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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风险监管理念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黄德强 陈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 福州 350003)
  
  [摘要]监管风险是指监管机构未能实现既定监管目标的可能性。风险监管是使监管风险不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实现过程。保险企业经营失败风险的不可接受性是实行保险监管的重要原因。如何避免保险企业经营失败风险及保险体系动荡风险,以确保保险业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保险监管机构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其实质也就是监管什么和如何监管的问题。确定合适的保险监管目标是做好风险监管的前提,合规性监管是风险监管的手段,督促加强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是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监管机构必须从存在保险监管风险的客观事实出发,确立风险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科学性;加强风险监管技术创新,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适应风险监管的要求。
  [关键词]监管风险;风险监管;监管理念;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50-04
  Abstract: Regulatory risk refers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a regulatory body fails to achieve its preset objectives.Risk regulation is the process to prevent regulation risk going beyond the acceptable level.And the unaccepta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failure risk is the major reason to conduct regulation on the industry. The regulator must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n how to avoid insurance enterprise operational failure and on the volatility risk of the insurance system to ensure the industry get adapted to and satisfy the needs of social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is, in essence, th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of what to regulate and how to regulate. Ascertaining the target of regulation is the prerequisite of successful regulation. Compliance of regulation is the method, and urging insurers to strengthen internal control and sectoral selfdisciplin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risk regulation. With the existence of regulation risks, the insurance regulator should establish the risk regulation concept, enhance the technique of regulation,promote technical innovation of risk regulation to improve risk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capability,and finally strength the organizational system and regulation teams in response to the requirement of risk regulation.
  Key words:regulatory risk; risk regulation; regulatory concepts; regulatory mechanism
  
  一、监管风险与风险监管
  监管风险是指监管机构未能实现既定监管目标的可能性。由于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可能导致监管决策或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偏离既定的监管目标,这是监管机构面对的客观风险。当监管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有关方面对监管失误的最高容忍度)时,监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道义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如国家赔偿)。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法制的逐步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逐步健全,监管者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风险意识,审慎、合理地履行好监管职责。
  风险监管是使监管风险不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实现过程,即监管者从维护被保险人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出发,致力于维护保险市场的高效、公平和安全、稳定,运用监管技术和监管工具动态、持续、系统地对被监管对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判断风险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果的基础上,动用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预防、化解、处置,将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换言之,风险监管无法避免风险的发生,但应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
  二、监管风险模型和风险监管的作用机制
  (一)监管风险模型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内在关系,按照概率论乘法公式,可得出如下保险监管风险模型①:
  监管风险=监管对象风险×监管措施风险
  其中:监管对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
  监管对象风险,是指保险监管对象运行中面临损失的可
  [作者简介]黄德强,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介监管处处长;陈清,金融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能性。保险监管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保险市场两个层面。从单个主体来说主要是指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从保险市场来说主要是指出现动荡、危机的可能性。监管对象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指监管对象在没有任何内控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固有风险存在于监管对象的各个业务和经营环节,由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经营环境等众多因素决定,譬如利率风险、道德风险(内部和外部的)、政策风险。控制风险,是指监管对象的固有风险未被其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不适当或内部控制没有被恰当地执行都是控制风险存在的原因。
  监管措施风险,是指保险监管措施未能将监管对象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的可能性。保险监管措施风险由对监管对象风险评估不准确和预防、处置风险措施不适当产生。保险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风险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预防性影响,即通过发挥监管对保险经营管理行为的导向作用,引导保险业自身加强内部风险管控,从而促使风险的化解或减小。二是救援性影响,即通过发挥监管的干预作用,对业已发生的风险采取监管措施,消除或减少其不良影响。
  由保险监管风险模型可以得出,监管风险是由监管对象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风险相互作用的结果,监管过程也就是评估和控制这些风险的过程。
  (二)风险监管作用机制
  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保险体系可简单地分为监管体系和保险市场体系两个组成部分,即由监管者及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行为所构成的体系,和保险交易参与者及其行为所构成的体系。这两个体系不是截然分离,而是彼此作用,互有交集,在互动中构成保险体系的动态发展。二者相应的风险,即监管措施风险和监管对象风险,也在互相影响(消弭或增长)中构成了保险体系整体的风险,即监管风险(见图1)。
  图1风险监管作用机制
  风险监管着眼于处置保险体系整体的风险,从监管目标出发,确定监管风险的可接受水平,通过识别、监测、评估保险业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据以在评估监管措施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预防和处置措施,保障监管目标的实现。
