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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产险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实证分析

袁智军1尹江鳌2

  (1.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50;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 广州 510600)
  
  [摘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是财产保险公司IBNR准备金评估、费率厘定、满期赔付率计算、财务利润核算等工作的基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IBNR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到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核算经营损益的准确性,弱化了监管机构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改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方法的差异性,应当制定行业统一的评估详细准则和判断准确性标准,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准确性的监管。
  [关键词]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差异性;净保费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0-0021-03
  Abstract: The proper evaluation of incurred and reported loss reserve is the basis for conducting IBNR reserve evaluation, deciding on premium rate, calculating loss ratio and calculating accounting profit. The accuracy of the calculation of incurred and reported reserve has a direct bearing on the accuracy of the result of IBNR reserve and premium rate. Major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differ in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incurred and reported loss reserve which, to a large extent, undermines the accuracy of their results of accounting profits and weakens the effectiveness of solvency margin supervision by the regulator. To redress this situation, we should establish uniform and detailed evaluation guidance and criteria for the whole industry and the insurance regulator should strengthen its supervision on incurred and reported loss reserve evaluation.
  Key words:incurred and reported loss reserve; discrepancy; net premium
  
  一、研究分析的背景
  财产保险准备金核算是确定经营损益和评价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是财产保险公司IBNR准备金评估、费率厘定、满期赔付率计算、财务利润核算等工作的基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IBNR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到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另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和满期赔付率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方法和准确性应该引起保险公司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重视。
  我国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第14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2005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8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了定义,即“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第13条规定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即“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由此可见,1999年的《财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在《管理办法》中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定义和提取要求是有较大差异的,这为一些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确定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即将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的第12条也定义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该法规的定义和保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给出的定义一致,并且要求按照精算的结果确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管理办法》将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的基础性文件。该文件虽然提到应该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估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作者简介]袁智军,现供职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尹江鳌,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金,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行业统一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具体准则, 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估方法。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的准确程度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逐案估计法和案均赔款法的理解进行评估,使各保险公司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产险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性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和指标设计
  因为各保险公司的规模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用各保险公司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绝对数来判断其评估结果的差异性,各保险公司的净保费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之间有着某种内在联系,而且二者是应该正相关的,也就是说净保费的结果大,则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也应该大。如果各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基本一致,那么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应该是没有显著性差异的。如果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各公司的净保费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那么就可以选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率来作为衡量各公司之间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存在差异性的指标。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我们收集了1998~2004年人保、平安、太平洋、美亚、大众、东京海上、华安、皇家太阳、华泰、天安、永安、中华联合12家保险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的数据和各保险公司对应的净保费,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进行回归分析,用SAS软件分析的结果如下:
        LR=-103.9133+ 0.24376×Net_premium
  (P=0.0673)(P<0.0001)
  R=0.9788AdjustR=0.9785
  LR:表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Net_premium:表示对应的净保费,净保费=保费收入+分保收入-分保支出
  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R=0.9788 ,调整拟合优度 Adj R=0.9785,截距-103.9133但T检验不显著(0.05的显著水平),没有解释意义。净保费的P值小于0.0001,在5%的置信水平下其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解释作用是显著的。
  通过对每年各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LR)、净保费(Net_premium)、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934,有很大的正相关性。
  通过上面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基本验证了最初的假设,认为净保费的结果大,则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也应该大,二者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各家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基本一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应该是没有显著性差异的。因此,下面的研究可以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来判断各公司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性。
