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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商业险的经营与管理

彭永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3)
  
  [摘要]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给车险业务的发展带来诸多的机遇,但由于其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方式等和商业车险存在较大差异,势必会对车险业务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产险公司应当积极对此加以研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以保证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经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0-0028-03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Provisions on Mandatory Motor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Insurance”from July 1, 2006 has brought about many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tor insurance business. However, the mandatory insurance differs significantly with commercial motor insurance in terms of scope of insurance liability and the method of compensation, which will have major impacts on the operation of motor insurance businesses.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ers should make a careful study of the impacts and come out with counter measures in order to ensur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otor insurance business.
  Key words:mandatory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给车险业务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因为其在经营模式和赔偿范围上与商业机动车险存在较大差异,又会给产险公司的经营带来诸多的挑战。
  一、强制保险实施后给商业保险带来的机遇
  (一)有利于产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承保面,扩大业务规模。从理论上分析,全国未参加保险的约8 000万辆机动车将因《条例》的实施不得不参加强制保险。
  (二)由于《条例》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产险公司会进一步加强服务网点建设,特别是向农村区域延伸营业机构,扩大网点的覆盖面,增强保险服务社会的职能。
  (三)强制保险对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要求很高,同时又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费标准四统一,避免了产险公司在价格上的无序竞争,有利于各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四)由于强制保险实行各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就促使产险公司从内部加强管理,控制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五)保费规模的扩大使公司可获取和支配的经营管理费用进一步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费用不足的问题,进而增设服务网点,扩大员工队伍,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做大做强。
  二、强制保险实施后对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一)影响商业车险的发展,导致业务规模下滑
  1.商业三者险的承保数量和保费收入将大幅下降
  以某公司1~6月份车险经营数据为例,单保三者险汽车数量占总承保数量的46%,保费收入占车险总保费的22%,而其中近75%的客户投保了5万元三者险。在承保的所有车辆中,三者险5万元限额承保数量近15万辆,保费收入1.42亿元,10万元限额承保数量10万辆,保费收入1.31亿元。两者合计保费收入近2.7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
  受投保限额和交费双重因素的影响,按照客户的投保心理并根据业务数据推测,所有选择低限额商业三者险产品的客户将转投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在商业险中投保了5万元和10万元限额的客户在强制保险实施后就有可能只投保强制保险来寻求风险保障,将会有近50%的车辆、25%的商业险保费转为强制保险,从而导致商业险的承保数量和保费收入大幅度下降。
  2.挤压车损险的经营空间
  强制保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一定限额的财产损失(2 000元或400元),根据无责赔付的原则,如果两车发生相撞事故,
  [作者简介]彭永恒,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车主可以通过在事故处理中互为三者而得到车损险赔付,在未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得到小额的车损险赔偿,这样就使车主有意逃避投保车损险,也制约了车损险的发展。加之目前产险市场上三套商业险费率体系中部分车型,如出租车、家庭自用车车损险标准保费较高,此类车辆又以小额赔款为主,车主投保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可以预测此类车辆的车损险承保数量和保费收入必将大幅下滑。
   3.车损险和三者险投保数量的减少也必将引起附加险的相应减少
  (二)理赔模式的改变对现有赔案处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1.“先行垫付”将考验现有的理赔程序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有对保险事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而垫付抢救费用的标准与尺度完全取决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尚未出台),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许多案件可能在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弄清案情的情况下,就会接到交警部门的划款通知。同时由于多数伤人案件结案时间都比较长,保险公司在支付抢救费用后,由于不能正常结案,形成了许多悬而未决的案件。
  2.后期追偿将成为保险公司工作的难点
  《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而后进行追偿的权利,但是从目前整个保险经营环境来看,追偿的难度不言而喻,法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肇事人无赔偿能力以及综合考虑追偿成本等原因将造成保险公司成为多数追偿案件的“买单者”,大量的垫付案件将不得不转化为实际的赔款支出成本。
  3.两种赔案处理方式并存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7月1日之后形成了有责论处和无过错赔偿两种赔案处理方式,对于客户来讲,拿同样的钱得到的赔偿却大相径庭,虽然保险公司都是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案件,但一定程度上会对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交警处理案件模式、医院抢救费用的操作方式也将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对案件的处理,公司自主处理案件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幅增加
  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定价水平和管控能力要求过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定价自主权。同时除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和解除合同,限制了保险公司核保的权利,失去了风险选择权,部分车型的强制保险保费标准不高,如经营不慎将出现亏损的局面。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对象比商业三者险明显扩大,特别是在限额内实行无过错原则处理赔案,造成赔付压力明显增大。这一切将削弱保险公司对经营结果的决定权,增加了强制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
  (四)机构及人员需求增加,经营成本加大
  业务量的大幅增加,大量处于现有机构盲点区域的车辆投保将必然会形成对保险公司网点及人员的大量需求。产品、单证、设备添置、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等都需要增加大量的成本。单独核算也同样给现有的财务核算模式带来挑战。承保与案件的大量增加会相应增加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成本,按照精算方面的预测,仅因无过错责任一项,就将导致赔案数量较以前按责论处时上升50%以上,对公司的理赔处理能力将形成非常严峻的考验,同时,理算程序的复杂与繁琐对理赔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原商业三者险业务面临法律风险
  《条例》规定了强制保险实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强制保险。但没有明确未到期商业三者险合同在强制保险实施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处理方式,即是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还是按照强制保险的要求处理。最高法院正在拟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认可仍然按照商业合同处理案件,但可能由于其出台较迟,难以在短期内统一全国法院系统的裁判标准。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不排除会出现相关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审理案件,使原商业三者险合同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
