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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后盾

夏雪芬1杨军2彭强3

           (1.保险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00;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29)
  
  [摘要]和谐社会的建立为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顺应这一时势,保险业的发展也具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保险应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后盾。和谐社会要求保险发展壮大自身,扩大社会保障面;充分发挥自身的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再分配社会资源;发挥在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为;在突发性事件或灾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谐社会中保险业的发展策略包括努力构建诚信保险业;积极开拓农业保险;大力发展不发达地区的保险;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险关怀;强化经营秩序;倡导保险业的人性化、个性化经营。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险业;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2-0020-03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puts forward a higher requiremen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also been conferred a deeper connotation that it should be a cornerston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Such a society requires the insurance sector to strengthen itself and expand its social coverage, fully exert its func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further redistribute social resources, duly play its role in the allround, harmoniou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play a bigger role in solving unexpected events or disasters. The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an harmonious society includes cultivating a creditworthy insurance sector, proactively developing agricultural insurance, vigorously growing insurance business in lessdeveloped areas, emphasizing insurance care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strengthening order of operation, and advocating individualized and humaninterest operation.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ategy
  
  一、和谐社会对保险业的新要求
  (一)自身发展壮大,扩大社会保障面
  保险是社会的“保障器”与“稳定器”,其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无疑会起到巨大的作用。保险通过发挥对社会财富的横向调节和纵向调节作用,能够为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稳定的环境。首先,从保险对社会财富的横向调节看,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通过承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一方面能够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前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了投保人的忧虑和不确定性,由此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工作和生活,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从而起到一种稳定社会的作用。其次,从保险对社会财富的纵向调节看,人们通过合理控制当前的消费水平,拿出一部分收入来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将来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实现个人生命周期中的均衡消费,使人们保持稳定的生活水平。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尽管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但同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同保险业应当承担的责任相比,差距还很大,特别是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比世界发达国家,如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为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从一些保险案例看,目前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有限,保险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高水平的保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功能不断深化拓展,它推动传统保险向现代保险转变,也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在和谐社会里,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在和谐社会里,不管是保障基本需求,还是提升生活质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保险发挥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进一步再分配社会资源,更好地平衡与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是,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并维持一定的公平公正与利益均衡。如果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则会使该社会产生结构失衡,变得动荡不安。因此,如何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平衡与协调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保险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中介。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具有促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在众多保户参与保险的情况下,受损的投保人只需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相对有利的经济补偿,由此可以避免每个消费者或者企业为了预防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发生而建立自己的“风险基金”或“意外基金”,造成大量资金闲置的状况,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保险的这种资源配置作用其实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分配,特别是对于比较贫穷的投保人来说,当他们遭遇到仅靠其自身力量不可能应对的天灾人祸时,所获得的远远大于其所交保费的保险赔偿金里,有很大部分是其他人(当然有包括富裕阶层的人)所交的保费,这一过程体现出保险业平衡与协调社会贫富不均阶层所得利益的努力,保险的这种功能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四)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中应更有作为
  和谐社会必须要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基础。只有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才有条件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再分配;只有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才有社会公民的共同富裕。保险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其首要任务仍然是加快发展。也只有加快自身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保险业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促进三大产业的协调。当前经济结构的失衡首先表现为三大产业结构失衡。工业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发展偏快,农业、服务业发展偏冷。金融是现代服务业的一条短腿,而保险则是金融业的一条短腿。与银行业比起来保险业还很弱小,因此,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第二,促进投资与消费的协调。投资与消费失衡也是当前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投资过热,消费偏冷。个别行业和产业的投机氛围仍然较浓,存在泡沫成份。而保险业的发展,就有利于引导居民积极健康的消费,使居民能够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理智消费,合理消费,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三,促进信贷结构的协调。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中信贷结构失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短期贷款偏少。而储蓄存款增幅不快甚至下降。这就造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却恰恰相反,其负债是长期的。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由于贷款结构失衡对市场造成的影响。
