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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S保险信息披露指引对我国的启示

李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目前,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已先后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险业也正着手建立相关制度。2002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及时性、易得性、全面性、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与风险管理、业务和管理及公司治理、信息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等。在建立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对象、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质量要求;信息编制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25-04
  Abstract: Strengthening insurer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conducive to solving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issue in the insurance market. Currently, securities regulators and banking regulators of many countries have promulgated relatively comple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olicies, and their insurance regulators are also in the process of compiling their own rules in this regard. The IAIS issued a guidance on public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in January 2002, requiring firstly that insurers’ disclosure must be relevant, timely, complete, accessible, reliable, comparable and consistent, and secondly information disclosed should contain information on financial status, operational results, busines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and the standards and methods of information preparation. In establish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olicy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we should focus our attention on disclosure principles, disclosure principals, disclosure targets, disclosure contents, disclosure methods, and disclosure regulation, etc.
  Key wor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surance company; quality requirement; information preparation
  
  保险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保单持有人定期或一次性支付保费,以在未来的特定事件发生后获得补偿或领取保险金。由于未来特定事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合同具有较大的内在不确定性。在交易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产品、经营状况掌握大量信息,处于信息优势方,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信息了解不多,处于信息劣势一方,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做出准确判断,当保险公司破产时,将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另外,信息不对称对行业监管、企业自身稳定、经济资源分配、潜在投资人的进入,以及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等都有负面影响。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目前,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为保护投资人利益,银行监管机构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已经先后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保险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一问题已逐步引起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并相继着手建立相关制度。2002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下简称IAIS)颁布了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旨在为各国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供指引。
  一、IAIS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三个部分,分别从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作用和意义、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质量要求和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要求三个方面对各国保险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指导。
  (一)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作用和意义
  指引认为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是:有助于潜在的和现实的保单持有人及其他的市场参与者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通过提供适当的信息来对保险公司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内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转,奖励那些能够有效管理风险的公司,惩罚那些不能有效管理风险的公司,这就是所谓的市场纪律,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部分;常规化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的顺畅运作,及时公开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市场受干扰的严
  [作者简介]李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重程度,避免市场参与者在突然获知有关保险公司的负面信息时做出过度反应。
  (二)指引对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质量要求
  指引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质量上有七方面的要求:
  1.相关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有关。如果市场参与者在决定是否投保、是否投资或是否与保险公司进行其他交易等关键性决策中,认为这些信息很重要的可能性很大,那么这些信息就是相关的。
  2.及时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足够的频率公开信息,以保证人们在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是最新的。及时性要求保险公司在意识到实质性信息后应尽快披露。及时性要求需要和可靠性要求进行权衡。信息披露可能会因为核实工作而延迟一段时间,但不能因为这种延迟导致信息使用者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
  3.易得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最能引起市场参与者注意的方式公布信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不需支付过多的费用和耗费过多的时间即可获取信息。但同时,公司也要考虑不同披露方式的相对成本。指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途径披露信息。
  4.全面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足够全面的信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活动和与其相关的风险有全面的了解。具体来看,指引对全面性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披露的信息应当充分易懂,使那些除了从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对保险公司没有特殊了解的读者能够对保险业务的内在本质有清楚的了解;二是披露的信息应全面,以便涵盖保险公司的所有重要情况及其所属集团的相关情况;三是披露的信息应当既适当综合,又充分分解,以便既能对保险公司予以全面的介绍,又可以深刻反映个别不同实质性项目的情况。
  5.可靠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被如实展现,成为形成决策的可靠基础。尤其在实践中应当反映事件或交易的经济实质及其法律形式。如果事件或交易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则应按前者公布。信息应当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可核实的、中性的(不至于产生实质性错误或偏差)和充分的。指引认为充分性很重要,因为一项遗漏可能会导致信息失真或造成误导。此外,审计过的信息可以增加可信度。
