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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分析

孙秀清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中国区域保险发展中面临着双重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其中,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和政府供给主导的特殊性。因此,应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以促进区域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区域保险;主要矛盾;差异化战略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21-04
  Abstract: Insurance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 is uneven in two aspects: uneven development between regions and uneven of total supply and total demands within the region itself. And the unevenness between demands and supply, that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growing interregional convergence of insurance practices and the differentiated demands in different regions is the major contradiction faced by region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This contradiction originates from the existence of the supplydriven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supplydriven government. Therefore, we should establish a regionally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strategy to promote region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careful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iated insurance demands in different regions.
  Key words:regional insurance; major contradiction; differentiated strategy
  
  作为全国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的中国区域①保险,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延缓了其发展速度,未来的发展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能否在众多的问题与挑战中抓住主要矛盾并加以解决成为未来区域保险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双重不平衡分析
  现阶段,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存在着双重不平衡,一是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二是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一)东、中、西部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平衡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保险业也获得了持续的快速增长。1980~2005年间,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约33.34%②。然而,与中国保险业高速增长相伴而生的是区域间保险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突出表现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东高西低的梯度性差异。首先,东、中、西部区域保费收入空间比例失调。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3 112.7亿元、1 045.66亿元和768.7亿元,所占保险市场份额的比例分别是63.18%、21.22%和15.60%,其中,东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的2.98倍和4.05倍。其次,东部地区保险密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险密度分别是622.4元、241.8元和207.9元,东部地区分别比中、西部地区高出380.6元和414.5元③。这说明,中、西部地区保险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巨大差距。
  (二)东、中、西部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按照保险供求理论,保险需求决定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总是追随保险需求。从根本上说,保险需求是制约保险供给的最基本因素,任何保险供给都是适应保险需求而产生的,没有对保险的需求,就不会也没有必要产生保险供给。从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类型结构、规模和数量,到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新产品创新、保险营销渠道及模式等都离不开保险需求的引导,保险需求是保险供给的前提、动力、依据和发展方向,保险供给总量、结构应与保险需求相适应。同样,区域保险需求决定区域保险供给,区域保险供给结构、总量等应与区域保险需求相适应。
  在中国,东、中、西部之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及所面临的风险、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间形成了有差别的客观保险需求,这是区域保险实践活动(即区域保险供给)的依据和方向。各区域应依据各自保险发展需求的客
  [作者简介]孙秀清,保险学博士,山东财政学院副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观实际,以区域保险消费者的需要为出发点,形成既具有保险结构差异又存在一定数量差距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实践发展模式。具体地说,各区域应依据其特定的保险需求种类、结构和数量,来决定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数量和规模,决定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以及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手段;依据区域保险需求变化及时进行保险组织形式、保险技术、保险产品及营销模式的创新。
  但从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各区域保险发展实践具有趋同性。具体表现在:
  1.区域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无差异。从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看,东、中、西部地区均是以股份制形式为主,总体而言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单一,三地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结构模式无差异。从保险经营管理看,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主要险种及其费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由区域保险经营主体采取大致相同的营销方式(即个人代理或兼业代理为主)在各地区推广,而自身没有什么决策权;保险资金由各总公司统一进行运用。由此决定了各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和销售模式上不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2.区域保险产品结构雷同。(1)从产、寿险业务结构看,2004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88%∶74.12%、20.01%∶79.99%和29.40%∶70.6%,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21%∶74.79%、20.87%∶79.13%和28.47%∶71.53%,东、中、西部地区呈现出一种寿险业务比例过高的结构失衡状态。同时,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业务结构差异小,各地区没有呈现出应有的与本地区保险发达程度相适应的区域产、寿险业务结构特征,而是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共性。(2)从保险产品结构看,在产险市场上,2004④年,三地区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均占首位,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7.03%、74.73%和74.63%;而同期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均为12%左右,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的比例均较低,分别为4.58%、3.08%、5.8%。可见,三地区产险的险种结构比例大体一致。在寿险市场上,2004年,新型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比重较高,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型险种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是51.66%、60.52%和40.08%,传统寿险的比例分别为34.82%、30.47%、43.73%,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比例都比较低,二者合计分别为11.34%、8.81%、14.33%,三地区寿险险种的结构比例也没有明显的差别⑤。东、中、西部保险市场产、寿险产品的同质性和产品结构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差别性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
  3.区域保险市场结构无差异。2004年,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保险市场集中度(CR4)分别为72.85%、86.85%和84.59%。按照美国产业组织学家贝恩教授依据保险市场集中度进行划分的市场结构类型来看,三地区均属于寡头垄断市场,保险市场结构没有本质的差异。
