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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创新型保险行业

王新利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衡量保险行业是否是创新型行业,并非单纯依靠某个量化的具体指标,还应包括行业内在与外在的创新表现、创新成果、社会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当前保险业通过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流程而实现的收入在总收入和增量收入中贡献度偏低,缺少主动创新意识和优良的创新文化,总体上距离创新型保险行业的目标尚远。为此应明确着力点,在制度、产品、服务、合作、监管等诸多创新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创新型行业;创新意识;创新文化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6-0020-03
  Abstract: To measure whether the industry is innovative or not, we cannot rely purely on any single quantitative index. We should also observe the industry’s internal and external innovation performance and innovative results as well as social evaluation on it. At the present time, the income generated from products, channels and administration innovation is relatively low in the total amount and increment amount of insurance revenue. The industry is lack of initiative innovation consciousness and innovation culture, so that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still far from being an innovative insurance industry. As a result, the industry should concentrate more of its efforts on system, product, service, co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innovation.
  Key words:innovative industry; innovation awareness; innovation cultural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传统的体制和思维模式,粗放的经营方式和陈旧的经营理念,落伍的保险产品以及销售方式,依然在经营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前提下推动创新工作,必须使全行业充分认识创新工作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创新型保险行业的衡量标准,客观认清距离创新型行业目标的差距,强化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同时明确建设创新型企业的着力点,主动参与到创新的实践中来。
  一、关于创新型保险行业的衡量标准
  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传统的粗放式经营管理方式在相当数量的保险企业中仍处于主导地位,离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行业要求相差较远。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保险企业和高管人员缺乏创新的意识和敢闯敢试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压力感不强。二是有的保险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只喜欢按惯性行事,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主导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创新能力不强。三是保险行业经营方式和竞争手段雷同,以传统的组织形式、销售手段、保险产品以及传统的流程、管控方式所获取的业务占据着业务总收入的绝对比重,而通过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流程所获取的收入在总收入和增量收入中贡献度偏低。以财产险为例,尽管产险经营主体的数量有了迅猛增长,但非车险业务如责任险比例始终增长不多,车险比重仍占60%以上,这反映出产品创新以及销售创新方面不足。
  衡量保险行业是否是创新型行业,不能单凭某一个量化的具体指标来判断(即使有量化的指标也只是参考值或对比度),而应包括行业内在与外在的创新表现、创新取得的成果、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内容:
  1.要看保险全行业或者多数保险企业是否已树立积极的创新意识和优良的创新文化。意识和思想决定行动。保险企业是否具有主动的创新意识和动力,这是决定一个企业和行业能不能创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而优良的创新文化,更是推动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优良的创新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它包括在行业中培育和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一种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只有保险全行业充分认识到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才有利于公司和行业发展的创新潜力得以充分挖掘,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新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2.保险行业是否建立了良好的创新激励机制和完善的政策环境支持。保险行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内容是多方面的。它包括设立专门的发展与创新企业奖、人才奖,对在保险理  论、技术、产品、研发、引进、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按行业经营领域、保险企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的保险企业群体,形成自主创新的企业梯队和良好的企业生态;既能充分发挥保险集团公司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骨干地位引领作用,又能激发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原始创新活动,使其成为原始创新的生力军;对自主创新型保险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率先在特定领域进行试点,用资源倾斜的方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为保护创新企业的积极性,行业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创新保护机制。保险行业经营的是无形商品,保险产品易于被模仿和复制,如果对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加以保护,创新企业的投入成本难以从市场的充分获取中摊分,其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应该对创新活动中不同的创新方式,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模仿创新分门别类,设置不同的保护期限和保护边界,以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权益。创新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成果独享和消化之后,再在整个行业内分享经验和成果。这种保护机制有助于保险企业多出创新成果,快出创新成果,有助于形成行业内赶、比、学的良好竞争氛围。
  完善的政策环境也是支持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保险创新过程中可能伴随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增加。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的同时,应给予更多的因势利导和扶持;政府也可以给予自主创新型保险金融企业一定税收政策优惠,以补偿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投入,因为自主创新是具有很高外部经济性的活动,仅靠市场很难使创新活动处于社会需求的最优水平。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应鼓励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建立联合开发机制,共同搭建创新平台。
  3.保险行业是否具备了较强的创新实力和较为雄厚的创新基础。保险行业能够成为在某些关键指标、核心技术、重要领域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领先优势的行业;能够集中产、学、研力量成功实施重大金融战略计划和专项目标的行业;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保险企业群;持续涌现行业发展亮点,并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驱动行业持续协调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具备或基本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断定保险行业具备了雄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实力,迈入了创新型行业之列。
  4.保险创新活动是否取得了积极成果,是否在关键的量化指标上实现突破。衡量保险行业是否是创新型行业,不能仅凭主观方面的判断,还需要具体的数据或比重作为参照依据。因此,衡量保险业是否是创新型行业,可以量化的指标也应该包括:(1)比重值。即每年通过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等创新活动所形成的保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目前我国保险总收入基数不大的现实情况下,由创新活动所形成的收入占比至少应达到30%以上。(2)数量值。保险行业内总共有多少家经营主体,其中培育或涌现出多少家创新型企业,每年又形成多少创新产品;这些创新型企业又有多少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型企业应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且创新活动应包含上述各种方式。(3)对比值。即创新活动所带来的增加值同期相比如何,是否不间断地实现增长;通过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带来增效如何,成本是否持续下降。这些对比指标值尽管因行业间主体的差异性而难以确定,但对比值持续向好表明,行业内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内在驱动力。
  5.衡量保险行业是否是创新型行业,还应尊重或参照来自于社会的评价意见。消费者是最有发言权的人,因为他们可以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品牌的创新效果进行对比,对保险行业形象进行前后对比评价,最终形成行业创新的事实标准。当然,更高层次的评价可能还包括来自于国际其它机构对中国保险业创新变革的认识和体会,特别是一些国际性评级咨询机构对行业或企业的评价意见。
