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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当前车险市场竞争特点及对策

董国升1王新军2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0;
2.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车险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车险市场的竞争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加入WTO后车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及竞争特点进行了回顾和评析,总结出当前车险市场竞争的主要特点仍然是恶性价格竞争。并采用了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基本分析工具,从偿付能力监管、行业自律、经营主体治理结构、车险自身特点等四个方面,对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以恶性价格竞争为特点的过度竞争并不能带来预期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同时针对成因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车险市场; 偿付能力; 行业自律;治理结构; 市场效率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4-0038-05
  Abstract: The issue of competition in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become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with gradual deepening of reform in the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market and continuous increase of market participants after China joined the WTO. The article reviews and analyzes postWTO changes in the market and current competition features. It arrives at the conclusion that current competition is still dominated by vicious pricing competition. The article also delves into the reasons for this vicious pricing competition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solvency regulation,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operational entities, and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It points out the overcompetition characterized by vicious pricing competition will not bring about market efficiency and social benefits as expected and put forwards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motor vehicle insurance market; solvency level;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governance structure; market efficiency
  
  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车险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车险市场的竞争问题日益突出。深入研究车险的价格竞争问题,对于今后车险市场乃至整个产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车险市场改革过程与竞争特点
  (一)车险改革试点阶段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保监会为了应对加入WTO后对保险业的挑战,于2001年10月1日宣布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2001年12月18日,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在广州宣布实行新的车险费率。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这个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主要特点:一是由于条款不变只做费率调整,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事实上试点最终演变成了广东区域车险的价格大战。二是由于车险的客户资源大部分掌握在代理商手中,出现了代理商和保险公司围绕费率和手续费调整进行博弈的现象,在一段时期内结成了代理商联盟,最后还是形成了实质上是价格大战的手续费之争。三是广东以外的地区,各市场主体为了在费率市场化全面推开以前抢占有利的市场地位,纷纷以“高额手续费和高返还”的手段加入到这场价格大战中。
  (二)车险改革全面启动阶段
  2003年1月1日对中国车险市场来讲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日子,中国保监会决定从这一天起取消车险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各市场主体开始使用自己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真正意义上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了。
  这个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特点:虽然各市场主体开始逐渐引入非寿险精算技术,不同程度地根据客户群体、区域市场和车型的不同设计了差异化和个性化的车险产品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市场主体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产品的同质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恶性价格竞争仍然不能避免,车险市场整体费率水平不断走低。2003年车险市场平均费率同比降幅达16.38%,同时赔款大幅增长,2003年简单赔付率达到63%,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
  (三)车险市场调整阶段
  通过2003年半年多的市场实践,车险赔付率大幅升高,为了避免车险经营亏损,部分市场主体开始调整车险业务结构和不断调整车险费率。太保产险和平安产险于2003年8月开始调整车险业务结构,主动放弃低利润业务;人保产险也从2004年开始严格车险承保条件,强行调整车险业务结构。
  这个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特点表现在:主要市场主体开始逐步回归理性价值经营,结构调整是这个时期车险市场的主要特点。车险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由2003年的9.19‰上升到2004年的9.82‰,增幅达6.86%,显著改变了2002年到2003年的下降趋势。
  (四)车险市场深度竞争阶段
  根据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从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以2005年作为一个临界点,保险业开始进入深度开放的后过渡期。中资保险公司审批大门重新被打开,原有产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开始在全国迅速布点;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纷纷涌入我国,或者加速了由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步伐。
  这个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特点是:伴随着新市场主体的纷纷进入,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又不可避免地开始了,车险的市场效益在2004年小幅反弹后,从2005年初就开始出现了下滑。据北京保监局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场车险业务2005年1~6月同比增幅分别为-11.7%、-24.6%、-11%、-5.3%、-2.8%和-0.1%,车均保费也由年初的3 188.7元降至6月的2 936元,5月份甚至降到2 881.7元。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车险的恶性价格竞争贯穿了这个时期的始终,已经危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二、当前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成因分析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到位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承担被保险人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专门机构,必须有能力来保证对被保险人的承诺。按照《保险法》的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才能提供相应数量的保险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产品供给是有效供给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商品出售者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商品数量,其核心不仅体现了商品出售者提供商品的意愿,更强调了商品出售者提供商品的能力。保险公司提供产品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履行这种承诺的能力上,这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不足的市场主体,由于其投入不足,提供的产品必然具有瑕疵,是劣质产品,是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可靠保障的。这种产品的大量存在必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学现象,恶性价格竞争必然发生。