  4.区域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管无差异。目前,中国没有针对不同地区而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区保险业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制度;各地保险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由各省、市保监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保险监管活动,各区域的保险监管模式和方式相同。
  各区域趋同的保险发展实践必然不能满足其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从而引发了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不平衡。
  二、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及其表现形式
  前述分析表明: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发展不平衡。但相比较而言,区域内保险发展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是造成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内在的和根本的原因,是当前中国区域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
  区域间巨大的保险差距是在区域保险发展过程中由影响区域保险发展的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城市化程度较高、风险和保险意识较高等外部保险发展条件优势决定了其保险发展水平必然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区域间保险差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区域保险供给方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但各地区保险外部条件的差异只是形成区域保险差距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外部条件自身无法自发或直接地影响或决定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和趋势,而必须通过区域保险经济活动即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主观保险行为才能对区域发展发挥作用、产生影响。实际上,区域保险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区域保险供给主体通过其主观保险行为对区域保险外部发展条件加以利用,并将潜在的外部条件优势和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生产力和有效保险需求的过程。如果区域保险供给主体能够依据各区域不同的保险发展要求来调整其经营管理思路、发展政策和模式,则有利于加快将外部条件转化为内在保险生产力和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有效(或现实)保险需求的速度和效率,从而在促进区域保险健康发展、提高区域保险发展水平的同时,在区域间形成既有反映区域间不同保险发展要求的结构性差异,又存在一定的因区域保险发展客观基础差异而形成的区域保险差距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差异化的保险市场模式和保险
  ①本文中的区域指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
  ②数据来源:据2000~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及2005年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③以上数据均是依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④由于计算2005年各地区财产保险产品结构的相关基础数据材料难以获得,在此仅以2004年的数据加以说明。寿险产品结构和保险市场集中度数据亦同。
  ⑤以上数据均依据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有关数据计算整理而成。实践发展模式,这是区域保险供给主体能够控制的内生变量,是可以通过其主观努力和主观行为加以调整和变革的。然而,中国迄今为止所进行的保险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大都未曾考虑过各地区保险发展外部条件的差异,或者说更多地考虑了东部发达地区的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发展要求,而忽视了中、西部地区,结果形成了现行各区域趋同性的保险发展实践模式。由于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主观行为违背了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域保险经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正常发挥,削弱了保险内部条件对区域保险发展的影响和决定作用,从而在客观上人为地加大了区域保险外部发展条件对区域保险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加剧了区域保险差距的扩大。
  区域保险主要矛盾在区域保险发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区域保险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具体体现在区域保险经营机构供求之间、区域保险人才供求之间、区域保险产品供求之间、区域保险服务供求之间和区域保险制度供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影响了区域保险的独立发展、共同发展,加大了国家对保险业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根源
  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和政府供给主导的特殊性。
  (一)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型特性是区域保险产品和服务供求矛盾的直接原因
  从中国保险发展实践看,保险市场总体而言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市场,保险供给决定着保险需求。同样,中国区域保险市场也是供给主导型市场,而且是总公司供给主导型市场,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的“分公司”身份决定了其没有相应独立的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权、销售产品和模式的选择权,因而不能依据各区域保险市场需求来开展保险实践活动,直接造成了区域保险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不足。中国区域保险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各保险总公司“生产”什么保险产品、以什么价格卖保险产品、区域保险公司提供怎样的保险服务,往往不取决于消费者的客观需要,而主要从提供某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推向市场的成本和便利程度及在短期内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好处等短期利益出发,其结果是各区域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雷同、保险服务无差异,造成市场上有的保险产品消费者不需要,或者盲目购买市场上已有的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而真正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消费者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则没有,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而区域保险有效供给不足抑制了区域保险有效需求,直接造成了区域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市场的政府供给主导型特性是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根源
  保险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和国有产权在中国保险业中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国家在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就是由政府供给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直接表现为国家通过相应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发展政策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管制和引导。与中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相一致,各区域保险市场也经历了政府供给主导市场的发展历程。区域保险机构的设立、经营区域范围、区域保险产品及其价格、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对区域保险经营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性问题由国家统一规定。虽然2003年1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保险业的严格管制,如开始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制定保险险种条款和费率等,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且至今也没有具有区域性指导性意义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发展政策,各区域仍实行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和统一的保险税收政策。因此,中国区域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保险制度供求、保险机构供求、保险产品和服务供求、保险人才供求等方面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即区域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区域保险需求差别性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并严重制约着区域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保险的主要矛盾,必须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
  四、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的构想
  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是指在现有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的基础上,以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为依据和方向,因地制宜地在各区域实施与当地保险发展环境和要求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发展战略。在此主要指国家要从宏观层面上确立区域间差异化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实施区域保险监管差异化