  必须指出的是,风险监管是个动态、持续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处置的过程,因而,其作用机制也循环往复、持续进行。其中,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会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际不断变化(除其自身变化因素外,控制风险也会因监管措施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监管能力、水平和所能承受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差异,相应地预防和处置风险的措施也要随之调整。
  (三)风险监管的内在要求
  1.确定合适的保险监管目标是做好风险监管的前提
  “风险监管作用机制”揭示,监管所要评估、预防和处置风险的范畴是由保险监管目标决定的,即由于不同的目标设定,监管风险的范畴和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也会有所调整,相应地监管所要评估、预防和处置风险的范畴也会有所不同。同时,“风险监管作用机制”也揭示了保险业的固有风险的范畴是确定各个发展阶段具体监管目标的基本依据,这与保险业自身运行规律和保险监管存在的理由是一致的。因此,要求监管机构要从监管目标出发,科学地评估、预防和处置风险,也要求监管机构对各个发展阶段的目标设定要合理、恰当,符合保险市场运行的规律和发展的要求,才能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目标不仅要致力于防风险,还要致力于促发展,这就决定了监管不仅要防范保险业经营失败的风险,也要防范不一定会影响偿付能力、但会影响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风险。例如,现阶段保险业信誉不佳、无法满足社会的诚信期待和道德尺度,特别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误导等问题的存在给保险业埋下的风险隐患,虽不一定导致“挤退”等偿付能力危机,但必然会抑制公众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因而监管机构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投入。
  2.合规性监管是风险监管的手段
  通常理解,合规性监管是指对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满足既定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处理的过程,是一种“符合性”的监管方法。保险法律法规是对保险运行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其中从各方利益出发,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有效稳定运行,而对保险业发展中重大风险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给予法律化安排,是立法的一大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观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预防风险之“规”,如准入条件的设定、分业经营安排、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保险保障制度安排等;计量和评估风险之“规”,如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和实际偿付能力计算方法、监管指标设定等;处置风险之“规”,如对监管机构现场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的授权、限制接受业务和接管乃至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设定等等。实施合规性监管,表面上是对监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和处理,实质是对监管对象的风险进行预
  ①本模型借鉴审计理论中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保险监管风险模型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原理是一致的,只不过二者中风险的范畴有所不同。
  防、监控和处置——评估、监控风险和选择处置风险措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事实上,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也是风险的评估和选择的过程。
  以合规为目的的监管,通过促使保险经营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对保险法律关系的严格遵循,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重大风险的预防和管控。由于风险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我国特定的法律和人文环境下,加强合规性监管,逐步培养保险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控制监管风险的关键条件和基础之一。合规性监管要能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规”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因而必须依据市场实际和行业长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避免因相关规章制度不适应实际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合规性监管虽然对风险监管起到基础性作用,但由于“规”的制定、调整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对于新出现的的风险问题或风险的新变化,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避免存在盲点或真空地带,因而合规性监管具有无法迅速应对新风险问题并针对风险变化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的固有缺陷。监管对象遵“规”与否,并不能直接判断其损失发生与否。如保险企业违反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并不必然导致投资损失,反之亦然。因此,不管对一家法人机构还是对其某一分支机构的监管,不管对所有业务还是对单一业务监管,不管对整个保险市场还是对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只有合规性监管是远远不够的。
  3.督促加强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是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监管风险模型,监管措施风险与监管对象风险成反比,在既定的监管风险可接受水平下,监管对象风险越小,监管措施风险可相应增大,即对监管措施的压力可相对放松。基于固有风险的不可变更特性,要降低监管对象风险,只能是降低控制风险。因此,为了控制监管风险,以适当方式介入监管对象内部,督促强化内控管理以降低控制风险是风险监管的必然要求,这样更加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保险市场两个层面,相应地,监管对象的内控管理也有两个层次:对微观保险经营主体而言,是包括法人治理在内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对保险市场而言,是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的自律机制和以市场主体集体主动协商形成的自律管理。就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而言,上述两个层面都存在显而易见的薄弱环节。因而,强化督促市场主体,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和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强化对行业自律工作的指导,是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三、确立风险监管理念,加强风险监管技术创新
  (一)确立风险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科学性
  风险监管作用机制揭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监管对象及监管本质内容的相互关系。因而,风险监管是监管方法,更是监管理念。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必须确立风险监管的理念。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及监管人员具备风险意识,特别是要有监管风险的意识,只有意识到并防范好自身的风险,才能监管好风险;要求监管者将风险识别、评估、处置的工作思维贯穿各项工作中,切实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确保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确立风险监管理念应处理好两个关系:
  1.风险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风险监管的目标在于促进保险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以此保障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风险监管是促进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安全与效率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效应,如果无法把握好风险管控的度,“过”与“不及”皆可能损害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换言之,保险业的起伏波动和风险问题固然不利于其健康发展,但过于追求稳定的监管目标,也不利于激发保险业的发展活力,甚至可能阻碍保险业发展进程。因而,风险监管的目标不在于实现保险业风险的最小化,而是在一定的风险可接受水平下,促进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上述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确定,要在考虑风险的性质、类别及监管措施有效性的同时,寻求安全稳定与效率之间的融合与均衡。