  对于监管主体来讲,由于作为偿付能力监管重要基础手段的精算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非寿险精算建设更处在起步阶段,在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方面的精算规定还不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难以有效到位,而在实际中更倾向于市场行为监管。另外,车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极不健全。目前,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撤销、清算和破产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尚没有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的,涉及退出方式、方法、标准、范围、程序等事项的关于非寿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规范。退出机制的缺乏,不利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实际到位,限制了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不利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消费主体来讲,由于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和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监管缺位的条件下,消费者根本无从比较各产品提供者的偿付能力,难以理性判断产品瑕疵,低价标准是无奈选择。
  (二)行业自律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车险市场的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车险市场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问题,关键是我们要如何确立共同遵守的市场规则,措施之一就是行业自律。但在车险市场化的进程中,各市场主体从价格大战走向“价格联盟”,但又往往从一次次的联盟走向了一次次的解体,充分暴露了行业中竞争主体间的信用缺失。这可以从经济学和博弈论原理中得到很好的解释。
  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经济人的假设,即假设行为者是合乎理性的人——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行为者追求一切活动要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车险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失信行为是建立在衡量失信收益与守信收益大小基础上的,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因此,如果市场主体的失信收益远远大于守信收益,也就是降价会快速增加市场份额,实现组织的近期目标,市场主体必然会选择率先撕毁自律协议。
  两个保险公司自律公约的支付矩阵
  表1
  甲公司,乙公司()守约()违约守约()1/8,1/8()1/12,1/6违约()1/6,1/12()1/9,1/9注:左边数字表示甲公司得利,右边数字表示乙公司得利。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是寡头垄断市场中一个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假设甲、乙是车险市场中签订自律公约的其中两个公司,如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一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这两个公司是理性的,他们肯定都会选择违约。当然,如果甲、乙都选择守约,显然最符合自律公约的目的,所有公司将获得市场中稳定利润,即1/8,但是它不满足个人理性要求,这个帕累托改进根本做不到,(守约,守约)不是一个均衡。即使甲公司守约,乙公司也肯定违约,因为其收益1/6>1/8,反之亦然。因此,甲、乙公司必然会同时选择违约,各得1/9的收益而达到均衡(违约,违约),这就是占优战略均衡。在一个博弈里,如果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占优战略存在,那么,占优战略均衡是可以预测到的唯一均衡,因为没有一个理性的参与公司会选择劣战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行为者违约的成本不够高,而收益却足够大,他就必然选择违约。这就是车险自律公约必定解体的原因。
  (三)车险经营主体产权缺位,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刚刚起步,市场主体快速出现,大部分保险公司产权缺位,治理结构不完善,从而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等等。一方面由于产权缺位,致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即经理人可能表现出风险偏好的态度,注重短期经营行为,可能为了追求业绩,会有意无意地忽略公司的偿付能力,忽略股东利益,而选择盲目扩张规模的战略。另一方面,由于监管规则的不完善以及总、分、支公司结构超长的传导链,为市场主体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方便之门,譬如会计制度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适用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是非上市公司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两种会计制度在保险费确认、费用核算和各种准备金提取的规定上,差别极大。这些差别直接决定了当期同样经营的两家公司,仅仅因为核算的差别,特别是准备金提取,就会影响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这将直接决定经营者竞争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四)车险经营及其产品的自身特点易于产生恶性价格竞争
  从车险经营的特点来看,车险业务具有单个标的金额小、风险分散、保险期限短、承保环节简单,但理赔时间长、核算复杂的特点,在规模快速扩张的企业战略下,各种准备金往往提取不足,难以做到偿付能力充足,从而使车险经营主体往往出现风险偏好的特点,易于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从车险产品的功能来看,其核心品质很难做到差异化,而车险产品的非功能性差异,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专业化的产品组合技术、销售服务、品牌等,在当前尚不成熟的车险市场,消费者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因此,车险产品的同质是必然的,而在车险产品基本同质的情况下,价格竞争就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
  三、过度竞争对车险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资源的社会利用达到“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最大,市场效率最高。也就是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福利越大,市场效率越高。社会福利是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根本途径在于追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赢,即希望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同时增加,也就是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共同向右平移,从而在均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整体社会的福利。
  考察当前车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随着大量新兴非寿险公司的出现,非寿险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根据《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4)》的研究成果,2004年全国非寿险市场化指数由2003年的36.67上升到49.50,其中已经有9省市已经超过60,上海、深圳和北京市超过了100。另外,我国非寿险市场绝对集中度也有较大幅度下降。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1年至2004年前三位非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3)分别为:95.42%、94.4%、89.37%、79.87%;前四位非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4)分别为:96.3%、95.2%、90.9%、85.7%。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非寿险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而车险市场又是非寿险领域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这是否表明车险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与上述指标是同步的呢?
