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力推保险资金境外运用 3月27日,中国保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京签署监管合作协议,力推保险资金境外运用。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该协议是第一个关于内地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监管合作协议,包括效力范围、信息共享、信息使用、沟通机制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双方在监管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必将对推进内地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另外,该协议积极配合我国政府推出的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政策,促进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努力将鼓励保险公司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国证券报 2008-03-28) 保监会:新建保险信息系统要“备份” 南方的一场雪灾促进了保险业灾难恢复工作深入开展,3月27日,中国保监会为此下发了《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即日起保险机构新建信息系统时,别忘了为自己建一个“备份”,即要同步规划和实施灾难备份系统建设。
《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设立灾难恢复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灾难恢复的规划、实施、运营维护、应急响应和恢复的管理和决策工作。各保险机构新建信息系统时,应同步规划和实施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并加强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间的协调,共同评估面临的风险,协同制定灾难恢复策略,提高整体风险防范和灾难恢复能力。但是,新成立的保险机构要在5年内达到《指引》规定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
《指引》还要求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重要数据的备份和传输安全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防范区域性灾难风险。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承保数据、赔付数据、资金运用数据、财务数据及相关日志等。
保险业信息灾难恢复工作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营,防范灾难风险并减轻灾难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灾难恢复需求分析、灾难恢复策略制定、灾难备份系统实施、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灾难恢复预案管理、应急响应和恢复。
此前,在信息化建设上,保险业各单位就提前进行了探索,实现了重要数据的磁带备份,大部分保险公司制定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或开展了灾难演习,平安集团建立了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的两个中心建设稳步推进,部分公司也在积极加强灾备建设。(北京商报 2008-03-28) 保险新规欲规范再融资 增发须获保监会意见函 与半年前首次征求意见稿相比,3月3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已有多处关键细节“变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IPO或上市后增发的五个条件,以及必须向保监会提交六项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同时保险公司在股权流动方面审批更趋市场化。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增减内容,均根据首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调整而成。征求阶段结束后,该《办法》将提交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冀望于2008年内出台。
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涉及保险公司IPO及增发的共有三条: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7条);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以及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五项条件(第18条);应当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六项材料(第29条)。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上市,关于投资人资格,新的征求意见还增加了股权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的问题,指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规定条件,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调整内容还有,新增了“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另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为看重。新增加了投资人应当按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为了配合近期金融业掀起的反洗钱风暴,再次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加了“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这一项内容。 再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个明显的调整便是新增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这一条。巴曙松认为,此规定客观上明确了外资金融机构只能投资一家中资同类保险机构的限制。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投资第二家、第三家同类保险公司,主要考虑的是避免同业竞争。而在华已有一家寿险(或产险)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再投资一家产险(或寿险)公司。
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目前在华已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中,有不少机构存在“投资多家”的情况,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下一步必须采取“收网”策略。(上海证券报 2008-04-01) 福建保监局开展人身险市场调研 近日,福建保监局就部分寿险公司2007年业务发展情况及2008年工作思路、理赔服务、销售渠道及销售形式的创新、营销职场和保险工作室等经营场所的存在形式、现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开展调研,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适时出台《福建省人身险公司理赔服务标准》和《福建省健康保险理算标准》;二是整顿规范银邮代理市场,严禁自制宣传单;三是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适时出台相关文件,防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进行销售误导;四是整顿短意险市场,查处航意险、建工险业务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8-03-28) 天津保监局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管理 为切实防范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可能引发的风险,天津保监局从制度建设着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内部操作规程》,一是将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和被动,法人与非法人形式,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机构市场退出须履行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制作了许可证注销公告及向业内通报的制式文件样本,明确了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后续处理措施。二是结合落实监管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员在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工作中的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监管合力,防范化解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风险。 (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04-01)
大连运用投连等保险销售风险调研成果进行风险管控 日前,大连保监局统研处经过深入实际的大量调研,顺利完成《投连万能产品销售与资本市场相关性和风险分析》调研报告,并开始借助其加强对保险机构有关产品销售风险的监管。
据介绍,在调研提取投连、万能险销售风险的技术路径上,该局主要依托计量模型统计分析方法,对全国和大连地区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的销售情况,及上述产品与资本市场相关性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
据介绍,大连保监局投入精力完成此次调研报告,意在从金融资本整体环境中科学统计、梳理出投连险和万能险与资本市场的相关性及衔接程度,并以此为科学依据,跟踪和审视保险公司在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末端区域——主要是城市和乡村市场上的销售比例,从销售受众的量化分布上评价保险销售的合理性程度及经营风险,借此,能使监管机关适时提取和掌控保险公司有关产品销售的“风险动态指数”,便于进行适时干预和风险提示。据了解,大连保监局根据以上调研成果,已经对辖区有关保险机构提出了相关警示和建议。
业内人士认为,大连上述调研成果实际运用到对投连和万能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中,能使有关保险销售的风险监控居于更加主动的位置,对当前个别地域和少数保险机构针对投连、万能保险销售受众结构、业务比重结构不尽合理、针对资本市场波动性变化缺乏产品“销售转身”的风险规避意识等个别现状,具有实际的警示和借鉴意义。(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