      二、保险业建设创新型行业的意义 
  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各项功能,可以为我国经济、社会进步起到独特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深远。
  一方面,从微观讲,保险创新和建设创新型行业是增进微观经济主体利益的需要。保险创新可以促进各经营主体业务创新和产品服务多元化,避免同质化和单一经营模式。创新还可以降低成本,充分提高经济效率,从而为各保险机构拓宽盈利空间,为广大投保人拓宽选择空间,最终改善“老百姓需要的产品买不着,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卖不出去”的现状,改变“一张保单卖全国”的尴尬局面,逐步树立保险业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另一方面,从中观讲,保险创新和建设创新型保险行业是尽快缩小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行业的差距,尽快壮大实力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保险总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还非常低,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还不够大,总体上讲,保险实力较弱。但与银行业相比,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行业,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因此具备比银行业发展进度更快的客观条件。而保险业要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创新是必须的手段。创新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的地位,增强保险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从而为保险业赢得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更快地解决保险业在初级阶段所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主要矛盾。
  保险创新和建设创新型保险行业也是我国金融改革和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要求。在保险业已全面实现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竞争优势逐步体现,给我国保险业注入活力的同时,带来更大的压力。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创新,才能继续保持民族保险业的先发优势,提高我国保险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才能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全保险行业都应该从战略高度看待保险创新以及建设创新型行业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保险创新以及与其他金融领域的合作创新。
  三、保险业在建设创新型行业中存在的困难及发展潜力
  1.从客观讲,在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仍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建设创新型行业刚刚被确定为新的发展战略目标,因此从战略的动员、实施到见到实效需要一个过程。创新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长抓不懈。
  2.从现实讲,当前保险行业普遍缺少一种创新文化。不少企业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动力不足,紧迫感不够。一些保险企业只满足于传统式的“打拼”方式和习惯性思维,缺乏崇尚良性竞争的氛围。如果这种局面不及时改观,将会严重制约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甚至会抑制优秀企业的创新动力和追求。美国硅谷之所以成为全球信息产业的摇篮,主要在于其有独特的创新文化。
  3.从行业内因上讲,创新型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由于缺乏与创新型行业相适应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的支撑,理论研究的源头创新不足;储备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和载体不足;开发与产品销售推广的能力不足,这都使得保险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基础薄弱。
  4.从行业外因上讲,创新体制和政策环境缺乏有利支持。政府对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行业内良好的创新保护机制都会有利于保险企业愿意创新和追加创新投入。而增加创新投入是对自主创新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尽管保险业在实现创新型行业的目标中有困难和不足,但是保险业创新潜力巨大,优势比较明显。首先,保险行业服务领域广阔,空白点多,如养老金市场、农业险市场都是崭新市场,只要用心经营就容易找准亮点和突破点;其次,我国保险费总量基数少,创新收效快,容易在创新中树立信心,迅速实现增量;此外,保险经营方式同质化,产品雷同化现象明显,从另一方面看,也利于其中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经营和进行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所以保险业应树立信心,抢抓机遇,敢于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束缚,加快创新步伐,用创新来推动各项工作。
  四、当前保险业建设创新型行业的主要着力点
  1.要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保险创新的根本保证。制度性缺陷是我国保险业运行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于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制度创新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发展路径的依赖,克服习惯性思维对决策的影响。要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出创新活力,创造出新的交易载体,改变旧的运作流程,开拓新的增量空间;需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完善机构产权制度,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要通过保障与风险管理制度创新,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2.要积极推动保险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是保险创新的基本内容。当前各保险主体应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和创新投入,应根据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各阶层收入和生活水平有差异的特点,开发创新出保障充分、定价合理、投保简便的产品,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围绕企业年金、农业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四大重点领域,各经营主体可以按消化引进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等自主选择的形式,既发挥好大型保险集团创新的核心作用,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要积极推动保险服务创新。服务创新是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保险企业的服务理念如果不能及时顺应潮流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必然会受到市场中消费者的抵制。服务创新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保险创新要在保持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缝隙”市场,要彻底抛弃传统的销售管理模式,实施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营销策略;要加快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在服务中的推广运用,满足于多渠道服务的需要,赋予客户更多服务附加值。要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4.要积极推动合作创新。我国保险创新已经进入深化改革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整个金融业全球一体化的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邮政保险合作等合作共赢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合作创新也成为深化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优化合作流程的必然选择。此外,保险业还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社会其它行业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充分借助如气象、交管等其它行业的优势和力量,共同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提供减灾防灾、安全保障服务。
  5.要积极推动监管创新。监管创新是保险创新的必然要求。保险创新在提高整个保险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使得保险秩序日益复杂。这要求监管机构必须积极应对挑战,努力促进监管体系创新。要完善保险立法,抓紧制定目前尚处于空白的保险法律制度。此外,监管机构要为创新提供宽松环境,真正做到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推动保险创新,还要注意防范创新的风险,保险创新可能会加剧保险市场的脆弱性,增强风险的传递性。要了解和掌握创新动态过程中的目标、方向和失败的风险,尽量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成功,正如吴定富主席所强调的,保险业发展耽误不得,失误不得。[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建设创新型行业 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R].2006.
  [2]魏华林. 理论创新与保险业发展[J]. 保险研究,2005,(12).
  [3]评论员. 积极推动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06-01-18.
  [4]王国良. 自主创新:保险企业发展的推进器[J]. 保险研究,2005,(12).
[作者简介]王新利,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任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6期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