  LR、Net_premium Upr的相关系数
   表1
  ()LR()Net_premium()UprLR()1.0000()0.98934()0.97918Net_premium()0.98934()1.0000()0.99567Upr()0.97918()0.99567()1.00003.主要财产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的实证分析
  上面设计了利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作为评价各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的比较指标,并且已经证实了利用该指标进行比较的可行性。下面利用收集的各保险公司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数据,计算出各公司各年度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再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来判断各公司之间的L_P_ratio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如果L_P_ratio的显著性差异存在,则就认为各公司之间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存在显著性的差异。
  我们收集了1998~2004年人保、平安、太平洋、美亚、大众、东京海上、华安、皇家太阳、华泰、天安、永安、中华联合12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对各公司各年度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利用SAS统计软件对各公司的L_P_ratio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
  不同公司的L_P_ratio的单因素方差分析表
  表2
  Source()DF()Sum of  Squares()Mean Square()F Value()Pr > FModel()11()1.20167469()0.10924315()4.52()<.0001Error()58()1.40185528()0.02416992Corrected Total()69()2.60352997从上面的分析结果可以知道,P值<0.0001,在5%的显著水平下完全可以拒绝原假设,则认为各公司之间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是有显著性差异的,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为了更进一步验证我们的研究结果,不考虑公司因素,分别以年度和公司性质(是否为外资)为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 以年度为因素的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
  以公司性质(是否为外资)为因素的方差分析结果见表4。
  从上面的结果可以知道,以年度为因素的方差分析的P值为0.0001,说明不同年度公司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也是有差异的。以公司性质为因素的方差分析的P值为0.8536,概率值远远大于0.05,在5%的显著水平下可以接受原假设,认为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是没有显著性差异的。
  所有公司不同年度的L_P_ratio的单因素方差分析表
  表3Source()DF()Sum of  Squares()Mean Square()F Value()Pr > FModel()6()1.37347555()0.22891259()11.72()0.0001Error()63()1.23005442()0.01952467Corrected Total()69()2.60352997所有不同性质公司(是否为外资)的
  L_P_ratio的单因素方差分析表
  表4Source()DF()Sum of  Squares()Mean Square()F Value()Pr > FModel()1()0.00131378()0.00131378()0.03()0.8536Error()68()2.60221619()0.03826789Corrected Total()69()2.60352997因此,通过上面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核算经营损益的准确性,弱化了监管机构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三、对建立科学统一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标准的建议
  鉴于改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方法的差异性,规范评估方法的重要性,目前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去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方法。
  1.应当制定行业统一的评估详细准则和判断准确性标准
  在《管理办法》中第13条规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按照逐案估计法或案均赔款估计法来估计。然而目前逐案估计法或案均赔款法具体如何估计,估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估计的时间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将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原保险合同》第14条也要求,在年度末按照精算方法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进行充足性测试。因此,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还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操作准则,具体规定评估的责任部门、估计依据、评估的内容、时效等内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统计的口径。还要规定各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进行日常管理,并制定日常管理和检测评估是否合理的办法,对评估不准确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修正办法和修正权限。目前,许多公司对估损金额的估计方法、系统记录方法和估损金额的修正流程和权限有很大的差异,最好能对这些基础数据记录工作有一个统一而详细的操作准则。因为,操作的方法会直接影响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统计的结果。
  除了建立行业统一的评估准则,还需要制定各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确性的判断办法,让各公司自己定期用该办法去检验其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准确。
  2.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准确性的监管
  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存在很大差异性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各公司对逐案评估法和案均赔款法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而是由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满期赔付率计算、财务利润核算、IBNR准备金评估中的基础性地位,使有些公司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钻了当前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调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来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国外有Forbes(1971)、Gustavson and Schultz(1983)和Gaver and Paterson(1999)等学者对各保险公司利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调整自己的盈余状况的动机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许多保险公司常会利用调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来增加或减少盈余、实现逃税等目的。
  如果制定了行业统一的评估准则和判断标准,还要确保各公司按照准则进行评估,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通过调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达到财务或者税务上的某种目的,人为地造成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要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准确性的监管,通过监管检查来督促各保险公司评估按照上面制订的评估标准和判断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评估的准确性。
  判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准确性,监管机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进行:首先,每个季度根据各公司报送上来的数据,计算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再根据上面提到的方法对各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看每个公司评估是否有显著性的差异。然后,根据检验结果,对和平均数差距比较大的公司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产生评估差异的原因有的是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不重视,各公司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和理解存在差异。另外,也有故意利用目前相关法规尚不完善的机会,通过调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来改变精算评估结果和财务报告结果。要从源头规范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就要以目前已经颁布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保险合同》等法规为基础,尽快制订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准则和评估准确性测试办法等,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然后利用这些法规去促使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公正、合理,提高在行业内的可比性。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10期产险论坛INSURANCE STUDIESNo.1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