需求;市场供给
[中图分类号] F84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0-0056-04
我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在2003年、2004年分别为16.5%、20.5%,其中团体年金产品又占了大多数。比照发达国家团体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的地位,我国内地团体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十分巨大。特别是养老保险业务,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偏低,潜在规模可达万亿元以上。但是,要将这种市场潜力转变为寿险公司的现实生产力,就必须对团体保险的供需现状有清晰的认识。本文所述及的团体保险是指由团体单位出资,以其团体成员(可包括其家属)为被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包括团体意外险、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和团体年金保险。
一、团体保险市场需求分析
从发生商业保险交易的条件看,一个有效的可以转化为现实保费的团体保险需求至少包括四个要素,即需求主体、购买能力、购买意愿和购买可及性。
(一)需求主体
需求主体指存在这样的团体,需要团体保险产品所承载的功能和价值,如风险转嫁和保值增值。从非投资的风险转嫁需求来讲,保险是唯一可以选择的产品(形式可以是商业保险,也可以是自保或非商业保险),在保险市场成熟后,市场空间将会变得比较稳定;从投资增值需求来讲,保险只是众多金融产品中的一种,其市场空间随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变化。需求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各类法人团体及其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人团体及其成员。
(二)购买能力
购买能力指需求主体有用于购买商业团体保险所需的资金。团体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团体和团体成员两个方面。从目前现状来看,购买意外、健康、寿险等保障型产品的资金,除了少数具有汇缴性质的团体业务(如学生险)外,几乎完全来源于投保单位。购买年金等储蓄投资型产品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投保单位,但投保单位个人缴费的占比有扩大的可能和空间。
由于目前团体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单位,所以投保单位本身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员工个人收入,决定了目前团体保险需求主体的购买能力。意外险等高保障型产品,由于其保费相对低廉,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均有购买能力。而年金等产品,则主要由那些效益好的单位购买。在经济发展较快,宏观经济形势较好的情况下,需求主体的购买能力较强。
(三)购买意愿
购买意愿指需求主体出于某种动机购买商业团体保险的愿望。目前,客户购买团体保险的动机主要包括享受团体投保优惠、提高福利(保障)水平、享受税收优惠、人力资源和成本管理、保值增值及其他。
1.享受团体投保优惠。享受团体投保优惠是相对于个人保险而言,价格优惠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于团体的规模优势,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约成本,而且其自身的议价能力也更强,客户因此可以享受比个人保险更优惠的价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享受投保手续简便、免核保或简化核保以及保险公司专门为团体客户提供的附加值服务。同时,团体保险还可以让不具备购买个人保险资格的员工获得保险保障。从这个角度看,不仅企业有出资购买团体保险的需要,其员工也有此愿望。从这个方面引起的保险需求与保险产品价格(保障型产品的费率和投资型产品的管理费比率)呈负相关关系。
2.提高福利(保障)水平。提高福利(保障)水平是雇主改善劳资关系、员工争取自身利益的需要。提高福利(保障)水平有很多种选择,如直接发放工资、实物等,但保险可以提供其他方式所没有的风险分担功能。购买保险,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风险,还可以有效保障员工家庭生活的稳定。不过在目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除了为少数骨干员工,企业对绝大多数员工没有提供额外福利的动机。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未来企业将会越来越重视通过商业保险来提高员工的福利(保障)水平。
3.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优惠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仅对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有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事业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到1个月工资额(各地不同)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由于团体年金保险风险分担功能相对较弱,团体单位购买它的最主要驱动力就是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之所以成为吸引客户的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于大多内资企业仍实行计税工资政策,在计税工资以外的工资收入,不得从成本列支。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内外资税制合并、取消计税工资限制是大势所趋,企业发放的所有工资都将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届时,目前这一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将不复存在。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团体年金保险而言的。在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免税的。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方面,长期以来也没有明文规定,但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给黑龙江地方税务局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中指出,“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理论和惯例来说,由于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不构成员工的即期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延期缴纳甚至不缴纳,实际执行情况则是因地区、征收主体和对象而异。未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出台,对团体年金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