  6.可比性。按照惯例,信息披露应当使用国内外普遍接受的标准,以便可以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尽管重要的标准正在制定之中,但是目前只有很少可适用于披露的国际准则。同样,各国的准则在不同司法体制中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便是在比较先进的地区,这些准则也并不能充分的适用于各种环境。所以,保险公司对编制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本身予以充分披露是很重要的,这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解释所披露的信息。指引认为,只有国际标准形成并统一采用以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比性。
  7.一致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编制各个时期的信息时使用一致的方法和假设,并且对此进行披露,这样可以更好的反映保险公司的发展趋势。当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发生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性质及其影响予以披露。另外,保险业正在不断地国际化,由于会计政策、实务和程序不同,不同国家之间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也相应的很难实现。甚至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企业使用的保险会计政策、实务和流程也不相同。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披露其使用的会计政策,以便使财务信息可以被正确理解和解释。
  (三)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要求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财务状况。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披露财务状况信息时,主要描述资产、负债、资本的性质和金额,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考察保险公司履行义务和向包括分红保单持有者在内的股东提供投资回报的能力。其中,对有关资产的描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定义明确的投资分类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分部报告;保险公司对某类特殊资产的依赖程度;资产评估的基础或假设;衍生工具的使用及其对投资组合的经济影响;资产与负债匹配的适当性,包括它们的变现能力(反映信用质量和流动性)和期限;资产是否被抵押或使用方面有限制;报告期的投资变化等。同样,负债也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负债的金额、期限和性质,包括或有负债或预期负债;负债准备金(包括技术准备金)以及其他负债的评估基础或假设;根据业务类别分类的技术准备金(如保费、赔款准备金);基于再保险毛保费和净保费的技术准备金;衍生工具的使用及其对负债的经济状况的影响;基于毛保费和净保费的技术准备金的变动说明;当重要负债项目的金额和期限不确定时,这种不确定性的性质及其影响环境。对于资本,应披露以下内容:监管资本或规定的偿付能力最低标准;资本结构及各部分的金额;资本质量,包括可赎回或附有固定或累计分红收益的任何权利。
  2.经营业绩。指引认为,仅依赖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不足以使市场参与者对其履行义务和提供投资回报的能力有合理预期。这些能力主要由保险公司在义务到期或投资期满时的财务状况所决定。这些依赖于公司现在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财务业绩。保险公司对自身以往财务业绩,尤其包括不同时期的盈利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评估该公司未来的业绩。以往财务业绩信息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现金流的来源、金额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关于利润、损失(包括各险种再保险的总准备金和净准备金)、现金流的描述等;关于股本变动的描述,与股本直接相关的损益以及和股东之间的资本交易及分配、与分红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润分享等;主要险种和地区的分部报告;不同类别投资的回报等。此外,管理层拥有外部人所不具备的详尽业务知识。因此,管理层对财务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对市场参与者很有帮助,主要包括以下讨论和分析:报告期内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绩的主要因素;与上一期或前期披露的预测相比的业绩差异;他们认为会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通过讨论来识别过去和未来在下列方面的重要变化:承保策略,包括业务的分布渠道;赔款的性质、频度和严重程度;同一事件或由同一个起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赔款累计的可能性;再保险的性质、水平和保费收取,技术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和假设;不同类别投资的回报等。
  3.风险与风险管理。指引认为,保险公司披露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评估该公司以下方面的稳定性和波动性:收益对潜在环境变化的敏感度;回报是否与其所假设的风险水平相适应;最终在面临履行义务并提供投资回报压力时的能力。与公开信息披露相关的风险范围一般包括:技术风险(负债风险),如在寿险、非寿险中,与保费和准备金计算的技术或精算基础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风险,以及与营业费用和过度或不协调增长相关的风险;投资风险(资产风险),例如,与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风险;非技术风险,即不能归属于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其他各种风险。在讨论每一风险范围时,保险公司应充分列示定性信息以及相关的可获取的定量信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理解重要风险的性质、对其的管理及其潜在影响。特别要注意确保风险信息披露是有意义的,因为风险变化很快并且处理风险的措施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解释。通常,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以下几方面的信息:保险公司所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政策,包括其风险偏好;风险是如何产生的;风险是如何管理和控制的;再保险、衍生工具、证券和其他可替代的风险转移工具是如何用于管理风险的;披露的风险管理措施对假设变化的敏感程度等。
  4.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其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评估其财务状况、财务业绩、风险及管理等情况,从而评估保险公司的效率、综合实力、未来发展前景和应对变化的能力。这方面的信息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公司在竞争市场的地位、策略,以及实现这些战略目标的进展;董事会结构(例如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管层结构(例如其职责、报告权限)、激励结构(如执行官和员工薪酬的设置及其金额)以及所有的公司文化;保险公司自身及其所在的集团的法律实体和业务范围,包括集团的组织结构,以及保险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重大交易;股东结构;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之间的重大战略联盟和外部采购安排;可辨认无形资产(如研发资本支出、人力资本、新产品开发、培训和商誉等)的未来潜力方面的信息;监管架构等。
  5.信息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等内容。由于会计和精算政策、实务和流程在不同国家之间,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保险公司之间都可能存在差异。只有在对信息编制方法进行披露的前提下,才能对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同样,读者只有知道编制方法和假设是如何变化的,以及这些变化的影响时,才能对不同报告期的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所以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信息编制方法和假设基础进行充分披露。这些方法和假设的披露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对不同保险公司进行比较。