  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却是:生产者(保险人)和消费者(投保人)的双重抱怨。生产者抱怨的是,由于恶性竞争,市场价格已经低于精算价格,即市场价格偏离了保险产品的价值,生产者面临亏损,显然生产者剩余不仅不会增加,而且会减少。当然,市场价格的降低从理论上讲必然带来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但是消费者抱怨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失信现象,也就是保险产品质量的体现。我们知道,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还能认为自己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吗?或者说低价的利益真的给了消费者吗?已有研究结果表明:考虑保险公司无法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的期望效用小于不买保险商品的期望效用。由此看来,当前的车险市场,由于存在不考虑偿付能力的恶性价格竞争,无法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我们只能认为这个市场是低效率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过度竞争降低效率,而利益冲突之间构筑长期的信赖关系会比争一时之利获得更大的利益。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应属于寡头垄断Ⅰ型市场结构,真正残酷的竞争一般发生在少数几个大的保险主体之间。譬如:近期的深圳车险市场,主要发生在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之间。下面我们利用小鸡博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详见表2。
  小鸡博弈支付矩阵
  表2
  自己,对手()妥协()强硬妥协()2,2()1,3强硬()1,3()0,0注:左边数字表示自己得利,右边数字表示对手得利。
  根据表2给出的支付矩阵,在竞争中我们会考虑这样的策略:如果对手强硬,自己应该妥协,如果自己也强硬,不仅不得利,而且会造成一定的损失;相反,如果自己受到威胁将采取强硬对策,有可能使对手采取妥协的策略,自己将获得巨大利益。在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妥协,强硬)和(强硬,妥协)。我们知道,如果一博弈有唯一的纳什均衡点,那么这个博弈是可预测的,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什均衡点,则任何人无法预测出一个结果来,即不知道谁输谁赢,这预示着车险的价格竞争将是一个拉锯战。一旦进入这个博弈,尽早退出是明智之举,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在现实中,价格竞争的市场主体很难主动退出竞争,因为采取强硬对策将有可能获得巨大利益,中途退出而对手不退出,对手不仅获得巨大利益,并且自己已经发生的资源消耗将无从补偿,竞争者处于两难境地。结果过度竞争导致了消耗战,使得经济效益恶化。
  恶性价格竞争不是市场化的典型特征。从我国当前车险市场的现状看来,以恶性价格竞争为特点的过度竞争并不能带来预期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也不会有效促进车险的市场化进程,只有摒弃恶性价格竞争,以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品牌宣传等非价格竞争手段,依靠充足的偿付能力,树立效益观念,开展规范经营和理性竞争,才能真正有效促进车险的市场化进程,提高车险市场的效率,增进车险市场的社会福利。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车险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建立完善的进出机制。保险市场的进出机制直接决定了保险商品的供给,是影响我国保险市场化程度的重要因素。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看来,非寿险市场的行政性进入限制大幅度取消,主要表现在:机构准入限制大大降低,促进了包括外资产险公司在内的新的市场主体增加;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准入放宽,促进了区域性产险公司特别是外资产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各领域业务扩张。非寿险进入机制的进一步放宽,有利于降低市场集中度,形成多极化的竞争格局,促进非寿险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但从非寿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来看,由于历史原因非寿险市场退出机制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非寿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为了加快保险市场化进程,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应加快保险市场进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应该进一步放宽保险市场进入限制,严格执行退出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首先,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偿付能力监管对于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侧重偿付能力监管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基础体系的建设,重点是加快偿付能力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可操作规程的完善,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和精算标准,加快保险会计和精算标准的国际化进程;第三,要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控力度,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的方式,保证获取准确的经营数据,确保指标体系分析与评价的有效性,同时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公司内控建设,使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成为保险经营者的自觉实践,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第四,要借鉴国外经验,开发更加科学的风险模型和监测技术,实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从结果控制逐步转变为过程控制。
  三是改善市场行为监管。之所以称之为“改善”,就在于市场行为监管在保险市场化进程起步之初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是应该改变监管的侧重点而已。一方面要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强制披露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营等信息,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开和透明度,降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投保人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正确判断自己保险消费的期望效用,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成熟;消费者的成熟,也有助于经营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从严格市场行为监管逐渐向加强市场行为引导转变。市场行为在于导,不在于管。这里的市场行为引导,就是指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市场行为规则,创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按照公平的交易规则,进行自主经营,从而促进保险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对于车险价格的恶性竞争来讲,我们赞成“价格管制必须遵循保险商品价格形成的客观规律,通过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的市场进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等监管规则,影响、调整、规范保险商品供求关系和市场环境,从而影响保险商品的价格,实现保险商品价格向价值的回归,最终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观点。价格管制,应理解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商品价格行为的监管。改善市场行为监管的目的,一方面要大力促进保险市场化,监管机构尽量不要干预具体市场行为,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力按照规则自主经营;另一方面,还要以“看得见的手”,弥补和预防市场失灵,增进市场效率,提高社会福利。总之,对于非寿险市场监管的基本态度应为表3所示。我们已经注意到,中国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非寿险监管手册》及《车险定价准则》等多部法规,这正是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非寿险市场监管的基本态度
