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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监管中的博弈关系

焦清平1姜涛2

      (1.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 武汉 430062)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发展和逐步市场化的阶段,保险监管也经历了由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过程。对于仍时有发生的保险市场不规范问题,除了依照传统观点“对症下药”,还可引入“博弈论”,通过建立保险市场中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我国保险市场中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之间的均衡、自律公约组织成员之间的“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工作。
  [关键词]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违规获利;博弈关系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2-0059-02
  Abstract: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as gone through stages of resumption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gradual marketization since the end of 1970s and insurance regulation has gone from being incomplete to gradually become complete in this period of time. To guard against irregular issues that take place from time to time in the insurance market, we can not only prescribe remedies to suit specific cases, but also introduce the “game concept” to it. We can establish a dynamic game model between insurers and regulators to analy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temptation to take profit from irregular practices and the mandatory power of law and regulation and the “noncooperative game” balance between members of selfdisciplinary organizations to improve regulation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Key words:insurance regulation; market activities; taking profit from irregular practices; game relationship
  
  一、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及引入博弈论的必要性
  (一)对保险监管工作传统静态研究的思考
  我国保险业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6.4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4 927.3亿元,对稳定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不规范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传统观点认为,针对保险市场违规行为,只需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症下药:一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即认为保险公司行为不规范是由于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合理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保险公司从自身入手;二是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法规。即认为保险公司行为不规范是由于监管工作的滞后造成的,应该从健全法律法规入手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加快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些“药
  [作者简介]焦清平,男,武汉理工大学在读博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助理;姜涛,男,法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统计研究处。
  
  企业的最终控制力,这对有战略意义的行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会减少来自经营管理层与主管部门的阻力,使得方案更有现实意义。再次,此设计还有助于改善企业治理,职工获取了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权与提案权(按股份额分配),由于职工的信息相对及时准确,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不足额担保与超额权益部分获取权也给职工行使职责提供了激励机制。最后,由于股权是长期持有的,而且实际上由职工内部持有,因此不会对资本市场造成很大的短期冲击。
  该方案的局限性在于其风险集中在单个企业,必然需要国家担保,这与减轻政府养老责任的大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该方案定位在“老人”与“中人”的过渡办法更有实际意义。
  但仅靠这些“药方”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理论对保险公司行为的研究局限于静态研究,而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药方一”而言,即使一个公司的内控机制足够健全合理,有规范自身行为的初衷,但当他发现竞争对手却不是如此时,就有可能改变自己的经营行为。事实上,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越是完善,对于外部的反应就越迅速、越敏感。因此,尽管从长期来看,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建设仍然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一个根本性措施,但一个体制完善的公司在市场中,会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实施规范经营或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药方二”侧重于对监管制度的研究,期望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改革来规范市场行为。但这同样需要建立在对保险公司行为的动态分析的基础上。因为监管者的任务在于,发现有效率的规则并使其成为共同的行为准则,并承担规则守护者的责任。由于研究制定监管法律法规时缺乏对保险公司行为的动态研究,缺乏市场参与者的互动,现实中一些规律难以被真正发现,影响监管者完成规范市场行为的使命。
  (二)博弈论的引入
  博弈论研究的是把自己的策略建立在假定对手会按其最佳利益行动基础上的策略理论。存在三个合理的假设前提:一是市场各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二是每个行为人的决策会对其他决策者产生重要的影响,三是寡头市场的情形。在保险经营与监管过程中,这三个前提都是符合的,建立保险市场中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我国保险市场中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之间的均衡、自律公约组织成员之间的“非合作博弈”的均衡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二、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检查不到违规行为(机会成本)与违规获利的博弈
  相比为数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而言,目前保险监管的力量相对单薄,特别是监管队伍的人数相对不足。由于公司经营造假、欺诈误导、不公平竞争等问题被发现的概率远远低于100%,其违规的内在冲动相对强烈,一些公司将获得违规利益作为博弈动机,把不择手段当成博弈手段,严重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二)违规受罚与违规获利的博弈
  近年来,在不断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的同时,各种违规事件却不断发生,违规获利的巨大诱惑力与市场规则相对较弱的强制力之间有时会出现严重失衡。违规受罚与违规获利多少的比较,是确定博弈均衡的关键。违规收益的大小决定了保险经营者参与违规活动的诱惑力的大小,而处罚违规行为的力度决定了监管规则的强制力的大小。保险经营者是否违规,取决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的强制力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强制力,不管监管者是否查处,保险经营者都会有违规的冲动。只有当强制力大于诱惑力时,经营者才可能选择合规经营,监管者处罚力度越大,经营者违规成本越大,参与违规的几率就越小。
  (三)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
  现实经营中,各家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往往也会协调一致去寻找共同利润,采取制定自律公约的方式协调、规范市场行为,谋求“合作性均衡”。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均衡经常会被打破,由于担心一家公司采取返费行为占领大部分市场并赚取相对较高的利润,各家公司都会在总公司给定的最低费用比例内采取返费方式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当各家公司的经营行为相互作用时,自律公约对市场主体就慢慢失去了实质性的约束力。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目前全国车险市场上的返费、回佣大战经常发生,每次各家公司通过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占领市场、冲刺任务时,最终都成为竞争的受害者。因为博弈的各家公司谁都没有赚钱,竞争的结果是稳定的,事实上,各公司返费、回佣大战的结局就是一个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即“非合作博弈均衡”。
  三、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对策
  (一)加大规则的强制力,降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
  对保险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一方面,必须加大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即不仅对违规者进行查处,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坚决查处和严厉惩罚共同形成的强制力,才能阻止违规者在巨大诱惑力面前的违规动机。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降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也就是说应尽可能降低违规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完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违规较为严重的问题,既有查处不力的原因,也有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特别是近年来误导欺诈、经营造假行为时有发生,查处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给违规者提供了大肆违规获利的可乘之机则是其更为基本的影响因素。因此,要保证保险市场的持续规范发展,不仅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惩前毖后;而且必须加快市场制度建设,尽快完善市场运行机制,防患于未然。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者激励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
  监管者是否查处违规事件,其对收益和损失的评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监管者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通过落实监管责任制,惩罚其渎职行为。换言之,对于监管者的激励也存在一个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规则的强制力之间抉择的问题。对渎职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加强规则的强制力;而降低其违规获利的诱惑力则还需要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三)引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增强配合监管的自觉性
  在非对称的信息条件下,监管者对违规事件的查处结果是有示范效应的。市场经营者通过观察监管者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的观察,不断修正其对监管规则的判断,并据此作出是否违规的决策。因此,对每一个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在及时严厉的处理后予以曝光,可以使被监管者不敢、不愿与监管者博弈,让规范经营、服从监管成为其唯一的选择。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2期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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