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启示

蒋正忠 丁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具有颁布规章、行政推动;政府补贴、保障权益;公开招标、透明运作;契约承保、专业服务等特点,由于其覆盖面广、保障全面,对推进全民福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大陆地区共有2.8亿名学生,约占总人口的21.5%,但这一庞大的人群却缺乏相应的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障。因此,应建立政策性的学生意外和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专业运作;因地制宜、分布实施。
  [关键词]学生团体保险;学生意外;医疗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1-0090-02
  Abstract: The student group insurance in Taiwan is well developed because there are complete regulations about it. The business is not only promoted by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enjoys government subsidy. It provides adequate protection to students,and its operation is quite transparent as involving public bidding and contractual in nature. It also provides specialized services. Due to its wide coverage and extensive scope of protection, it has been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whole population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The 2005 Report on Statistic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Undertaking” shows that there are altogether 280 million students in mainland China, accounting for about 21.5%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However, this large segment of the population is poorly covered in terms of accidental injury and health care.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policy accidental and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for students. This system can be operated commercially and be rolled out step by step according to local situations.
  Key words:student group insurance; student accident 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一、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的发展概况
  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始于1975年8月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发展成为覆盖广、保障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学生团体综合保险。1975年,为推进全民福利、增进社会稳定,同时避免单个学校为学生投保商业保险导致的保费高、学生保障不一、市场竞争过度等弊端,台湾地区政府决定建立政策性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由政府指定寿险公司承保。同年7月颁布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办法》规定,全台湾地区除大专院校学生以外的在校学生均应参保,保障学生因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残废及住院医疗给付。此前,台湾地区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障完全依赖学生家庭自身购买的商业保险。1976年,台湾地区政府又将参保对象扩至公私立大专院校的学生,从而全台湾地区的学生均可得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1982年,保障范围扩大至疾病所致的身故、残废及住院医疗给付,同时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更名为“学生团体保险”,至此,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制度基本建成。1998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后,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开始面向所有寿险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二、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的具体做法和主要特点
  台湾地区政府规定了学生团体保险的参保对象、保障范围和给付项目,具体的保险条款,如保险期间、保险费、给付金额等因承办保险公司的不同而略有区别。学生团体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台湾地区所有的公私立各级学校学生(高雄和台北两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学生可自由选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身故、残废及医疗给付。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学年即两个学期。保险费每人每年400元新台币左右,其中政府补贴1/3。给付项目包括身故保险金(未满14岁的学生身故给付丧葬费用)、残废给付金、医疗给付金和慰问金等,不含疾病门诊费用。给付金额则依据条款和具体保险事故而定,如国泰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台湾地区教
  [作者简介]蒋正忠,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丁雪,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
  育部所属的托儿所学生保险,给付金额标准为:丧葬费用给付100万元新台币、残废给付10万元~100万元新台币、住院给付5万元~20万元新台币以及残废生活补助津贴、伤害门诊、烧烫伤和慰问金等。
  为便于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一般在每个学校安排一个驻校代表,负责与学校的联络交接和保险服务事宜。新学年开始,学校负责保险的宣传工作并帮助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保险费中,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按参保学生人数直接交给承办保险公司,学生自担部分由学校在收取学、杂费时代收,然后连同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等资料一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则按照商业保险的运营规则进行处理。出险时,学生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提交理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学校需在理赔申请书上提供证明。符合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金交给受益人,即学生家长或其法定代理人。总体上看,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颁布规章、行政推动。台湾地区政府1975年颁布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办法》,确立了全省统一的学生团体保险操作办法,使得全省学生团体保险的操作有法可依。同时,省、市两级政府均高度重视宣传和实施工作。开办之初,省政府就将该《办法》、保险条款以及学校办理工作须知一并函发到各相关单位和学校,保障宣传到位、执行畅通。此后,政府根据学生的保险需求以及具体的开办情况,几度修改操作办法。因此,正是基于政府行政的强力推动,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才能弥补商业保险参保率低、保费收取难等缺陷,使全体学生得到应有保障。
  (二)政府补贴、保障权益。为增加投保学生团体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台湾地区政府在推行学生团体保险之初就对保险费进行财政补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财力的提升,政府补贴比例由最初的1/4提高至目前的1/3。同时,政府还对免缴学杂费学生、山地学生、离岛学生以及贫困学生全额补助保险费,从而确保了所有学生都能获得意外和医疗保险保障。
  (三)公开招标、透明运作。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开办之初,由省属的台湾人寿保险公司统一办理。1998年,根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开始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放所有寿险公司参与竞标,以增加操作透明度。按照教育条例及高雄、台北两市地方学生团体保险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的招标按照台北市、高雄市和台湾地区(台北、高雄两市除外)三个行政区域进行了划分,对于高级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保险,台北、高雄两市政府各自办理,其余地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部办公室办理。大专院校学生团体保险由各大专院校单独招标。
  (四)契约承保、专业服务。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成功借用了商业保险运作机制,按照契约方式进行承保,从而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风险管控、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保险公司遍布全省的网点、专业的人才队伍以及系统化的服务机制,能够专业、便捷地为学生提供保险服务。
  据了解,台湾地区所有承办学生团体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经营此项业务时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亏损。保险公司仍愿意参与承办的主要考虑,一是由于学生团体保险覆盖面广,可增加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二是期望以承办此项保险为契机,扩展学生家长的保险业务,三是逐渐培养参保学生的保险意识和品牌忠诚度,把学生作为未来客户进行培养。三、对我国大陆地区发展学生团体保险的启示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共有2.8亿名学生,约占总人口的21.5%,但这一庞大的人群却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缺乏相应的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障。大学生每年只有60元的公费医疗,个别院校的学生每年公费医疗费用人均甚至只有12元,再加上学校财力有限,一旦学生身患重病,往往导致学生家庭致贫,学校束手无策,甚至只能向社会求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跟随父母享受医保到14岁或18岁,其余学生只能通过家长购买商业学生平安保险的形式分散风险。学生平安保险既是一项低保费、高保障的惠民险种,又是一项竞争激烈、争议颇多的险种。一方面老百姓保险意识不强,学生家长投保普遍缺乏积极性,有的甚至认为是教育乱收费,从而导致参保人群小,保险公司风险难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有的保险公司为争取渠道资源,不惜采用坐支保费等违规手段向代办学校或教委支付高额手续费,再加上医疗环节的道德风险,经营很难盈利,有的甚至退出学平险市场。而支付给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手续费往往成为单位小金库,极易产生腐败。因此,借鉴台湾地区学生团体保险的做法,建立政策性的学生意外和医疗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政策性的学生意外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政策性学生意外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学生均应参保,保障内容包括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所致的身故、残废及住院医疗给付。保费可由政府、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学校负责配合宣传和代收保费等工作。
  (二)商业保险专业运作。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络、人员队伍、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而且具备经营学生平安保险的经验。政府在确定参保对象、保险责任、保费标准等内容后,可以县为单位,由教育主管部门向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单位,大专院校可由学校单独招标。这样,可杜绝暗箱操作和恶性竞争,让广大学生得到专业便捷的保险服务。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可在全国学生团体保险的统一政策框架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保障内容、政府补贴比例等。保障内容方面,可先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再逐步扩大到住院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方面,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确定补贴比例。大专院校学生的保费补贴,则可按照院校归属由同级政府进行补贴。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11期学术动态INSURANCE STUDIESNo.1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