  表3
  监管手段()进入机制()退出机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市场行为态度()放宽()严格()严格()严格()引导(二)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有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自律公约解体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可以假定自律公约签订多次,也就是上述博弈重复多次,并设定这样一个规则,即:从第二次博弈开始,如果第一次守约,将给予1/8的额外收益;如果违约,将没有任何额外收益。则第二次博弈的支付矩阵为表4所示:
     两个保险公司第二次博弈的支付矩阵
  表4甲公司,乙公司()守约()违约守约()1/4,1/4()5/24,1/6违约()1/6,5/24()1/9,1/9注:左边数字表示甲公司得利,右边数字表示乙公司得利。
  这个收益将触发守约者永远守约。当这个博弈重复无数次时,将存在着完全不同于一次博弈的子博弈精炼均衡,帕累托最优(守约,守约)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囚徒走出了一次性博弈时的困境。这就是“囚徒困境”博弈的无限次博弈,称为“冷酷战略”或“触发战略”,这个额外收益矩阵就是一个赏罚矩阵,博弈的结果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将守约。隐藏在这个结果背后的原因是:“如果博弈重复无穷次且每个人有足够的耐心,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参与人有积极性为自己建立一个乐于合作的声誉,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也说明了自律公约若要维持下去,必须有严格的奖惩机制。关键是看上述的赏罚矩阵给守约者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违约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否足够大,以及赏罚措施是否足够明确和是否有足够信心严格执行。当参与公约的市场主体认识到守约的收益大于违约的收益时,诚信自然不存在任何问题,否则将选择违约。
  因此,自律公约简单的签订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关键是要成立一个得到各成员充分授权的强力自律执行组织,建立一个合理而严格的审查听证程序,避免“查而不清,清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痛”的现象,加大成员违约成本,才能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自律公约所形成的价格联盟,实际上就是由各保险公司组成了一个独占的市场主体,将会获得稳定的独占利润。如果联盟价格远远高出精算价格,即保险产品的价值,价格联盟就是一种垄断行为,是与保险市场化背道而驰的,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果断出手,利用市场行为监管的手段打破这个联盟。如果由于恶性价格竞争,市场价格已经远远低于精算价格,保险监管机构应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并建立维护公约的严格的奖惩机制。由此看来,监管机构可以通过 “看得见的手”以整个市场效率为标准进行适度调节,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产权关系
  人保产险和平安保险境外上市后,受国际资本市场的约束和监督,其增长方式正在从单纯追求规模到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和效益的统一转变,在新一轮价格战中明显谨慎,与其他公司形成了鲜明对比。这项经验告诉我们,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明确的产权关系会明显地改善公司的市场行为。因此,应加快保险经营主体的股份制改造进程,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改变基层公司现行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规模向效益的真正转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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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郝焕婷](上接第45页)业以较少的管理投入,同样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
  (二)在现有团体客户的基础上,积极与客户进行交流与沟通,开发企业对商业寿险年金产品的需求。利用强大的精算实力,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客户量身订制,设计符合其要求的产品。在满足企业资金安排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年金产品对企业职工的激励作用,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三)利用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灵活性的特点,提升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为企业提供包括各类健康险在内的捆绑式产品。企业只需一次购买,即能为其职工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四)充分利用自身的营销信息系统和网络资源,提供围绕企业年金产品的综合增值服务。通过对内部现有的IT资源整合,建立起综合性的信息平台。一方面便于加强寿险公司与企业的沟通,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围绕企业年金产品的运作,为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提供包括精算指导、信息咨询在内的多种服务,为销售其他类的寿险产品打下营销的基础。
  (五)积极向企业,特别是现有的团体客户,宣传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年金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即负有合同所规定到期给付义务。一方面寿险公司长期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及其所积累的管理经验保证了寿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给付;另一方面,即使是寿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了,其业务也会由国家指定的寿险公司接管,从而保证年金的按时给付。让企业和职工清楚地了解,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企业和职工尽到了合同所规定的缴费义务,就一定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到预定的年金,为自己的养老生活提供一部分保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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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6年第4期寿险专论
  [作者简介]董国升,男,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王新军,男,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