  1.推行区域保险监管层次多样化、差异化。首先,实行保险监管主体多元化,对区域保险市场实行“混合”监管,即建立一个由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组成的多层次保险监管体系,其中,以国家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助,社会监督为补充,从而既发挥了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在区域保险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又可借助保险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强化保险监管的效果。其次,多层次保险监管的实施需要具备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竞争程度较高、市场机制比较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健全、公众保险意识比较强等基本条件,鉴于东部地区保险相对发达、上述条件相对完备,而中、西部地区保险相对落后,上述条件还不具备的现实,对保险的多层次监管也不能在三地区同步实行,可以考虑在东部地区实施多层次监管,而中、西部地区仍由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来实施监管。
  2.实行区域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差异化。这主要是指在以《保险法》为基础的前提下,一些对区域保险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法律法规应该有地区针对性、地区适应性和地区可操作性,如有关保险市场进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制定及其管理、保险产品销售等的法律规定,都可以依据各区域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发展需要进行不同的规定。
  3.实行区域保险监管程度差异化。政府监管的领域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而且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干预提高市场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部分,且监管的程度应视市场失灵的程度而定。因此,对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管程度应依据各区域保险市场失灵程度的不同而异,表现为在不同区域监管的程度和力度应有所不同。东部保险市场相对较发达,保险市场体系和机制也相对完善,应放松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以扩大保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程度,但对公司的财务监管则应相应加强,即应对区域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偿付能力”①监管。对以分支机构形式存在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可能与现行只对保险总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路和制度有所不一致,但本文认为,在各保险总公司主要通过其在各地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而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经营模式下,在各保险总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效益普遍不佳、保险投资利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保险总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承保质量、业务结构和经营状况,即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状况。因此,在逐步放松对东部地区保险经营主体市场行为监管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必须加强对区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中、西部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于东部,其出现市场失灵的可能性也大于东部市场,因而对其市场上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程度就应更严格,监管力度也应更大一些,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则可相对松一些。
  (二)实施区域保险经营行为差异化
  1.实行区域保险产品差异化。这包括区域保险产品结构和保险险种差异化两个方面。区域保险产品结构差异化是指区域间应建立与各自保险需求结构和保险供给能力相适应的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结构。具体地说,在寿险中,各区域都应重点拓展保障型产品,增加保障型产品的种类和业务比例,相应降低投资型产品比例,在此基础上,东部地区的投资型产品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中西部地区;在产险中,各地区应大力拓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增加其在产险业务中的比例,在此基础上,东部地区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比例应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比例则应比东部地区高。区域保险险种差异化是指各区域开办的同类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应有所差别,而区域内不同保险主体开办的同类产品,财产险和意外伤害险类产品应以区域标准化格式保单为基础,相互之间的差别不能太大;人身险和健康险由于技术复杂和个性化保险需求的普遍存在,应该允许公司间的产品具有较大的公司特色和差别。
  2.推行区域保险费率差异化。即建立区域保险费率制度,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区域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保险赔付率、费用率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区域内不同保险总公司分支机构开办的同一险种的费率水平大体相同,而不同地区、同一家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办的同一险种的费率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差异的大小视不同区域由风险程度决定的损失率差别以及费用率差别而定。为此,可以考虑由区域保险行业组织或由保监会出面牵头或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区域指导性费率,各区域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在区域指导性费率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上、下浮动权。
  3.实行区域保险产品销售模式差异化。即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区域经济、区域保险发展层次、结构以及区域保险市场的发育、完善程度等建立区域间层次性和差异性的保险产品销售模式。具体地说,东部地区的保险市场发育程度较高,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多且增加速度快,应不断深化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加快由以保险营销员和兼业代理为主渠道的销售模式向以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主渠道的专业代理模式的转化,并积极拓展网上直销和电话直销模式。中、西部地区,由于保险市场还处于开发和培育时期,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很少,短期内还无法进行大幅度的保险销售方式的改革,可在继续充分发挥保险营销员和兼业保险代理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加快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增加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为未来区域保险销售模式的专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三)实施区域保险政策差异化
  1.实行差异化的区域保险税收政策。在合理确定税基和适当降低保险税率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保险经营者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保险资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对开办适合当地保险发展和当地急需险种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给予减免税收政策,如对东部地区保险公司开办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实行优惠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以促进该地区保险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2.实行差异化的区域保险对外开放政策。在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应通过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到中、西部地区开展业务,如:降低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进入门槛、减免税收等;而在东部地区,要重点引进开办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以进一步促进东部地区保险结构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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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朱俊生,王白宇,李芸.我国保险业空间布局分析[J].保险研究,2005,(7).
  [编辑:郝焕婷]
  ①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并不代表公司的最终偿付(赔付)能力,但其对总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很大影响,如果各分支机构的保险“偿付能力”不足,则很难保证总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行业观察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