  2.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的成本,即人力、物力方面投入的成本。另一类则是隐性的成本,即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在过多地致力于某类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的同时,可能导致其他监管子目标无法实现,或者由于监管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而对其他监管子目标的实现造成影响。监管成本特别是机会成本的存在,使得监管机构在作出监管决策时,必须考虑其成本与收益的博弈。其一,监管应适度。过度的监管不但消耗监管资源,而且可能导致对市场的伤害(隐性成本)。如果为避免企业经营失败,不计成本地强化监管、过度干预,也许能够保证保险行业运行的安全性,但可能会阻碍竞争,抑制市场的活力与生机,最终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其二,由于资源有限,监管应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监管效率。
  在当前我国监管力量薄弱与监管任务繁重形成突出矛盾的情况下,秉持成本收益观念,实施适度、审慎、突出重点和差别监管十分重要。对较高的监管对象风险,监管者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使保险监管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反之,对较低的监管对象风险,监管者则可以采取关注、责令整改等较轻微的监管措施,以节约监管资源,并避免对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造成过多的干预。换言之,监管机构应关注影响保险业运行的所有风险而不是数量有限的个别风险,但应区分风险的层级、性质,实行重点和差别监管,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局面。
  (二)加强风险监管技术创新,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基于存在价值判断等社会特性,监管工作既是“技术性”的,也是“艺术性”的,但首先是“技术性”的。风险监管技术是各种识别、监测、评估、报告、预防和处置风险的程序和方法,其中比较成熟的程序和方法通常都会以法制化方式得到体现。风险监管的程序、方法是否得当,关系监管机构能否及时发现、跟踪并适当处置风险。换句话说,风险监管技术是否先进,关乎监管效率和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随着社会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风险的性质和类型不断演变,社会管理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不断调整,风险监管技术必须不断创新,才能适应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这要求:一是要建立并不断更新风险计量和测量的方法、标准,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掌握保险行业及微观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特征,在确保数据真实性、可比性的基础上比较、评估各种风险,为风险分析和管理奠定基础。二是要完善信息技术手段。风险监管要求实时对大量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只有依赖高科技手段的支持,才能满足系统监测和衡量风险的需要。三是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和方法,对监管对象的风险进行分类,设定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构建对监管对象风险的评估模型,并形成定期评估机制。当前,针对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着重在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充足性评估、资产风险评估、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等方面取得突破。四是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制度,确保与风险因素相关的预料中、预料外和极限损失(指暴露于某种风险之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的损失)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置,避免市场的动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监管对象风险状况和处置信息披露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性,从而通过社会监督强化风险监管,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信心。六是建立完善的检查体制,进一步改进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内容。其中,现场检查要从目前以合规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风险性检查为主,合规性和真实性为辅,以更及时高效地掌握市场风险信息、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置。非现场检查中,可适当地引入压力测试、风险价值和情景分析等风险研究工具,提高风险度量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适应风险监管的要求
  (一)建立与风险监管相适应的监管组织体系
  风险监管要得到有效运行,监管体系内必须建立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能够自上而下地明确风险监管政策,落实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责任,并通过检查监控,确保风险监管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和执行。对此,可尝试成立风险监管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适应需要的风险监管技术并推广,定期讨论保险业整体风险状况和突出风险的防范措施,从整体推进风险监管工作。
  (二)培养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的人才队伍
  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制约风险监管有效性的直接因素。为提高监管干部水平,建议把监管干部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将风险监管内容纳入监管人员专项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监管新技术项目训练,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实践训练,帮助监管人员提高风险监管的技术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加拿大保险业非现场监管考察报告[J].保险监管参考,2005,(67).
  [2]杨鹏.压力测试及其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J].上海金融,2005,(1).
  [编辑:傅晓棣]
  (上接第49页)内部的绩效考核,不仅要考虑经营收益本身,还要考虑这些成果是以何种风险为代价取得的。将这些风险转换为成本,再与所取得的收益对较,才能科学地衡量一种产品、一个单位、事业部的业绩表现,从而精确体现出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即,在经济资本分配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指标对各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评价,既考察了其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
  (四)经济资本在资本管理中的作用
   经济资本使资源优化配置。由于持有资本等同于抽走了业务发展资金,保险公司或集团必须精确计量风险和所需资本,以释放闲置资本,保证资本的最优配置,提高保险公司效益。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可以根据对保险公司或集团内各业务部门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在各部门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分配,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对经济资本的分配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资源最优配置,提高盈利水平。
  (五)经济资本在对外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经济资本为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更高的可行度。为投资者提供了决策分析的科学数据,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价值。
  经济资本是在综合了风险管理最新的研究发展,例如VaR,以及结合了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等),而发展起来的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它最早起源于银行对风险的管理,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广泛的运用,它的宗旨体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的旨意。之后,由于金融混业的发展,经济资本的运用也推广到保险业。现在,许多行业也开始利用经济资本的技术,描述、量化和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对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而言,经济资本不仅能解决旧的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保证整个保险行业健康的发展,而且,保险公司或集团还可以运用经济资本,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使资本分配更有效率,使绩效评估更加合理和完善,使得保险产品的定价更为科学、优化产品价值管理。简而言之,经济资本是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Philippe Jorion ,Value at Risk,Mc Graw Hill.
  [2]Lars Jaeger,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 books.
  [3]Arnaud de Servigny and Olivier Renault,Measuring & Managing the Credit Risk,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