4.人力资源和成本管理。团体保险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通过延期支付,起到激励、吸引和稳定员工队伍的作用。企业借助保险公司专业的账户管理系统,实现灵活的资金分配功能,如与考核奖惩和工资变动挂钩的供款、达到领取年龄时各种方式的支付。其实质是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功能外包给专业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效益的最优。保险对于企业成本管理,主要是通过专业的理算、支付管理,有效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信息系统平台,加上内部报销中的人情问题,容易导致费用支出失控。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不用自行投入人力、物力来处理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过快增长,又可以享受专业服务,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员工福利的目的。从这个方面引起的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5.保值增值。目前企业购买团体年金保险的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保值增值。从理论上讲,投保单位购买团体年金保险的原始动机应是为了满足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但目前市场中的团体年金业务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纯粹的保值增值。团体年金保险在保值增值方面属于回避风险的保守型长线投资品种,客户之所以愿意购买,往往基于其能提供相对较高的保底复利收益加分红和安全性考虑。出于此动机购买团体年金保险的单位主要是一些效益好且有闲置资金,而又没有好的投资渠道的单位,为了实现优于银行存款的投资收益,就利用“投保自由、退保自由”的原则将资金作为投保资金进入保险公司,再在将来某个时候退保。这些业务尽管不是因真实的养老保障需求而起,但却客观存在,而且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定性。由于保值增值这一功能的替代金融产品较多,所以由于保值增值引起的投保需求与市场利率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表现呈负相关关系,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短期纯粹的保值增值需求,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监管力度的高低呈高度负相关。
6.其他动机。主要存在于目前的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中,包括规避限制、目的非法等。规避限制主要指企业为了规避各种法规或公司制度的限制,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实现一定目的,如为员工多发工资、减少纳税等。非法目的主要包括化公为私、逃避税收等内容。这方面的保险需求并不是真实的团体保险需求,与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呈高度负相关关系。
(四)购买可及性
购买可及性指需求主体合法,其购买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有保险公司能够和愿意承保。需求主体仅有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但是国家法律或法规不允许,或没有保险公司能够和愿意承保,这样的需求都不是有效需求。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有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能力、意愿和实际需要,但国家政策不允许;企事业单位都想投保无三个目录限制的门诊医疗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目前没有能力承保这样的风险,所以也不是有效保险需求。
综上分析,虽然我国较低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客观形成了巨大的潜在团体保险需求,但在目前情况下,潜在的团体保险需求经过购买能力、购买意愿和购买可及性的层层“筛选”,所剩的有效需求十分有限。特别是在购买意愿方面受到税收优惠不足、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高、社会保障立法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同时,剔除现有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中存在的大量非养老和不合规的虚假需求,存量市场中的真实需求也很有限。所以说,我国内地团险市场发展潜力虽然巨大,但有效真实需求有限,潜在的保险需求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并经历较长时间才能得到充分释放。
二、团体保险市场供给分析
(一)团体保险对供给主体的意义
商业团体保险对供给主体的意义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规模影响、盈利能力和客户资源。
1.团体保险规模影响指团体保险由于是团体投保,规模较大,对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现金流、可运用资金规模和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团体保险盈利能力指团体保险由于是团体集中投保,可以节约保险公司在销售、风险评估、承保、风险控制和理赔各个环节的成本,大大降低单位保费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通过薄利多销的形式实现更多的利润。事实上,团体意外险保费的利润率水平一直是比较高的,是各寿险公司现实利润和创费的重要来源,也正在成为各产险公司竞相争夺的优质业务。而年金险业务则资金规模庞大,保险公司除了可以赚得一定比率的管理费收入,更重要的还可以通过资金运用赢取空间极大的利差收益。
3.团体保险客户资源指团体保险客户不仅本身就是存在多次购买潜力的长期资源,而且其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还可以直接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通过与团体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除了可以销售团体保险,还可以向其成员以及成员的家属销售个人保险。同时,通过团体成员的口碑影响,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带动其他相关业务的发展。
