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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保险市场秩序的整规工作

万金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 长沙 410005)
  
  [摘要]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当前保险市场秩序的整规工作必须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必须紧扣防范风险这一生命线,突出前瞻性和开放性,长抓不懈,重点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虚假数据、违规操作、严重失信以及中介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必须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强化经营主体责任和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市场秩序;整规工作;防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2-0061-02
  Abstrac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is at its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stage. At this stage, development is the first priority, and rectification work should be conducted to serve the needs for development. Moreover, risk control is the first lifeline of the rectification work and such work should be forwardlooking and openended. It should keep on solving existing market problems such as inflating premium number, irregular activities, grave loss of credibility and intermediary market, etc. Market activity supervision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so are operational entities’ responsibilities and social oversight. We should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to regulate market order. This mechanism is composed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social oversight,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and corporate internal control.
  Key words:market order; rectification work; safeguarding risks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资公司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上粗放式经营与集约化经营模式并存,不同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和值价观相互交织、碰撞,使得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如何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问题上的想法和行为多样化,也就必然对监管法规、内控制度和职业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而也给当前的保险市场整规工作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努力解决。一、整规工作的目标定位
  吴定富主席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处在这一阶段。”这一结论完全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是我们对当前市场发展形势作出准确判断,合理定位整规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一)整规工作必须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
  当前保险业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仍存在总体规模小、功能发挥弱、市场不成熟等问题,表现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的业务和资产总量还很小,尤其是保险产品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不动摇,正确处理整规与发展的关系,争取用20年时间把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这是转型时期整规工作必须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的发育程度还远远不够的转型时期,市场中的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整规只是手段,发展才是最终目的,整规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只有通过连续不断的整规,从根本上清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诸如旧的体制性障碍,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证保险业可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整规工作必须紧扣防范风险这一生命线
  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是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保险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运用方面的风险;二是新产品方面的风险;三是公司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风险。从2004年开始,保监会把防范风险作为生命线,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建立起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因此,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量大面广、投诉集中的重点业务,矛盾激化、协调不力的重点区域,问题突出、管理不善的重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和削弱公司偿付能力的行为,及时消除影响保险市场稳定的风险因素,不仅是整规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应贯穿于整规工作的始终。
  (三)整规工作必须突出前瞻性和开放性
  中国特色的保险业改革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各市场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会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不断采取新的竞争策略和手段,这些产品、服务、策略和手段,可能与现有的观念、法规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是,从长远的、发展的趋势来看,从前瞻性、国际性来看,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来看,在整规中必须用开放宽容的心态、包容万象的气概,来对待市场主体的改革和创新,来对待经营中的探索和尝试。只要是有利于做大做强保险业,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险三大功能的发挥,都要允许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和尝试,使之快速适应和参与全面到来的国际竞争。
  (四)整规工作必须坚持长抓不懈
  现有保险市场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经营行为上都很不成熟,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整规工作永无止境,必须做出不懈的努力。整顿规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作,涉及到保险市场诸多因素,受到市场各个层面不同利益体以及其他行业、部门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影响,整规工作将会遇到想象不到的困难和来自多方面的阻力,整规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既要从严规范,又要化解矛盾、趋利避害;既要集中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果,又要坚持长抓不懈,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二、做好整规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违法违规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削弱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如果不对这些多年遗留下来的“顽症”进行集中整治,势必会毁坏保险业的发展基础,阻碍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市场秩序整规工作也会流于形式,难以深入下去。因此,整规工作必须紧紧盯住这些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予以严惩,以解决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一是要制定集中整治的规划。要对多年遗留下的“顽症”、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疏理,查找原因,按缓急排列出每年要整治的重点,决不能贪多求全,急于求成,力争一年解决好一两个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逐一加以解决。二是要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对确定下来的整治重点,要集中时间、人力和财力,找准突破口,进行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查深查透,一查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流于形式,而应善始善终,查出实效。三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对执法行政部门而言,要把整治工作的成效同一把手的政绩考核挂起钩,对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保监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要坚持综合治理。要改变过去只搞整顿不注重规范,只讲打击不强调建设,只顾孤军作战不依靠社会力量的做法,坚持整规与规范、打击与建设并重的方针,整合监管资源,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以及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对市场秩序实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顽症”复发,使市场的环境得到净化。
  (二)强化经营主体责任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责任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治本之策。整规工作能否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的目的,关键在于市场经营主体。因为一个规范的市场是经营主体降低成本、防范风险、保持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整规的最大受益者是经营主体,整规的主要力量来源于经营主体内在需求和动力,而由政府牵头组织的运动式整顿工作只是一种外部力量。所以,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最终要靠经营主体的意识、决心和措施,最终要靠经营主体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整顿工作不能只停留在清理“水面的污垢”,而应注重改善“水质”,将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以规范和建设为主上来,督促经营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弥补内控机制上的漏洞,改善治理结构上的薄弱环节,以达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目的。一是要督促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二是要督促经营主体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强化内控的执行力度,并视其公司内控制度和执行力情况,实行分类监管。三是要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查处的违规经营行为,除按法规从严处罚外,还要追究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控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行业标准的制定、信用等级的评估和保险业的信用信息建设,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积极探索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大众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定期发布对保险公司的诚信状况调查测评结果,定期发布有关公司内控评估报告和公司内含价值评估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以满足社会大众的相关知情权,让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公司的内控建设实施监督。三是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搭建保险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保险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完善“黑名单”制度,将诚信记录作为增设分支机构、审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流动的重要依据,加大失信成本。四是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所有来信来访,从信访投诉中了解保户呼声,把脉市场态势,发现违规案源。对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不守合同的拒赔、拖赔、惜赔和欺诈误导等信访投诉案,要严肃认真处理,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好保险市场秩序。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6年第2期公司经营
  [作者简介]万金文,男,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人身险监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