  (五)在突发性事件或灾难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利益主体阶层化与多元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冲突或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另外,在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部门或行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其它关系人们长远生存与发展的大事,违背了大自然的规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屡屡导致突发性的事件或灾难的发生。事实与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在化解与解决突发性事件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第一,保险的事先防患作用。保险具有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保险进行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防灾防损工作上,其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督促投保人或企业对投保标的进行安全检查。这既可以为社会防灾防损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能够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发生。第二,保险的事后排解作用。在突发性的社会灾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往往会起到很好的事后排解与消除作用。如在2003的“非典”疫情中,保险公司通过对患者及时赔付保险金,使得患者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非典,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和谐社会中保险业的发展策略
  (一)努力构建诚信保险业
  和谐的社会就是诚信的社会。因为只有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做到诚信相处,社会才能做到和谐,诚信是和谐的应有内涵。对于保险业来说,诚实信用是整个保险业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只有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诚信建设,中国保险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保持发展的后劲,并最终实现做大做强的宏伟战略目标。
  目前,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保险诚信建设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保单内容文字晦涩难懂,力图规避保险责任;有的销售误导宣传,回避产品的风险;有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模糊真实回报率;有的展业理赔两张脸,投保容易索赔难;有的借助权力部门开展业务,扭曲投保者自愿意志等等。与此同时,有的投保人丧失作用,使得保险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虚假索赔案件增多。这些缺乏社会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也是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对策构建诚信保险业:一是要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要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保险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严肃惩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二)积极开拓农业保险
  在我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服务“三农”。农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频繁发生,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又极其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利用保险手段是降低农业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支持保护农业体系的一部分,它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化解自然和市场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僵化、组织体系不健全,发展速度缓慢甚至倒退的现象十分突出,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做法,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补贴,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当前,可以探索建立商业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府适当补贴并给予免税支持。可以考虑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例如,在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下,全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2004年9月正式成立。它以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商业保险运作,政府政策支持、以险养险的方式,承保上海郊区农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等涉农保险。这就为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三)大力发展不发达地区的保险业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然而,地区间生产力及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呈现出东强西弱、东高西低的生产力结构和经济发展结构。这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大因素。对保险业来说,“二元经济”现状导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居民保险意识仍然十分低下,保险观念及保险行为严重滞后。西部地区处于内陆地带,信息、交通、文化都比较落后。商业保险意识缺乏阻碍了西部商业保险行为的提高。另外,我国以前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配置政策是长期偏向东部地区,从而导致区际利益分配不合理。反映在保险业上,东部配置的保险市场主体多于西部,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优先安排在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西部保险市场的发展。
  因此,为了真正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保险业应当在消除地区发展不平衡上有所作为。保险业应当找到我国不发达地区保险市场滞后的主要原因,采取一些加快不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的切实可行的对策,例如,建立和完善不发达地区保险教育体系,提高不发达地区的保险意识水平;努力塑造现代保险公司形象,促进不发达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鼓励优秀保险人才加入到不发达地区的保险事业中去;改革保险宏观监管体系,针对不同区域保险业发展进程实施区域监管,在新公司批准及分支机构设置上优先考虑西部保险市场,给予西部保险公司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加强东西部地区的保险合作等等。
  (四)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险关怀
  在我国,当前的弱势群体是指收入较低、生活困难,而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下岗人员和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其文化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二是退职人员及长期临时工,他们的待遇水平较低,其收入刚够维持基本生活;三是那些从未在国有企业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城市居民、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四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这部分人收入低且不稳定,大多没有享受到城镇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其应有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来说,它们更需要保险的关怀与保障。
  为此,我们应该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其基本对策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当然,在这些改革措施里,商业保险公司不能袖手旁观,应当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本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的原则,积极投身到弱势群体的保险事业中来。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当积极引导,要给予一定的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倾斜,为商业保险参与弱势群体的保险事业营造出优良的外部环境,从而最终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一份力量。
  (五)强化依法经营、秩序经营
  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应当坚持依法经营、秩序经营,坚持有序的公平的竞争。有序的公平的保险竞争是指所有保险供给者接受保险的“赛场规则”即《保险法》的规范和约束,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保险购买能够得到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需求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保险资源能够实现最佳配置,保险业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地发展。与之相反,无序的不正当的保险竞争是指保险市场的各经营主体或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指导下,或为了不失去原占有的市场份额,采取规避法律和违反商业道德的各种不正当行为进行的竞争。竞争的后果是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失控,保险业不能健康地发展,国家的利益、保户的利益,乃至这些竞争者自身的利益最终都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的保险业能否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险市场能否健康地发展,关键在于市场各主体能不能在开展业务时做到依法竞争、公平竞争,坚决摒弃各种非法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倡导保险业的人性化、个性化经营
  对于保险业来说,应当提倡保险的人性化、(下转第25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2期行业观察
  [作者简介]夏雪芬,女,湖南桃江人,保险职业学院副教授,现任保险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法、保险营销团队建设;杨军,男,湖南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保险法、民事讼诉法;彭强,男,博士,现供职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