由于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团体保险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直至今天。科学客观地认识和定位团体保险,对团体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历史上,局部地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曾经放松甚至放弃发展团体保险。从长期和终极的经营目标来看,商业团体保险的盈利性才是最根本的刺激保险供给的因素。而这种盈利又必须建立在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赢、需求与供给(产品、管理和服务)两旺、市场规范健康运行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长久。
(二)团体保险市场供给现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团体保险供给主体在意外险、健康险、寿险和年金险四大业务板块均投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和资源。
1.团体意外险方面,各保险公司均加大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推动力度,并不断拓展新的销售渠道。由于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竞争主要通过价格竞争来实现。而意外险业务相对较大的利润空间也给这种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提供了可能。目前意外险业务已经成为包括寿险和产险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由于行业寻租和竞争导致手续费比例过高,部分公司存在非法支付手续费的现象。除了手续费支付对象和方式的不合规,意外险方面还存在如何防止恶性竞争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问题。
2.团体健康险方面,在监管机构的积极鼓励下,专业健康险公司相继成立,但目前仍然没有找到一条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盈利水平的出路。由于保险公司健康险经营状况普遍不佳,健康险市场成为少数供给不足的保险市场之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即是在现行医疗卫生环境下,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较高,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客户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三赢。
3.团体寿险方面,由于需求不足,市场上的产品数量有限,业务规模也不大。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都习惯于用短期性产品来满足保障需求。
4.团体年金保险方面,各寿险公司的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坚持规模至上,大力发展团体年金保险;有的坚持效益至上,缩小团体年金保险规模。客观上,由于我国内地资本市场状况不佳,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能力有限,收益水平不高,相对银行储蓄的优势不明显,保险公司要吸引客户投保团体年金保险,只好降低管理费和提高盈余分配比例,从而导致团体年金业务的盈利性十分有限。个别基层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费任务,甚至不惜“重金”补贴,来迎合客户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的出台,一个新的由政府主导的规范的能享受税优的企业年金架构正在形成。企业年金的推行,势必会对现行的团体年金保险构成巨大冲击。根据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正式施行后,除了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团体年金或养老保险,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经办主体可以是各类金融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群雄逐鹿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到底能多大程度地参与,还是一个未知数。即使保险公司能够保持在企业年金市场的优势地位,由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落实,现实年金保险需求非规范性的东西过多,难以完全移植到透明的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年金上来,企业年金的未来并不明朗。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保险公司所经营团体年金保险在采取契约模式和提供DB计划选择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是信托型,传统团体年金保险是契约型,前者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虽然有0.24%~10%的来源于客户基金财产净值的风险准备金),后者则有保底收益;前者涉及的管理主体多,管理成本相对后者要高。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可以提取的费用上限分别是2‰(基金财产净值的)、5元/月/户、1.2%和2‰,如果算满,且以每人每年缴纳保费6 000元为例,则第1、2、3年相对基金财产净值的管理费比例分别近似是2.6%、2.1%和1.93%,且以后每年均大于1.6%。这样的管理费水平相对目前年管理费1%或供款时一次性管理费0~5%的团体年金保险而言,明显缺乏竞争力,在现行投资环境下,难以为客户提供优于银行储蓄的投资收益。另外,企业年金作为DC型积累基金,难以取代DB型年金保险在确定领取标准方面的功能和年金转换保险在年金领取时的作用。
总之,在团体保险供给方面,由于团体保险在规模影响、盈利能力和客户资源方面的重要性,供给主体均对其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但除意外险之外的业务盈利性不足,供给主体面临较大的盈利压力,投资收益水平急需提高;行业整体规范性不够;保险公司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机制需要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升。保险公司目前经营的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将受到企业年金的强力冲击,保险公司能否继续主导补充养老保险市场,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和全行业的努力和争取。
三、结论和建议