     (六)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
    强制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和肇事频率挂钩,实际上确立了保险公司对该险种实行管理式服务的法律地位,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各家公司是否盈利,如果通过保险业既高度竞争又高度合作的关系以及有效的管理式服务,使事故发生率逐渐降低,将是中国保险业对社会的巨大贡献,而且保险业在获得盈利的同时也能获得全社会的尊重。但如果仍然处于一个管理混乱、竞争无序的市场状态,不但使强制保险处于亏损的边缘,而且会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三、加强管理,积极应对,全面做好车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一)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拓展车险业务
  1.加强对《条例》的宣传,积极开展强制保险业务
  建立交强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能够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统一采取行动,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强制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进而转变成支持强制保险的推行和实施。同时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动员各种机动车辆参加强制保险,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在发展强制保险的过程中,尤其要做好党政机关等政府领导单位的车辆保险工作,使其带头参加保险,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在社会上形成示范带头作用。
  2.寻找商业保险商机,扩大其覆盖范围
  虽然强制保险6万元的责任限额可以使一部分交通事故得到补偿,但是由于大量恶性事故的存在,仅依靠强制保险不能得到全部的风险保障,车主仍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商业车险作为补充,产险公司也要寻求强制保险实施后商业保险的商机。
  (1)拓展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
  强制保险将车上人员的伤亡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就使得车上人员缺少风险保障,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宣讲有关内容,提醒客户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以大部分公司选择使用的中保协A套条款为例,新改造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有许多亮点,一是已成为主险险种,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搭配销售;二是此险种的收费标准大大降低,基本维持在0.3%左右,比原来的费率下降了0.15%~0.2%左右,也就是说10 000万元的保障比原来少交了15~20元,这也将有利于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的开展。
  (2)实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联动销售,用强制保险带动商业车险的发展
  强制保险实施后留给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但是对于一些长期从事营业运输等客户来说,6万元的三者险限额远远不够,而对于一些高档的轿车来说,同样需要车损险的保障,所以应当积极动员强制保险保障不足、有商业保险需求的客户投保商业保险,以此寻求更多的风险保障,同时也带动商业车险的发展。
  (二)加快服务网点布局,拓展营销渠道建设
  1.加快服务网点布局,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保险公司应找准切入点,实现城市营销网络建设的创新发展。积极与办事处、物业办等部门沟通联系,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主要宣传点,通过多种形式进入社区市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富裕的市郊乡镇等市场的开发,选择市场资源丰富的乡镇,建立服务网点。在广大的农村区域,随着摩托车、拖拉机和小型运输车辆的大量增加,强制保险实施后会带动大批车辆投保,产险公司应跟进农村营销网点的建设,加快网点的布局,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网点的建设质量。
  2.巩固和银行、邮政的合作关系,促进兼业代理业务发展
  银保合作已逐渐得到双方的认可和重视,代理费用也已经成为银行系统重要的中间业务经营收入之一。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其遍布各地的营业网点以及其先进的网络设备,商谈具体的合作代理事宜,迅速地开发“银保通”软件,利用其终端设备为公司出单,既方便客户投保,又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减少成本投入。
  3.注重电子商务建设,开展网络营销服务
  客户特别是家用车客户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为自己的车辆投保将成为一种趋势,电子商务也不断地被引入到保险的销售之中。客户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险公司不再负担庞大的销售费用,以节省成本,维持利润。
  (三)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控制经营成本
  强制保险经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是否到位。此次不仅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标准,而且商业车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有一定的趋同性,特别是标准费率基本相当,同时按照保监会的统一规定,最低打折幅度不得低于30%,商业车险手续费标准不得突破15%,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价格战将不再是市场竞争的焦点。这就迫使产险公司在后期的服务上做文章,在内部的管理上下功夫,以便节约更多的费用支持前台业务的发展,同时保证强制保险经营的盈利。
  1.优化业务处理模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强制保险的推行会使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压力显著增大,如何提高业务处理的效率已成为摆在公司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方面,在前期的实务流程设计上,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如实行自动核保以节约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增加一定的资源投入,达到业务处理能力与需求相匹配。同时有效控制成本,如前面介绍的银行代理、网络营销就是节约营销费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2.建立“通赔”模式,缩短流转成本
  应逐步探索建立全国范围内“通赔”理赔模式,使客户车辆能够获得“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售后服务,可以提高理赔的质量和速度,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针对农村赔案特别是小额赔案增多的情况,在可控情况下实行代办网点代查代赔并在一定期限上报上级公司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将赔案质量和赔付率与代办网点挂钩的方式进行考核。
   3.压缩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
  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的费率水平不允许保险公司在费用上再出现浪费现象,应该多渠道、多措施地控制非正常的消费支出,降低费用成本。
  (四)构建交通-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也是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应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建立与交警部门共享的交通事故信息平台,将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记录与其实际缴纳的保费标准相挂钩,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司机安全驾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市场规范与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对车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保监会已经明确表示交强险价格、手续费和理赔问题为三条不能碰的“红线”,并将商业车险的批单退费、应收账款、手续费和理赔等四个环节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在强制保险施行后,各产险公司要积极支持和推动监管机构建立保险市场的和谐秩序,强化对车险的管控力度,同时,相互联合,自觉规范自身的竞争行为,为保险市场营造一个稳定、规范的竞争环境。
      (六)规范费用分摊制度,提供科学的财务信息
  针对交强险业务,保监会先后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的费用项目进行细分,对共同费用实施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对费用进行准确分类和合理分摊,以便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10期寿险专论INSURANCE STUDIESNo.1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