  指引认为各国监管机构应在鼓励和监督保险信息披露方面有所作为,但不认为各国监管机构在披露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方面负有义务,但监管者有义务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尽管这一指引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基于指引所体现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目前这一指引已成为指导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已超过100家,保费规模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17%,保险产品纷繁复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保险公司融资方式较多,股东来源更加广泛。保险公司治理和业绩与投资者、投保人等社会公众的关系日益紧密,有必要建立规范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登记、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判断。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分散,尚没有成体系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如《保险法》第11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但并未对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制定具体的规定。另外,保监会还发布了一些关于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证监会近年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其中,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这两个规定是专门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列举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的风险。但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没有真正在国内上市的保险公司,只有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需遵循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从披露的信息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保险业披露的信息比较少。主要是保监会在网站公布行业信息和单一公司的保费收入数据以及保险年鉴中的各公司审计财务报表,而且年鉴的出版时间往往较晚,信息涉及面也较窄。
  总体来看,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还处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规范、内容少、透明度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难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充分信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信状况进行有效评价,难以对保险消费行为作出正确指导,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保险中介机构、新闻媒体、评级机构等也很难掌握充分的信息,对保险公司开展合理的评价或评级,以对社会公众作出正确指导;保险理论界难以利用保险业丰富的数据资料开展理论研究;保险监管机构也难以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社会监管。
  三、IAIS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对我国的启示
  指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保险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影响因素。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应尽快建立我国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不仅是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将为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建立我国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借鉴IAIS关于信息披露指引的科学做法。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信息披露原则
  在信息披露的原则方面,可借鉴其相关性、及时性、易得性、全面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原则,但在具体要求上,应树立发展的、循序渐进的观念,再逐步提高相关要求,并且在具体要求上也遵循逐步提高的原则,如可先制定及时性、有效性、充分性和公开性原则。
  (二)信息披露主体
  在信息披露的主体上,建议指定保险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并且不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信用的公司有义务进行信息披露,保监会从保护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制定信息披露要求,而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披露财务信息,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另一方面,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没有真正在国内上市的保险公司,如果假设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那么大多数的保险企业都会打政策擦边球,制定的保险信息披露政策将会形同虚设。
  (三)信息披露对象
  在信息披露的对象上,应涵盖被保险人及其相关利益人,又要包括监管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各类市场参与者,对他们披露的信息应本着公平、公开、无差别的原则,因此,制度可从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角度出发加以制定,这里的披露不包括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特定信息,也不包括向特定客户或股东定向披露的信息,而是狭义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一般性信息。
  (四)信息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应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方面信息进行披露。其中,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相应的编制方法、假设前提等。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业务概况、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及风险管理等。通过披露财务、非财务等各方面信息,可以帮助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信息披露方式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考虑到既要保证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取信息,又要充分降低保险公司的披露成本,建议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信息。
  (六)信息披露监管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上,为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应加强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信息披露的水平应该与行业发展状况相适应,要在实施谨慎性监管报告和强化公开信息披露之间进行平衡,不能不考虑国情而全盘接受国际做法。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时,应在充分考虑到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30页)经营观念,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切实强化协调服务,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一是推动市政府组织成立“深圳市建设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险业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跨行业、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争取各方面对深圳保险工作的政策支持。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在全市的六个区分别建立保险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各区政府支持,定期参加辖区内保险机构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传达市政府以及保监局对当前保险工作的政策部署,听取和研究解决保险机构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支持和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二是深入开展保险宣传。争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深圳市大型社区设立固定的保险宣传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市各社区推广普及。与广电部门联合制作固定的保险宣传的电视栏目,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推广保险文化。研究落实保险教育进课堂工作,普及保险知识。三是争取良好税收环境。与税务部门协调,结合税制改革和深圳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其是促进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税收政策。四是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积极配合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保险人才在住房补贴、入户深圳、子女就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社保部门,完善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政策。协调人事部门,建立专门专业化保险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保险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五是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和打击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稳定,为保险业经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行业观察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