(一)通过对团体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投保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中国内地团体保险整体市场规模将会不断扩大,对人身保险的贡献将进一步增加。
影响团体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分析
表1
国家
政策
法规税优
政策经济
环境保险公司
经营管理
水平保险公司
投资收益
水平监管力度
与市场
规范性替代产
品竞争
力团体意
外/健
康/寿
险市场相关
性±+++++-相关
程度☆☆
☆☆☆☆☆☆☆☆团体
年金
保险
市场相关
性±++++-(短期)
+(长期)-相关
程度☆☆
☆☆☆
☆☆☆☆☆☆☆☆☆☆☆☆☆☆注:“±”表示政策法规既有可能增加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也有可能减少保险市场有效需求,视具体政策而定。如国家立法要求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一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则产生正面影响;反之则产生负面影响。“+”代表正相关,“-”代表负相关。“☆”越多,代表相关程度越强,这里仅作粗略估计。税优政策也属于国家政策,鉴于其重要性,将其单列。
(二)团体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受诸多因素影响(见表1),目前以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为主体的总体市场规模可能将呈现前抑后扬的发展态势。具体来说,团体意外险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费率和承保利润率不断下降,但总规模仍将在经济的带动下保持增长。团体健康险业务保费收入继续增长,除了通过带动其他业务获得整体效益外,除非经营模式有质的突破,独立盈利性仍难改善。团体寿险业务将通过发展员工福利计划和员工个人缴费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但规模仍然偏小。目前占比较高的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受企业年金、保险监管等政策因素影响,变数较大,可能会经历一个陡降的发展过程后再缓慢上升。
(三)我国团体保险市场有效持续发展取决于影响需求和供给诸因素的变化和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相关政策制订和监管机构的高瞻远瞩和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一是尽早参照国际惯例出台并落实相关税惠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雇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二是争取多样化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以契约型和DB形态的计划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三是鼓励各种形式的创新,允许保险公司在与医院等机构的合作模式上有质的突破,从而较好地控制道德风险,促进团体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四是保险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加强法制建设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
[2]陈文辉.团体保险发展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2.
[3]王建翔,姚耀.我国意外险市场正发生深刻变化[N].中国保险报,2005-04-13.[编辑:陈心汀](上接第62页)险人死亡后,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是一项不用纳税的收益。如果受益人对其获得的保险金不是采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领取的方式,则对保险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5.寿险投资的灵活性高
绝大多数投资产品不具有投资的灵活性,必须以一种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的形式存在或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与一般的投资产品相比较,寿险投资的灵活性较强,积累现金价值的寿险产品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保单项下现金价值使用上的选择权,为保单的受益人提供了支取保险金方式的选择权,这使寿险保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保单的所有者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对其有利的定期寿险产品或将现金价值变现。
五、现金价值保单的投资性与分红型寿险的区别
分红保险最早是由相互制保险公司将保险经营中的盈利作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返还的形式而出现的一种做法。分红型寿险是指寿险保单每一年都向其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分红型寿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保守的费率制定政策,当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死亡率低于预期的死亡率,实际的经营成本低于预期的经营成本,以及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期的投资收益时,保险公司将分红型保险的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分红型产品在保险精算上对影响寿险成本的死亡率、费率和利率都作了较传统寿险更为保守的估计。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
定期寿险也可以设计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单的红利的根本性来源不是投资所得,而是因采用保守的定价方法而积累的盈利的一种返还,虽然也可以将红利看作是购买寿险的一种收益,但分红型保险在本质上是不同于现金价值保单的投资性,分红保险不是投资型保险。[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寿险专论
[收稿日期]2005—05—29
[作者简介]蒋正忠(1968—),男,工商管理硕士,《团体保险发展研究》编委,现任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副处长;王建翔(1977—),男,经济学学士,LOMA寿险管理师,《团体保险发展研究》编委,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团险销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